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平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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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 Peace Accords
巴黎和平協約
結束越南戰爭及恢復和平的協定
越南和平條約
簽署日1973年1月27日 (1973-01-27)
簽署地點 法國巴黎
談判方
簽署者見下
締約方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Paris Peace Accords
巴黎和平協約

巴黎和平協約(英語:Paris Peace Accords越南語Hiệp định Paris về Việt Nam協定Paris𧗱越南)是越南共和國(南越)、美國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及「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陣線」(又稱越共)於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簽訂的一個和平協議。

巴黎和平談判史[編輯]

巴黎協定的談判於1968年5月13日開始,於1973年1月27日結束,但不可不提到這一歷史性談判前所發生的一切問題。

1964年8月美軍發動東京灣事件。1965年2月,美軍開始地毯式轟炸北越的城市鄉村。1965年3月大量美軍地面部隊進入越南南方作戰,高峰時達到55萬兵力,開始全面介入的「局部戰爭」。美方在外交上出擊,發表了《越南問題從何而來》白皮書,歸咎於越南民主共和國,並宣布美軍願意在「北越停止對南越的侵略戰爭」的情況下全部撤離。在此背景下,1965年12月召開越黨三屆十二中全會指出:「我們要堅持戰略決心,採用政治鬥爭與外交鬥爭相結合的策略並將其與軍事攻擊配合,主動攻擊敵人」。越共發動了1965-1966年旱季攻勢。1967年1月召開越黨三屆十三中全會決議「南北推進戰鬥,提出外交鬥爭主張」,造成邊打邊談的局面,迫使美方降級戰爭,提出了策略性口號:「只有美國無條件停止轟炸等針對越南民主共和國的轟炸活動,越南才會同美方談判」。越共繼1966-1967年旱季攻勢後,為了使出決定性的一擊,越黨中央於1968年1月通過決議:「情況讓我們將南方革命戰爭轉入進攻與崛起新時期,旨在爭取決定性勝利。」在南方4大城市、44個市縣以及數百個鄉鎮進行了春節總攻勢與總起義,震動了美國國內輿論,挫敗了美國以軍事手段在越南戰爭中取勝的信念,迫使詹森總統宣布自1968年3月31日起「部分停炸」北越(非軍事區除外),並於1968年5月13日坐到巴黎談判桌前開始了巴黎和平談判。

1969年初,尼克森上台後提出了「尼克森主義」,採取戰爭越南化政策,改善與蘇聯、中國的關係,企圖孤立越南抗美救國戰爭,製造談判桌上的優勢。越黨中央政治局確定主要任務為「讓敵軍降級戰爭,迫使美國單方面撤離一部分兵力」。在談判過程中,美方一再要求「雙方一同撤軍」,但越方堅決不接受,美方只好於1971年11月10日放棄折翼要求。

「邊打邊談」鬥爭三年,越軍發動了1969-1970年和1970-1971年旱季攻勢取勝;1971年美軍單方面撤軍將近40萬。1972年春夏戰略進攻出乎美軍預料,完全解放了廣治省昆嵩北部以及東南部平原的祿寧鎮,為1972年7月巴黎談判進入新階段創造了條件。尼克森政府出動B52戰略轟炸機對河內、海防等北部城市進行毀滅性轟炸,旨在爭取談判桌上的主動權。越軍防空作戰,「河內空中奠邊府大捷」,迫使美國回到談判桌,於1973年1月27日簽署《關於在越南停止戰爭、恢復和平》的巴黎協定。

巴黎和平談判歷時五年,201次公開會議、45次高層閉門會議、500次記者會、1000次採訪。

協議內容主旨[編輯]

協議的目的是停止越南戰爭,謀求和平。協議終止了美國的直接參戰,以及達成臨時停火。協議內容包括在80日內釋放戰俘、國際控制及監察委員會監察雙方停火、南北越舉行自由及民主選舉、美國撤軍,以及兩越統一。該協議的協商始於1968年,其間有過多次長期停滯。促成該協議的主要調停人是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亨利·季辛吉和越南代表黎德壽。他們因此而獲得了1973年的諾貝爾和平獎,但黎德壽以越南尚在戰亂中為由謝絕領獎。

1971年協約簽訂前的和平談判
1973年協約 簽訂時南越越共在越南南部的勢力分佈情況。當時南越政府仍控制越南南部約80%國土及90%人口,但此數據帶有爭議。
1973年1月27日,巴黎和平協約簽訂

協議條款[編輯]

協議條款包括:

  • 美國及其盟國於60天內撤走所有軍隊或武裝力量
  • 戰俘歸還與上述同時執行
  • 美國自越南北部的港口清除所有地雷水雷
  • 越南南部將實行停火,隨後將精確劃定了越共和南越政府控制區域
  • 建立由越共、南越政府和中立機構組成的「民族和解與協和全國委員會」,以及在越南南部實施民主自由和組織自由選舉。
  • 建立由加拿大匈牙利印度尼西亞波蘭四國組成的「國際控制和監督委員會」,另外建立由四方組成的「聯合軍事委員會」,以落實施停火。兩者同時執行。
  • 寮國柬埔寨撤軍。
  • 除非作更換用途,否則禁止在越南南部輸入戰爭物資。
  • 禁止將更多的軍事人員引入越南南部。
  • 美國需向印度支那地區的「治癒戰爭創傷」提供財政捐助。

相關條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