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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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是在蓄意或不為意的情況下作出的不實陳述。有時虛假陳述也被稱作謬論(特別是在辯論時),但更多的情況下是一個法律用語,意思是在正式(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上提供虛假的資訊。

虛假陳述不一定就是謊言。謊言是蓄意作出的不實陳述,意圖误导他人。虛假陳述也是不實的陳述,但不必然是為了误导人而作出,也包含在不知它是虛假的情況下作出的陳述。

虛假陳述的例子[编辑]

  • 蓄意误导而作出的虛假陳述(謊言):身為海洋生物學家的陳大文告訴李小武海獺的一種,意圖使他的考試不及格。
  • 因無知而作出的虛假陳述:李小武在考試中陳述海獺是魚的一種,結果考試不及格。李小武的陳述是不實的,但他自己並不知道,只是因為身為海洋生物學家的陳大文告訴他如此,他才這樣認為的。

法律[编辑]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作出虛假陳述是一種刑事罪行,與宣誓下作假證供相似。

參閱[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