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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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是美國學生接受法學教育和取得法律專業學位的地方。在美國想要進入法學院必須先擁有學士學位。

美國的法學院主要授予法律博士學位 (J.D.),這是一個專業博士學位。[1][2][3][4][5][6]對於大部分人而言這是一個終極學位,不會再有人繼續攻讀其他學位。雖然絕大多數學校的這個學位是三年,有些學校會提供所謂的加速JD學位英語Accelerated JD program。其他可能授予的學位包括法學碩士 (LL.M.) 和司法學博士 (J.S.D. or S.J.D.),但主要授予非美國人。

大部分法學院都附屬於某個大學或學院,也有部分是獨立的。美國的法學教育跟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不同。

根據美國勞工部的統計,2012年的全國律師平均年薪是13萬美元。[7]每個地區的薪資差異很大,大城市的薪資比其他地方高很多,特別是紐約華盛頓芝加哥洛杉磯地區。勞工部另外一份調查指稱有經驗的律師的失業率比其他高薪行業要低很多,但新增律師的速度比其他行業也要快一些,使得律師占據了勞動力市場中更大的份額。[8]

不是所有法學院的畢業生都會成為律師。美國全國法律職業協會每年都會搜集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畢業九個月後的就業數據。數據顯示自2009到2011年,就業率大概在90%,比之前曾經有過的86%到88%要高。大概有2%的畢業生會進入非專業行業,75%到85%的畢業生會進入「必須擁有JD學位」和「優先考慮JD學位」的職業,5%的畢業生會進入其他專業行業。[9]

歷史沿革[編輯]

19世紀末期以前,美國基本上沒有法學院。大部分律師都是靠自學成才或學徒經歷。很多人都會閱讀愛德華·科克的《英格蘭法律研究》及威廉·布萊克斯通的《英格蘭法律評論》。[10]

殖民地時期,美國沒有法學院。美國獨立以後,有些學校建立了法律席位。[11]哥倫比亞大學在1793年任命了第一位法學教授,James Kent。但就算有進行法學教育的,也只是對占主流的學徒制度的補充。[12]

第一所為了教法律而建立的法學院是1784年建立的利奇菲爾德法學院英語Litchfield Law School[13]雖然學院還算成功,後來哈佛耶魯哥倫比亞也建立了類似項目,法學教育主要還是靠學徒制培養。1890年代,美國律師協會才開始推動對不需進行正式教學的學徒制進行限制。[14]1906年,美國法學院聯合會開始要求進行三年的教學。[15]

以下法學院按照第一次建立的日期順序排列。

  1. 威廉與瑪麗法學院:1779年建立,1861年關閉,1920年重開
  2. 馬里蘭大學法學院:1816年建立,1824年開課,美國內戰期間關閉,之後很快重開
  3. 哈佛法學院:1817年建立
  4.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1819年建立
  5. 耶魯法學院:1824年建立
  6. 辛辛那提大學法學院:1833年建立
  7. 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迪金森法學院:1834年建立
  8. 紐約大學法學院:1835年建立
  9. 印第安納大學摩利爾法學院:1842年建立
  10. 聖路易斯大學法學院:1843年建立,1847年關閉,1908年重開
  11. 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1845年建立
  12. 路易斯維爾大學法學院:1846年建立
  13. 康伯蘭法學院:1847年建立
  14. 杜蘭大學法學院:1847年建立
  15. 華盛頓與李大學法學院:1849年建立
  16. 貝勒法學院:1849年建立
  17.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1850年建立
  18. 奧爾巴尼法學院:1851年建立
  19. 密西西比大學法學院:1854年建立
  20. 哥倫比亞法學院:1858年建立

錄取條件[編輯]

美國的法學院絕大多數都要求申請者持有本科學位,而且本科成績要夠好,LSAT分數要夠高。有些沒有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也有類似要求。法學院還會通過其他方式來了解申請者,比如短文、問答題、推薦信等申請材料。每個學校對分數和申請材料的要求都不一樣。

除了這些硬性條件,法學院還經常會考慮其他因素,比如民族(少數民族學生可以低分進入好學校,但絕大多數華人都不算美國的少數民族)、校友關係(部分學校喜歡收校友的子女,比如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課外活動(幫助社區、做善事)、工作經歷(西北大學法學院哥倫比亞法學院特別喜歡招收有工作經驗的學生)。[16]

少部分學生能拿到獎學金,但跟其他專業相比,法學院的獎學金一般很少,連學費都不夠交,成績好的學生更容易拿到獎學金。因為學校的排名一般會受錄取學生的GPA跟LSAT分數的影響,有些位於偏僻地區的州立大學法學院喜歡通過大量發放獎學金來招攬學生,但大部分獎學金都跟入學後的成績掛鉤,如果在法學院的成績不好獎學金會被取消。[17][18]

