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聯合國大會
第61/295號決議
日期2007年9月13日
編號A/61/295(文件
主題原住民權利
投票
143票贊成
4票反對
11票棄權
34票缺席
結果通過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1](英語: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縮寫UNDRIP)是由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的一項關於原住民族權利問題的決議[2]

雖然宣言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卻是處理原住民事務的重要依據, 為消弭對原住民族的權利侵犯, 歧視及邊緣化的重要指標。

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 以及在文化, 身份, 語言, 工作, 健康, 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 文化及傳統, 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 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 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宣言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與原住民族共同處理關於開發, 多元文化, 和地方分權的問題。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對此決議投反對票。[3] 目前澳洲(2009)、加拿大 (2010)、紐西蘭(2010)已認可此宣言。

表決[編輯]

以下的國家投了贊成票:(其中一些國家當時的國旗或政權可能與現在不同)

以下國家投了反對票:

以下國家棄權:

缺席:

參考[編輯]

  1.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www.ohchr.org. [2022-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6).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ited Nations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3. ^ UN adopts Declaration on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ited Nations News Centre, 13 Septemb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