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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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一度制定簡化秦朝苛法的作為。「約法」一詞,演變成為根本之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又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歷史[編輯]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秦律,約定三條法律: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影響[編輯]

後來在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還用於表示政府輕刑緩賦的措施,「三」已成泛稱。例如在《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南齊書》「卷24·列傳第5」中都有記載。

「約法」也具有政府對民眾許諾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很多憲法文件都被稱為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也曾約法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