學位認證[編輯]

為了能參加美國的司法考試,大部分州都要求考生來自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認證可謂巨細無遺,從圖書館要有什麼書到取得文憑要上多少小時的課都需要查核認證。2008年,美國有199所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法學院,其中6所是臨時認證。另外有所培養軍事法庭律師的學校,也經過了美國律師協會認證。[19]

沒經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在司法考試中表現較差,而這些學校也不用向美國律師協會匯報就業情況。[20]

有些州會自行認證法學院,比如加州。這些學校畢業的學生可以參加自己州的司法考試,但其他州的不行。加州還是第一個認證能進行網絡教學的函授法學院的。[21]肯塔基州明確表示不允許函授法學院的學生參加該州的司法考試。[22]

課程內容[編輯]

法學院有三年,一年級到三年級的學生分別被稱為1L、2L、 3L。大部分美國法學院第一年的課程都一樣,而且都是必修課,其中包括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Civil Procedure)、憲法(Constitution)、物權法(Property)、侵權法(Torts)、合同法(Contracts)、刑法(Criminal Law)、法律研究和法律寫作。

每個學校的安排也不盡相同,有些學校的刑法或憲法沒安排在第一年。有些學校還要求學生必修公司法或證據法,但不一定要第一年上。有些學校的法律研究和寫作是一起上的,還要參加口頭辯論。一般第一年都是必修課,不允許學生選修其他課程。第一年以後才可以開始選修,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來。之後ABA還要求學生必修律師職業道德課和研究論文課。

大部分學校第一年的課程都是靠期末考試決定的,而考試的形式一般是問答題,寫作一般通過考生在筆記本電腦上安裝特定軟體後,在考場內答題。有時也有多選題,或其他形式。大部分考試都有成績曲線的要求。

1968年開始大部分學校在福特基金會的推動下開始設立法律診所,以便讓學生在公益法律項目中學習法務實踐。[23]

大部分法學院在教學的時候不是只教本州的法律,而是教的全美的。但因為美國的司法考試是各州自行進行,所以學生也要選一個州的法律專攻。

成績標準[編輯]

法學院的成績非常重要,所以競爭也很激烈。第一年的成績因為要使用成績曲線,所以一般比後面兩年的要低。

成績曲線大部分時候是強制使用的,教授必須將學生答卷的實際分數排列後,按照先後順序使用成績曲線,再給學生成績,所以一般最好和最壞的學生較少,居中的成績最多。每個學校的曲線都不一樣,有的居中成績是B,有的是C-。

部分學校不強制使用成績曲線,但一般都是較好的學校,比如耶魯、斯坦福、哈佛、伯克利,但有些不太好的學校也不強制使用,比如東北大學法學院。有些學校,諸如紐約的福坦莫法學院,將該曲線精確到小數點,強制教授給出特定百分比的成績,但這使得部分本來實際成績還可以的學生取得成績較低。

1980年以前,因為LSAT還不流行,法學院往往會大量招收學生,然後在第一年後根據成績大量淘汰。到現在為止,還是有學校會通過成績來淘汰學生。[24]

加速JD[編輯]

加速JD學位英語Accelerated JD program如今有以下兩種:

  • 邊讀本科邊拿JD的,所謂3加3,需要6年
  • 把三年的課兩年上完

不管哪種,學生需要承擔的學習壓力和學費都會比正常JD高很多,而正常JD項目的學費和學習壓力已經夠高了。[25]

教學模式[編輯]

美國法學院一般用的是 Landell 跟 James Barr Ames 創始的案例教學法。每個案子學生要背案情、法理、審理程序等等,上課會被老師隨機點名起來回答,答不上來也許會影響成績。因為美國法學院一般一個班好幾十人,一個人一個學期也就會被點到一兩次。經常舉手回答問題的人被叫做「槍手」(Gunner),他們希望自己能在老師面前增加知名度,以便在老師打分時取得優待,但這樣會擠占其他人可能被點到的機會,而且一般期末考試打分是匿名的。

法學院還用蘇格拉底教學法,老師不講,叫學生互相討論。學生還是會被點名,只是其他學生可以點評前面那個學生回答的內容,以增進討論。通過實際案例學習法理後,老師還會布置虛構的案子,讓學生應用前例和法理。對比來看,大部分民法國家比如中國大陸跟台灣都喜歡讓老師上課從頭講到尾,也許是因為民法更強調法理的結構。

這些教學模式跟大學本科常用的老師一個人講的模式差很多,會讓很多剛進法學院學生不適應。大部分美國法學院的教科書都只是案例的堆砌和對細節的討論,對法理歸納的不夠,讓悟性不強的學生如置雲裡霧裡。所以很多學生還要花錢買講解比較清晰的參考書。很多老師不喜歡讓學生看參考書,更不讓學生開卷考試的時候用,因為很多老師備課的時候也用的這些參考書。

