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
公共財政 |
---|
存款保險,或稱存款保障,為各地政府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權益、而成立的一種以針對銀行等金融業為加保人的保險制度。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擠兌或破產等危機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存款保險種類
[編輯]- 存款保險限額
- 目前世界各地有實施存款保險的地方,大多採用此方式,以限制額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數存款人的權益。
- 全額保障
各地情況
[編輯]美國
[編輯]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起源於1934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的銀行危機。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業務。
普通賬戶保額於2008年由原本十萬美元提升至25萬美元,個人退休賬戶(簡稱IRA)最高保額為25萬美元。
印度
[編輯]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於1962年建立。
加拿大
[編輯]加拿大於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公司。它類似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日本
[編輯]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於1971年在東京成立,承擔日本的存款保險功能。最高保額為1,000萬。
台灣
[編輯]- 1983年,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
- 1984年7月5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 1984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全文26條。
- 1985年1月9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存款保險條例》。
- 隨後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存款人擠兌事件,危及金融穩定與可持續性。
- 1985年9月27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採自由投保方式,最高保額新台幣 100 萬元。[1]
- 1999年1月,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 2005年1月,為控制與限縮中央存保之承保風險(避免惡意掏空中央存保),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強制申請核准制。
- 2007年7月1日,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150萬元。[1]
- 2008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宣佈,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中央存保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5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 2011年1月1日,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恢復為新臺幣300萬元。[2]
中國大陸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個人存款以國家信用和中央財政作為背書,中國公民無需擔心因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使自己的儲蓄無法承兌。
2013年1月11日召開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本年度三項改革重點內容之一,並爭取在年內正式實行,填補中國在這方面的空白。[3]
2015年5月1日,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賠付上限定在50萬元人民幣。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本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不包括這些機構在中國境外的分支機構。此外,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也不適用於該存款保險制度。[4]
在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接管包商銀行同日,2019年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成立,註冊資本金100億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出任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監事則由該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擔任[5]。
2020年11月28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將啟用存款保險標識[6]。
香港
[編輯]2006年,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成立獨立法定機構「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負責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運作。
初時的存款保障計劃補償上限為10萬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動用外匯基金儲備,為香港的銀行提供全數的存款保障金額,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屆滿後就將補償上限就放寬至50萬港元。由2024年10月1日起,存款保障計劃補償上限增至80萬港元。
澳門
[編輯]2012年6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第9/2012號法律,規範存款保障制度,並於6月29日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命令公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7]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林佩陵. 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由新台幣 100 萬元調高為 150 萬元 (pdf).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5-07).
- ^ 民國100年1月1日起,存款保險保障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www.cdic.gov.tw. [2020-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7) (中文(臺灣)).
- ^ 94万亿存款国家不再兜底. 中國經營報. 2013-01-26 (中文(中國大陸)).[永久失效連結]
- ^ 中國曆時12年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BBC News. 2015-05-31 [2019-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 ^ 王曉. 详解!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如何运作?. 21世紀經濟報道 (界面新聞). 2019-05-29 [2020-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7).
- ^ 存款保险标识今起全国启用,4025家金融机构已受存款保险保障.
- ^ 印務局 - 第9/2012號法律. [2012-1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1) (中文(繁體)).
相關研究論文
[編輯]-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6), "General Guidance to Promote Effective Interrelationships among Financial Safety Net Participants", IADI, 2006年1月
-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5), "General Guidance for the Resolution of Bank Failures", IADI, 2005年12月
- Research and Guidance Committee(2005), "General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Differential Premium Systems", IADI, 2005年2月
- Asli Demirguc-Kunt, Baybars Karacaovali, Luc Laeven (2005), "Deposit Insurance Around the World: A Comprehensive Databas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628, 2005年6月
- Working Group on Deposit Insurance (2001),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2001年9月
- Working Group on Deposit Insurance (2001), "Volume II: Guid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2001年9月
外部連結
[編輯]- 國際組織
- 批評
- The Moral Hazard of Implications of Deposit Insurance (PDF). [2008-10-3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9)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