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基礎民法之一,通過法律來認定財產的歸屬權,以便調解民事關係確立法律依據。物權法屬於財產的歸屬法,是財產制度的基礎,亦是區隔不同經濟制度的標誌。該法於2021年1月1日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而廢止。

歷史[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律制度最早系統規定於1986年的《民法通則》,該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其中大部分屬於物權,初步確立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在內的基本物權法律體系框架。另外,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內的用益物權制度體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單行法律建立;擔保物權制度體系則集中規定於《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物權法,2005年7月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其後又審議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通過其草案。並將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其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原則[編輯]

物權法定原則[編輯]

1.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稱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

第一,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無效。

第二,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編輯]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於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並不矛盾:(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係。(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衝突的物權。如所有權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共容等。

物權公示原則[編輯]

物權以法定方式公諸於外,稱公示原則。公示方式依動產不動產而不同,原則上,前者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後者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內容[編輯]

該法案明確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草案中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內容框架如下:

(一)物權法基本原則。

(二)物權變動。1.物權變動的形態: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物權行為;3.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三)所有權。1.所有權的類型;2.善意取得制度;3.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四)用益物權。1.用益物權的概述;2.土地承包經營權;3.建設用地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5.地役權

(五)擔保物權。1.擔保物權的特性;2.抵押權:抵押財產、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的實現、最高額抵押;3.質權: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權

(六)占有。

所規定的物權概念及其特點[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前句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1. 支配性:物權是對於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於支配權。
  2. 排他性:物權人對於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
  3. 絕對性: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對世權。

反對意見[編輯]

因為物權法的敏感和複雜性,導致很容易被解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以來,在中國大陸第一部註明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

因此有左派的觀點認為,本法是保護極少數富人的物權,亦可能造成更多國有財產流失。法律學者鞏獻田從2005年起公開上書反對《物權法》的草案,並於2006年12月9日在網上公布一封幾百人簽名的公開信。他呼籲此法律在通過之前需要進一步公開討論,並且認為該草案有多個方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 將公有和私有財產平等對待,違反了憲法規定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 《物權法》賦予國家機關、企業不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處置國有財產的權力,會進一步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 未明確表明如何保護農村的集體所有財產;
  • 未明確區分合法和非法的私有財產,從而和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相牴觸;
  • 缺乏關於如何追討被侵占的財產,以及防止非法侵占者將其合法化的條文。

但相反觀點指出,批評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開放政策。[2]一部法律的出台應該考慮到是否有制約機制與之相配套,而與《物權法》相配套的《侵權法》卻沒有同步出台,這給投機者一個機會與時間。

林濁水認為:「社會主義體制的核心精神,在於財產公有制;因此,中國《物權法》通過後,這一個最後的社會主義大國可說從此告別社會主義陣營,走向資本主義體制。」[3][4]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關於《物權法(草案)》在五個重大原則問題上違反憲法的意見
  2. ^ 中國領導人疑左派藉反對《物權法》否定鄧小平改革. 亞洲時報. 2007年3月14日 [2007年3月1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年9月27日). 
  3. ^ 林濁水,〈《物權法》與社會主義〉,台灣《蘋果日報》2007年3月22日〈論壇〉版〈非典型論述〉專欄。
  4. ^ 林濁水. 物權法與社會主義.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07-03-22. [永久失效連結]

來源[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