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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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1966年3月7日-),中國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原是當地派出所治安巡邏員,1994年,因「涉嫌殺害妻子」,於一審中被判處死刑。1998年,改判有期徒刑15年,事後女兒輟學、其母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時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他披露當時因認罪被毆打了十日十夜,事件轟動中國大陸。

大事記[編輯]

  •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認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蹤的妻子。
  •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殺害妻子為由,公安將佘拘留,並批准逮捕。
  •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荊州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祥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後來被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佘祥林上訴,維持原判,佘祥林隨後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
  •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 2005年5月21日,案件民警潘余均被中共湖北省紀委的工作人員帶走,並逾四日後被發現自縊武漢市黃陂區的一個公墓,並在自縊處的墓碑留下「我冤枉」三字血書。
  •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