因為美國法學院的教學太強調學生自己的領悟,很多學生覺得上課都是自己在討論,不太懂法理到底是什麼。平時可以看參考書,到了畢業要考司法考試的時候,還會報諸如 Barbri 或 Kaplan 之類的司考班,在考前強化自己的知識。

課餘活動[編輯]

參加學校主辦的各種法學評論法律期刊的編輯。一般要成績好,還要通過寫作競賽才能參加。如果找工作的時候能在簡歷上寫到自己所參加的期刊,等於暗示雇主自己成績好,而且也有不錯的寫作能力。所以雇主有時候招聘的時候會特別提及對期刊編輯的偏好。[26]參加期刊的編輯可以讓學生看到法律研究的成果,增進學生對特定領域裡法律的理解和學習,進而增進學生自己的學術能力。

模擬法庭。一般要口才好和寫作能力好。參加者能證明自己的實際辯論能力。類似的還有模擬訴訟和爭端解決。

法學院排名[編輯]

美國最流行的法學院排名是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的美國法學院排名。

比較現實的看法是,法學院排名不該看錄取時申請者的水平,而是看畢業時的就業數據。就業數據會受到學校所處的位置、學校本身的名氣等因素影響,所以根據就業數據得出的排名,跟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的排名的不一樣。[27]

有些偏遠地區的法學院,其畢業生在當地可能比排名較高的學院更容易就業。好法學院的學生也一般不會自己開律師辦公室,而喜歡去薪資一開始較高的大型律所,而偏遠地區是找不到這種工作機會的。

有些州能自行認證法學院,包括阿拉巴馬,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麻薩諸塞,賓夕法尼亞,田納西和波多黎各。只通過州認證比通過美國律師協會認證的要便宜。

加州有些法學院未得到認證,但其畢業生獲准參加該州司法考試。第一年結束的時候,學生要參加州最高法院組織的考試,才能繼續學業。但他們就算取得了加州的律師執照,也無法在其他州再參加司法考試。

社會爭議[編輯]

就業數據造假[編輯]

美國法學院的畢業生畢業後要向學校匯報就業情況,學校再匯報給律師協會,由協會匯總後發布。也有學生不報。[28][29]有雜誌《National Law Journal》專門收集在全美前250名大型律所里工作的各校畢業生。[30]

但不是每個學校都如實匯報的,托馬斯·庫利法學院英語Thomas M. Cooley Law School的畢業生就把學校告了,認為學校在就業數據上造假,引誘新生報到。這種事情在較好的法學院,比如波士頓學院法學院,也時有發生。學院給出的數據受到經濟大環境的影響,數據本身也很模糊,參考意義有限。[31]

政治傾向[編輯]

法學院的教授一般偏向思想自由,反對保守派,教授和學生都有很多同性戀。[32]這種現象越是在好的法學院就越明顯。[33]有些保守派就希望好的法學院招收更多保守主義者,以實現政治平衡。[34]

參考[編輯]

  1. ^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Data Exchange. Glossary of Terms for Graduate Education. [2008-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7-16). 
  2. ^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Time to Degree of U.S. Research Doctorate Recipients (PDF). InfoBrief, Science Resource Statistics. 2006,. NSF 06-312: 7 [2013-07-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03-08).  Under "Data notes" this article mentions that the J.D. is a professional doctorate.
  3. ^ San Diego County Bar Association. Ethics Opinion 1969-5. 1969 [2008-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04-11). . Under "other references", this discusses differences between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doctorates, and contains a statement that the J.D. is a professional doctorate
  4. ^ University of Utah. University of Utah – The Graduate School – Graduate Handbook. 2006 [2008-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26). 
  5. ^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U.S. Higher Education / Evaluation of the Almanac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PDF). [2008-05-2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年4月13日).  Report by the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alysing 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from the U.S. and stating that the J.D. is a professional doctorate.
  6.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3. 2002: 96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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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Tableau, Who's got the Biggest Salary. [201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06). 
  9. ^ Class of 2011 Has Lowest Employment Rate Since Class of 1994. NALP -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aw Placement. [2021-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7). 
  10. ^ Albert J. Harno,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Surve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1953), p.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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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Harn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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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nderson,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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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The Patterns and Implications of Political Contributions by Elite Law School Faculty". McGinnis, J. O.; Schwartz, M. A.; Tisdell, B..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005, Vol. 93; No. 4, pp. 1167–212
  34. ^ The Volokh Conspiracy - Affirmative Action for Conservative Academics?. www.volokh.com. [2021-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