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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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多為政府具體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名稱冠名方式之一,屬於政府部門。本條目特指對指定地區擁有一定管理權的政府機構。

中華民國[編輯]

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在1949年以前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上共有7個,分別為四川省北碚江西省廬山浙江省莫干山湖北省雞公山河北省北戴河甘肅省湟惠渠山東省利廣霑棣墾區[1](即黃河口三角洲溼地,分屬於當時利津、廣饒、霑化、無棣四縣);其中除四川省北碚外、其他幾個具備省政府派出機構的性質。1949年以後在台灣所設之管理局有陽明山管理局(原稱「草山管理局」,轄區包含今台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及1973年至1981年在台中縣和平鄉梨山、平等2村所成立之梨山建設管理局,因為承接管轄區內民政、戶政、地政、教育等業務,屬於正式行政區劃,與縣市政府同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現行的中國大陸地區此類管理局多管轄主要旅遊景區,不屬於行政區劃。多由省政府或所轄地級行政區成立並負責管理,並負責基礎設施財政稅收的統籌安排。一種行政事務和財政稅收直屬省政府;另一種行政事務委託所屬地級行政區管理,財政稅收由省政府、和當地所屬地級行政區分成;還有一種類型行政事務和財政稅收全部由所屬當地地級行政區負責管理。由於此類管理機構眾多,無具體準確數。如陝西黃帝陵即成立有黃帝陵管理局,華山成立有華山管理局。

大陸在1980年代以後,由於旅遊業的迅速發展,一方面此類管理機構增多,另一方面轄域寬廣的此類機構轉為縣級行政區,如位於湖南南嶽衡山由當時的南嶽管理局升為衡陽市轄的南嶽區。但也有降為管理局的縣級行政區,如江西省南昌市灣里管理局

外部連結[編輯]

  1. ^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年鑑『 九十二年版 』》第一篇 總論 第三章 行政區域 第二節 大陸地區[永久失效連結] 一、民國以來行政區域 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