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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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改革是指陳水扁政府執政期間對臺灣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商品的管理方向和做法,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積極推動改革業務;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四大目標:

  1. 維持金融穩定
  2. 持續金融改革
  3. 協助產業發展
  4.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背景[编辑]

1980年代後期,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國際热钱流入,外汇储备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設銀行,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业银行,至2001年底,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轉型、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對货币市场的衝擊,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由11.5%下降為5.5%,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營銀行為5.25%,民營銀行則為8.47%。[1][2][3]

金融市場邁向自由化,財政部一口氣核准16家新銀行設立,金融業蓬勃發展的同時卻也弊案叢生,不少金融机构因超貸放款而陷入營運危機(例如1985年的十信案、1995年的四信事件,最終皆由合作金庫接管),導致金融秩序逐漸失控。雖然政府在1985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然而監管和保障投資人的力度仍嫌不夠周延。

第一次金融改革[编辑]

2001年至2003年,在游錫堃內閣任內所進行的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具體措施[编辑]

第二次金融改革[编辑]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编辑]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1. 2005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
  2. 2005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3. 2006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4. 2006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编辑]

  1. 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2.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台灣企銀,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3. 批准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银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4.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

重大事件[编辑]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衍生弊案[编辑]

紅火案[编辑]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利用虛設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4],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编辑]

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友人杜麗萍向第一夫人吳淑珍行賄,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此併購案因為受到時任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因為行賄罪,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存档副本. [2015-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8). ,台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之經驗與展望。
  2.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灣銀行業對民資開放的實踐。
  3.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民營銀行與金融民營化的經驗教訓。
  4.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瀆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湮滅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