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二大限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92年(民国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权法以前,外国人著作与翻译在台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人可在台湾自行出版、翻译与贩售。但在1992年6月12日新法实施后,不得再重制未获授权之翻译出版品。但在1992年6月12日已印制完成的出版品,依法规定二年后不得再销售。因此1994年6月12日是未获授权翻译图书最后销售日期,故称“六一二大限”。

法律根源[编辑]

著作权法第112条[编辑]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译受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护之外国人著作,如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者,于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后,除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者外,不得再重制。前项翻译之重制物,于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满二年后,不得再行销售。

罚则[编辑]

违反“六一二大限”继续销售之行为,在1992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权法中仅能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不带刑责。 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权法则于第九十五条第四款增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2003年7月9日再修正为“违反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修法前后的影响[编辑]

台港盗版时期盛行于1960年代至1990年代。1987年7月15后台湾社会解除戒严后,出版业进入全新发展的阶段,出版内容更加丰富与多元,但长久以来著作权法不全的环境下,未获授权盗印书籍情形普遍,也被冠上“海盗王国”[1] 的恶名。郝明义将其称之为“拿来主义”[2] ,市面上也出现一本多译的盛况,六一二大限到来之前,许多出版社举办清仓大拍卖,以求出清库存[3]。1989年台湾才引入国际标准书号系统,由于自1980年代起,多年来被列入美国301条款(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优先观察国家名单,亦612大限之后,随着著作权法趋于完善,至2009年获除名。

相关参考资料[编辑]

  1. 章忠信(2007)。《著作权法逐条释义》 ,页254-255,台北:五南。
  2. 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2 (撷取日期:2017/03/07)
  3. 李志铭(2000)。〈读书人不可承受之重:翻开台湾那一页书籍盗版史〉。《全国新书资讯月刊》,2月号,页8-15。
  4. 郝明义(2007)。我们的黑暗与光明──台湾出版产业未来十年课题(http://rexhow.com/works/?p=359 撷取日期:2017/03/07)
  5. 王干任(n.d.)。 长销图书版权大转移(http://tpi.culture.tw/content-53-PStatusCtr-publishContent/1465 撷取日期:2017/03/07)
  6. 李令仪(2015)。〈文化与商业的双重逻辑:台湾图书出版产业的发展与变迁〉。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社会系,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