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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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行政級別 正部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54年
撤銷時間 1982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1954年至1982年之間存在。

沿革[編輯]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設立了作為專門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第四屆因「文革」而未設立)。文革爆發後,1966年8月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停止工作。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大取消了各專門委員會。1978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重新設立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只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活動,不能及時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代表的代表資格和新選出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因此有必要設置常設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1]

1982年12月10日通過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隨之取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前,便應完成代表資格審查工作,改變了過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只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後才能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工作的缺陷[1]

組織結構[編輯]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2]

職責[編輯]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2]

第二十九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的時候,根據代表當選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於補選的代表的資格進行同樣審查。」[2]

歷屆組成人員[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蔣碧昆、鄭九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明教程,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6頁
  2. ^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