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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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英語:Supervisory board),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來源請求]董事會並列,相當於政治中三權分立的司法部分,對公司的決策進行監督。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並向其報告。監事會由監事組成,不同國家的公司法有具體規定。

概述[編輯]

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在不同國家公司法、不同公司中差異極大,對承擔類似職責的機構的稱謂也各不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公司通常設置這一機構;而英美法系的國家往往不設置監事會,而以獨立董事制度、外部審計委員會等形式實施公司監督職能。但是有監事會可能設置獨立董事。國有企業和民間企業的狀態也不相同。國有企業可能會派出政府的監察機關成員。

各國公司監事會(或類似機構)設置[編輯]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設置和權利,不同類型的公司監事會的組織形式有所不同。[1]

有限責任公司[編輯]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其中,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除職工代表外,監事、包括監事會主席都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編輯]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台灣[編輯]

在台灣,與監事會相似的公司監察機構名為「監察人」。根據《公司法》,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未明確規定監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監察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2]

日本[編輯]

根據日本《商法》和《商特法》,大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資產超過五億日圓或負債超過兩百億日圓的大股份公司還須設「會計監事」;小股份公司不設會計監事,也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權全部由監事行使。[3]

德國[編輯]

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4]

  • 股份公司雇員數量大於五百名、但小於兩千名的,或者股份公司雇員數量雖少於五百名,但在1994年8月10日之前登記於商業登記簿,且不是家族企業的,則三分之一的監事會成員必須是雇員代表。
  • 股份公司數量大於兩千名,則二分之一的監事會成員必須是雇員代表。

法國[編輯]

在法國,監事會不是公司必設機構,是否設置監視會由公司章程自行決定。如果設置,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人,最多人數由公司章程確定,但不得大於24人。[5]

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編輯]

一般不設置監事會,而由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審計員等實施公司監督。

參考資料[編輯]

  1. ^ 李曜.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財經研究》. 2002年, (04期)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2. ^ 公司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9-06-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3. ^ 楊敏華. 日本公司监事会之研究. 法大民商經濟法律網. [2019-06-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4. ^ 中國駐慕尼黑領館經參室. 德国公司法概况. [2019-06-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6). 
  5. ^ 李萍(譯). 法国公司法规范 2000. 法律出版社.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