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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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轄域面積1,183,000平方公里,人口2384.35萬(2004年)。內蒙古因「漠南蒙古」得名。唐朝突厥之地;宋朝時出現蒙古部落;蒙古族建元朝後直屬中書省嶺北行省清朝以漠南蒙古稱內蒙古,漠北蒙古居邊外稱外蒙古,並屬理藩院中華民國初年分屬熱河察哈爾綏遠等特別行政區,後均改置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共政權以今內蒙古東部設置內蒙古自治區,名稱至今未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內蒙古轄域共劃分為12個一級行政區即9個地級市、3個,下轄22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17個、49個、3個自治旗;1025個鄉級行政單位,包括246 街道,509 ,99 ,153 蘇木,17 民族鄉,1 民族蘇木[1]

地級行政區[編輯]

地級行政區共計12個,即9個地級市和3個

9個地級市

3個

縣級政區[編輯]

共計103縣級行政區,其中23個市轄區、11個縣級市、17個、49個、3個自治旗

市轄區[編輯]

縣級市[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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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旗[編輯]

地級行政區「盟」的變遷[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行政区划统计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3-09-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