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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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6年1月20日
修正次数1
最新修正2020年5月13日
法规类别
行政
文化部
影视出版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05年5月18日由行政院新闻局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562
  • 教育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7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06年1月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06年1月3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6年1月18日由总统陈水扁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备注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之主管机关由行政院新闻局改为文化部。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是于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法律,其立法目的为处理政府、政府投资之事业及政府捐助设立之财团法人持有民营无线电视台视华视)事业之股份,维护媒体专业自主,并提升无线电频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优质传播文化。

立法过程[编辑]

1987年7月15日,台湾解除戒严,在野党要求检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电子媒体的管制,学术界、新闻界、社运团体相继支持媒体改造。在此背景下,2000年民主进步党首次执政,并于2002年掌握立法院多数席次,得以加速推动媒体改革政策。立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公告实行“广电三法”修正案,纳入“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其中《广播电视法》增订第5条第7项,要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应自此次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即2004年6月24日前)制定政府及政党持有民营广电媒体股份(公股)的释出方式,送交立法院审查通过后施行,并于此次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05年12月24日前)完成公股释出。

虽然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要求广电主管机关于2004年6月24日将公股释出方式送交立法院,但行政院迟至2005年5月27日才将《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条例》草案送交立法院一读,此后经历八次朝野协商,终于在2006年1月3日三读通过全文共17条,[1]并于1月18日公布实行。 2012年5月15日,为配合同年5月20日文化部(含所属机关、机构)组织法规之施行,新闻局裁撤后,其业务分别移拨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因此行政院于中华民国101年5月15日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中,将本法第3条、第7条第2项第2款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含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改由“文化部”管辖。

2014年2月14日,配合行政院组织编制调整,将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改组升格成劳动部,行政院发布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将本法第7条第2项第2款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2014年2月17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2020年4月28日,为配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及其施行法内容,修正本法第13条第1项第2款、第14条第1项第2款用语,将“残障”修正为“身心障碍者”,并于同年5月13日公布。

此条例公布实行后未曾经历重大修订,仅于2012、2014年因应政府组织改造而修订若干主管机关名称,以及于2020年为配合平权原则而修订条文用字。

公股释出过程[编辑]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条例》公告实行后,台湾电视公司依此条例之“非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公股释出程序”办理,于2007年9月完成全部公股释出,使台湾电视公司完全民营化。[2]中华电视公司则依此条例之“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方式”办理,将中华电视公司纳入公广集团,华视之公股全数赠与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民间持有之股份则由公视基金会编列预算买回,惟购回所需经费过于庞大,至2023年为止,华视仍有部分股权为民间持有,无法完全实行公共化。[3]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无线电视公股条例三读 公共化来临〉,《自由时报》,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51510(最後瀏覽日:04/24/2023)。
  2. ^ 〈台视民营化 非凡黄崧掌舵〉,联合报,2007年9月6日,A11版。
  3. ^ 〈华视转型公共化之路 一条回不去又难前行的崎岖路〉,卓越新闻电子报,https://www.feja.org.tw/70329,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