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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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
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本
狀態2022年被ICD-11取代[1]
開始年1983
首次出版1994
預覽版本1990
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領域醫療分類
縮寫ICD-10
網站icd.who.int/browse10/2019/en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英語: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RevisionICD-10)是世界衛生組織依據疾病的某些特徵,按照規則將疾病分門別類,並用編碼的方法來表示的系統。現有版本包括15.5萬種代碼,並記錄多種新型診斷及預測,與ICD-9版本相比較,該版本增加了1.7萬個代碼。[2]

ICD-10的研究起始於1983年,並於1992年完成。[3]

ICD-10列表[編輯]

下表為ICD-10列表,最新2019年英文版本詳見:https://icd.who.int/browse10/2019/enArchive.is存檔,存檔日期2020-03-31

標題
I A00-B99 某些傳染病寄生蟲病
II C00-D48 腫瘤
III D50-D89 血液造血器官疾病和某些涉及免疫系統的疾患
IV E00-E90 內分泌營養代謝疾病
V F00-F99 精神和行為疾患
VI G00-G99 神經系統疾病
VII H00-H59 和附器疾病
VIII H60-H95 乳突疾病
IX I00-I99 循環系統疾病
X J00-J99 呼吸系統疾病
XI K00-K93 消化系統疾病
XII L00-L99 皮膚皮下組織疾病
XIII M00-M99 肌肉骨骼系統結締組織疾病
XIV N00-N99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
XV O00-O99 妊娠分娩產褥期
XVI P00-P96 起源於圍產期的某些情況
XVII Q00-Q99 先天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
XVIII R00-R99 症狀、體徵和臨床與實驗室異常所見,不可歸類在他處者
XIX S00-T98 損傷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後果
XX V01-Y98 疾病和死亡的外因
XXI Z00-Z99 影響健康狀態和與保健機構接觸的因素
XXII U00-U99 特殊目的代碼

國際影響[編輯]

澳大利亞[編輯]

澳大利亞於1998年引進ICD-10版本。

加拿大[編輯]

加拿大於2000年引進該版本"ICD-10-CA"

德國[編輯]

德國在ICD-10的基礎上進行改版,即ICD-10-GM (German Modification)。

美國[編輯]

美國將於2013年10月1日正式官方採用該版本。[4]2012年4月9日HHS(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公告將延至2014年10月起實施。 2014年4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法案,將實施日期從2014年10月1日推遲至2015年10月1日。

台灣[編輯]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原預計在2015年後採用該版本(2012.10.22)[5],後延至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採用[6]

中國[編輯]

中國在2002年採用了該版本,即ICD-10。

參考文獻[編輯]

  1.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 www.who.int.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原始內容存檔於4 February 2022). 
  2. ^ CMS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HHS Proposes Adoption of ICD-10 Code Sets and Updated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tandards. News Releas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 August 15, 2008 [2008-10-22]. (原始內容 (web)存檔於2008-09-17). 
  3. ^ WHO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 [2009-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5). 
  4. ^ 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2009-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06). 
  5. ^ 會務報導,"中央健保局函知ICD-10-CM/PCS往後展延至民國104年實施"存档副本. [2012年12月1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藥師工會聯合會,rettieved Feb.13,2014.
  6. ^ 本署全國健保特約院所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門、住診診斷及處置代碼全面單軌申報美國2014年版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十版臨床修訂及處置代碼系統。2014.10.27公文 (PDF). 

相關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