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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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簽署日1996年12月20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2002年3月6日
簽署者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丹麥厄瓜多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愛爾蘭共和國義大利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盧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國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亞摩納哥納米比亞南非委內瑞拉
締約方108(截至2020年1月11日)
保存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
語言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英語:WIPO Copyright Treaty - WCT),是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制訂的條約,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條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2年3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1][2]

背景[編輯]

各締約國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之權利的願望;承認有必要採用新規則並解釋現有規則以提供解約由新形勢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辦法;強調版權保護作為文學和藝術創作促進因素的重要意義,制定本條約。[3]

內容[編輯]

條約[3]提及了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電腦程式資料庫,規定電腦程式適用於伯爾尼公約第二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保護;規定資料庫本身收到保護,但保護不延及數據資料本身。
條約還對發行權、出租權、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了規定。條約還設立了締約方大會和國際局。

參考文獻[編輯]

  1.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IPO. [2021年1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年4月23日) (英語). 
  2.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月13日) (中文(簡體)). 
  3. ^ 3.0 3.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年1月11日] (中文(簡體)). [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