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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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定律(Law of demand)是一条经济学定律,断言假设其他因素不变,当一财货价格增加,其需求量会下降,反之亦然。换言之,根据需求定律,若以竖线为价及横线为量,当中的需求曲线必为负斜率。又换言之,价格或代价与需求量是需求定律中的两个变量,而定律约束了这两个变量是反向函数。

假设[编辑]

任何定律均有其限制。当表达需求定律时,经济学者会假设其他因素不变(Ceteris Paribus)以保证需求定律中的反向关系。至于当中哪些其他因素不变,哪些可变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全部因素都不变,那么价格本身都不会改变。)

传统分析[编辑]

  • 习惯,品味和潮流(即偏好)保持不变
  • 消费者的财富,收入保持不变
  • 其他相关财货价格不变
  • 商品并无替代品
  • 商品是一种正常物品,以及没有炫耀、地位等的价值
  • 人们不预期价格改变

张五常的分析[编辑]

张五常认为“其他不变量”选择问题重要,但传统分析说得不够清楚,或过于复杂。[1]

他认为只要需求定律的验证含意不被事实推翻,其他的不变因素愈少愈好——其他可变量愈多愈好——因为这会增加需求定律解释现象的广泛性。

  • 凡是直接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皆可变
这包括了所有由供给变动所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因素。例如渔获丰收(供给增加,价格下降);政府增加土地供给(楼宇价格下降)。
  • 凡是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其他因素皆不可变
这包括金钱收入的增加减少,口味的改变,引致需求改变的因素(如下雨使雨伞需求上升,即使价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这些因素不可变。
  • 间接地影响需求量的因素的“中间”财货可变
这包括如果价格的转变导致其他因素的转变,而这些转变又再影响需求量中的转变。例如咖啡减价,需求量上升,使咖啡糖需求上升,价格上升,反过来做咖啡需求量减少。这些因素可变。

张氏认为,若其他因素处理不好,一切推翻需求定律的事实均纳入其他因素,会影响定律的解释能力,甚至变成套套逻辑

需求曲线[编辑]

需求曲线平行移动的例子

需求曲线是显示在特定时间内,某财货的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反映了需求表两个向量的线性关系。一条向右下斜的需求曲线正是对需求定律的表述。需求曲线既可以以“曲线”出现,也可以使用“直线”方式出现。可以符合需求定律的需求曲线只可以是向右下倾斜的。需求定律描述的情况是沿着同一条需求曲线的变动,若整条需求曲线平行移动,意味当中的其他因素改变了,而使到需求改变。换句话说,是价格以外的因素改变,使需求定律在此不适用。在描述市场交易时,经济学者会用到供给与需求模型,当中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意味着需求定律。

需求定律与机会成本[编辑]

需求定律的应用范围并不只局限于市场交换。需求定律可以理解为:当一个行为的成本(价格)较高时,人们便会减少做这种行为的倾向(需求量)。这里所指的成本正是机会成本。因此,做一件事的机会成本愈高,人便会愈少做这件事,反之亦然。这个理解把需求定律的应用层面扩大了。市场交易上的价格,是“消费”这一个行为的机会成本。所以需求定律所指的价格,实际上是指机会成本。举例说,如果偷窃的惩罚加重,社会上的偷窃行为将会减少。

应用[编辑]

在经济学上,著名的需求定律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它的应用范围广阔,例如市场交易的分析,对政策后果的分析等等。另外,它也作为经济学的基础假设(公理),是所有经济学理论中对行为的约束。若需求定律不成立,一个行为的代价增加,而人的行为会增加或减少,经济分析将无从入手。可见需求定律的重要性。

艾智仁的一般性分析[编辑]

艾智仁的一般性分析英语Alchian–Allen theorem艾智仁与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于1964年在著作《University Economics》 (现称《Exchange and Production》)中提出。这分析是对需求定律的广义应用。[2] 它指出,若两样替代品,例如同一财货的高质与低质者,同样增加一固定从量的费用(例如运输费或从量税),消费者会倾向买较多高质财货。这是因为该固定从量费用使原本价格较高的高质品相对价格下降了,根据需求定律,相对于低质品其需求量会上升。

举例说,华盛顿盛产苹果,而优质苹果价格较劣者高。艾智仁的一般性分析说明,运往海外的苹果中,优质占的比例较本地大,因为加上等量的运费,优苹果相对于劣苹果的价格会减少。这是需求定律的含意。

类似的例子很多,也很容易观察。所以称之为“一般化”的分析。而因为这个分析是基于需求定律,故可称之为其含意。因此,若一般性分析的观察不成立,便可以推翻需求定律。

消费者盈余[编辑]

消费者盈余(Consumer's Surplus),是需求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题目。消费者盈余是指消费者愿意所付之最高价值与实际付出了的价值之差。例如水对一个人的生存很重要,他愿意付出很多去换取水。但实际上水的价格却相对地很便宜。(参阅钻石与水悖论)于是对那人而言,水的消费者盈余很大。 供给方可以利用需求定律的特性,而透过各种订价方式试图榨取全部或部分的消费者盈余,例如先收取定额费用(如入场费,会员费)再让消费者购买、采用“全量或零量定价”(All-or-nothing pricing)、采用价格歧视订价。对这些订价行为的分析都会用上需求定律。

挽救需求定律[编辑]

吉芬反论[编辑]

传统上,经济学者希望透过效用理论和无差异曲线工具的三个定理来推导出需求定律。这三个定理是替换定理、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又名内凸定律)、效用最大化假设。然而,在这三个公理下,吉芬商品在逻辑上可能存在。当吉芬物品的价格改变时,若其收入效应大于其替代效应,价格效应便会为正数,换言之,此财货在当价格减少时需求量减少,反之亦然。这意味需求曲线是向右上倾。这称为吉芬反论。根据需求定律,吉芬物品不可能存在,而若在现实观察到吉芬物品,亦意味需求定律将被推翻。

经济学者的挽救[编辑]

经济学者致力于以各种方式挽救需求定律(参见需求曲线中的“向上倾斜的需求曲线”部分)。

芝加哥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主张武断地假设需求定律成立,即把需求定律本身作为一个经济学公理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吉芬物品只在逻辑上于一人经济存在,在社会上吉芬物品不可能在市场交易,因为不可能求得交易均衡点,而愈贵需求量愈大下也没有人愿意卖。

韦伯伦商品[编辑]

韦伯伦商品(Veblen Good),又称炫耀财,其特色是商品需求量与商品价格成正向关系,而非正常需求定律的反向关系。这种商品能满足人类的虚荣心,是财富与地位的炫耀,故称为炫耀性消费(Conspicuous consumption)。此名词源于其概念提出者托斯丹·范伯伦(Thorstein Veblen)。事实上,这种商品并没有推翻需求定律,因为炫耀已经纳入其他不变因素中。若不考虑炫耀,这种商品与正常物品无差异。亦有经济学者提出,满足人类的虚荣心也是一种财货,此时购买一炫耀财并不单是买财货本身的用途,而是包括了所带来的炫耀感。这种炫耀感是愈少人拥有愈大的,故此与财货价格成正比。

参考文献[编辑]

  1. ^ 张五常. 《經濟解釋·卷一·科學說需求》. 
  2. ^ Alchian, Armen Albert (1983). Exchange & production: competition, coordination & control. Belmont, CA: Wadsworth Pub. Co. ISBN 0-534-01320-1.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