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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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创建日期1689
作者英格兰国会
维基文库原文
en:Bill of Rights 1689

权利法案》(英语:Bill of Rights 1689),详题《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令,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12月16日签署。在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获宣布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国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编辑]

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

  •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 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
  •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 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
  •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 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
  •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 国王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
  • 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
  • 罗马天主教徒不具有继承王位的资格;
  • 威廉与玛丽是国王的继承人。

意义与影响[编辑]

1689年的权利法案使英国确立了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令英国超越法国成为欧洲第一大强国,享有“日不落帝国”之名,而法国则在经历法国大革命后,政治持续动荡,又受宗教问题困扰,使法国丧失在欧洲的领导地位,直至1870年成立共和国,政治制度才稳定下来。

1701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01年嗣位法令》,作为《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部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其中后者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基本确立,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王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使得英国成为近代第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它既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