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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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身份证件。

简介[编辑]

1988年5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1]

  • (一)士兵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 (二)士兵证由总参谋部统一制发,团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登记、收缴、注销、销毁等管理事宜。
  • (三)新兵入伍取得军籍并被授予军衔后,发给士兵证。士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被除名、开除军籍和亡故,士兵证一律收缴,由发证机关注销、销毁。士兵调动后,由新单位更换证芯。
  • (四)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
  • (五)士兵探亲、出差、购买车、船、飞机票和住旅馆需要身份证明时,凭士兵证和“军人通行证”。

该《通知》还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填写进行了说明,例如“持证人职务、军衔如有变动,由连以上单位续填,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士官晋升后,如士兵证过期应换發新的士兵证,如没有过期可不换發新的士兵证,在军衔栏填写新的军衔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即可。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号码是七位数,自左至右的前两位数是军级单位编号,其他五位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序号,由各大单位自行编排。号码前应当冠以各大单位的“冠字”头,例如沈阳军区为“沈字第010000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内芯和封皮应配套使用。[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是中国内地有效身份证件之一。[2]

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四证均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自此,之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取代。[3]

《义务兵证》证件号码统一采取“兵”冠字头加数字的编码形式,证件编号与存留档案的《士兵登记表》唯一编号一致,新增加密二维码;证件为本芯式,封皮颜色为正红色,背面凹烫“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字样。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