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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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又稱《中俄改訂條約》《聖彼得堡條約》)是滿清俄羅斯帝國簽定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於1881年2月24日在聖彼得堡簽定。中方條約文本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概略[編輯]

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趁浩罕汗國領導人阿古柏天山南路宣布東突厥斯坦獨立之際,出兵新疆伊犁地區;清政府多次交涉無果。

1877年,清政府平定新疆;次年派崇厚赴俄談判收回伊犁問題。

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擅自簽定《里瓦幾亞條約》;按約中國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失去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邊境土地甚多,此外還償付兵費五百萬盧布,朝野紛紛反對,清廷未許。

1880年,改派曾紀澤赴俄修訂條約;次年2月24日簽定《中俄改訂條約》,即《伊犁條約》,因於俄國國都聖彼得堡簽訂又稱《聖彼得堡條約》。

《改訂條約》下簽訂有:

後續[編輯]

根據條約,沙俄歸還伊犁,但仍獲得伊犁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並要求兩國派員「勘改」北疆的齋桑卓爾以東地區),中國賠償俄國兵費九百萬盧布(折合白銀五百餘萬兩);中國收回伊犁九城及特克斯等地。之前負責收復新疆左宗棠對此條約表示滿意,說 : 「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領事只設嘉峪關吐魯番兩處,此外均作罷論,則商務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還,松花江不許俄船來往」,而對曾紀澤也表示讚揚:「劼剛此行,於時局大有裨益,中外傾心,差強人意也」。

同時,中俄雙方給哈薩克人一年的時間選擇入籍國家。

參見[編輯]

延伸閱讀[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