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十條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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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十條命令》,簡稱《軍委十條》。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針對解放軍在支左工作中的問題,於1967年4月6日發布。《軍委十條》首先肯定人民解放軍廣大指戰員,「在支左工作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又指出「目前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應當及時引起嚴重注意」[1]。《軍委十條》在執行上與1967年1月《中央軍委八條命令》存在矛盾,因此產生新的問題[2][3]

內容[編輯]

《命令》主要內容是[4]

  1. 對群眾組織,無論革命的、或者被反動分子所控制的,或者情況不清楚的,都不准開槍,只能進行政治工作。
  2. 不准隨意捕人,更不准大批捕人。對於確實查明的反革命分子要逮捕。但必須證據確鑿,經過批准手續。
  3. 不准任意把群眾組織宣布為反動組織,加以取締。必須公開宣布其為反動組織加以取締的,要經中央批准。
  4. 對於過去衝擊軍事機關的群眾,無論左、中、右,概不追究。只對業已查明特別壞的右派頭頭,要追究,但應儘量縮小打擊面。
  5. 對待較大的群眾組織採取什麼態度,應深入調查研究,進行階級分析。採取重大行動前,應向中央文革和全軍文革請示報告。
  6. 一概不要進行群眾性的「請罪」活動,不要強迫群眾寫檢討,讓他們在鬥爭中自己教育自己。不允許體罰或變相體罰。
  7. 在軍隊中要深入進行兩條路線鬥爭的教育。
  8. 對派到地方上去或主持支左的幹部,要詳細交待政策,要防止反革命分子或思想很右的人來主持支左工作。
  9. 支左工作中,要學會做群眾工作,善於採用說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應採取簡單粗暴和命令的方法。
  10. 對業已違反了上述諸條做法的,都要立即改正。積極進行善後處理。今後,堅決按以上各條辦事。

參考[編輯]

  1. ^ 李景田主編.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 1921-20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2011.04: 265. ISBN 7-5035-4491-0. 
  2. ^ 有林,鄭新立,王瑞璞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 第3卷. 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 1993.12: 89. ISBN 7-80092-500-5. 
  3. ^ 當代中國研究所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 第3卷 1966-1976. 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 2012.09: 45. ISBN 7-5154-0172-9. 
  4. ^ 中共中央黨校理論研究室編.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7 军事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5.01: 271. ISBN 7-5073-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