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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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機構所管理的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此處的「部委」是一種習慣用法,其意義不僅限於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某部或某委員會。國家局名稱冠以「國家」或「中國」二字,通常為副部級單位。

職權[編輯]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12號),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係是:

  1. 國家局是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2. 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工作。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呈文;遇有緊急情況,國家局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時,應同時報告主管部委。
  3. 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內擬定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後,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國家局使用帶國徽的印章,印章規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規定辦理。
  4. 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電報直接發給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通知國家局參加。
  5. 國家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照有關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的任免,由國家局審批,報主管部委和中組部備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國家局機關黨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6. 國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准外,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國家局的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其他人員出訪,按有關規定辦理。
  7. 國家局原有的資金、財政、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原則上不變。

現行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序列[編輯]

  1.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2.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3. 國家數據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4.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5. 國家菸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6. 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
  7.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8. 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9.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10.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11.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
  12.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管理)
  13.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管理)
  14.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15. 國家消防救援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1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務院部委對外保留國家局牌子[編輯]

  1.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對外保留牌子)
  2. 國家外國專家局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牌子)
  3. 國家航天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牌子)
  4. 國家原子能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牌子)
  5. 國家海洋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牌子)
  6. 國家核安全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牌子)
  7. 國家鄉村振興局農業農村部對外保留牌子)
  8.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9.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10. 國家反壟斷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編輯]

  1. 中國地震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2. 中國地質調查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
  3.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4.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財政部管理)
  5. 中國老齡協會(由民政部管理)

附: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編輯]

  1. 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
  2.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3.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4. 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類似編制[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