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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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代以来,在诸如性侵案件、引致严重伤害的非强制性刑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更倾向于判处犯罪者鞭刑。例如1993年期间,一名18岁青年的非礼罪名成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杨邦孝]]不但驳回他对被判6个月监禁所提出的上诉,甚至提高刑罚,增加3下鞭刑。虽然之前鞭刑从未在类似的案件中实行,但首席法官认为这样的判处是有鉴于日益增多的非礼案,此一裁决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与议论。因此,在非礼女性的案件中,如果罪犯触摸女性受害者的私处,则法院将处以至少9个月监禁和3下鞭刑。<ref name="新加坡鞭刑制度之探讨" /> |
自1990年代以来,在诸如性侵案件、引致严重伤害的非强制性刑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更倾向于判处犯罪者鞭刑。例如1993年期间,一名18岁青年的非礼罪名成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杨邦孝]]不但驳回他对被判6个月监禁所提出的上诉,甚至提高刑罚,增加3下鞭刑。虽然之前鞭刑从未在类似的案件中实行,但首席法官认为这样的判处是有鉴于日益增多的非礼案,此一裁决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与议论。因此,在非礼女性的案件中,如果罪犯触摸女性受害者的私处,则法院将处以至少9个月监禁和3下鞭刑。<ref name="新加坡鞭刑制度之探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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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员也可能会受连累而被判鞭刑。比方说,《危险烟火法》规定非法进口、运输或售卖危险烟火的公司的经理或老板会被判强制性鞭刑。举另一个例子说,批准或参与引进非法外劳员工的公司的经理也可能会被判鞭刑。<ref name="Table of offences" />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员也可能会受连累而被判鞭刑。比方说,《危险烟火法》规定非法进口、运输或售卖危险烟火的公司的经理或老板会被判强制性鞭刑。举另一个例子说,批准或参与引进非法外劳员工的公司的经理也可能会被判鞭刑。<ref name="Table of offences" />1998年7月,新加坡警方透露1997和1998年间,有6个人因为雇佣非法移民而被判监禁和鞭刑。<ref>{{en}} {{cite news|title=6人因雇佣 非法移民被判鞭刑|date=1998年7月3日|newspaper=《海峡时报》|location=新加坡|url=http://corpun.com/sgju9807.htm|accessdate=2016年12月20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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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国家,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加坡政府虽然禁止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顶多只会被罚款。<ref>新加坡管制生产法令第8至9项</ref>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
在其它国家,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加坡政府虽然禁止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顶多只会被罚款。<ref>新加坡管制生产法令第8至9项</ref>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
2016年12月19日 (一) 17:03的版本
鞭刑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肉刑(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司法、监狱、军事、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私刑。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邻国马来西亚和汶莱的一样,都是从英国殖民地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在19和20世纪时都是英国殖民地)。
六种情形中,以新加坡以之著称的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50岁以下、身体情况适宜且触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鞭刑同时也是一种在新加坡军队(新加坡共和国武装部队)中惩罚行为不当的男性的合法刑罚,在新加坡军方拘留营中施行。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监狱中的惩罚手段和纪律措施。
在新加坡的许多中小学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校方鞭打,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许多家长也会使用藤条(比司法鞭刑使用的鞭子细小许多)或其它器具惩戒子女。新加坡法律并未禁止对子女体罚的行为。
司法鞭刑
历史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国刑法。大英帝国于19世纪初在新加坡、马来亚一带成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4条例》。[1]
在新加坡殖民地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桦条鞭鞭刑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1]
在马来亚联合邦(如今的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相继于1957年和1965年宣布独立后,新加坡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条款,并将鞭刑的实施面扩大许多,提高了最低鞭打数量,并增添了不少可适用鞭刑的罪行。[1][2]
法律基准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成年男性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由医疗官员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后才可以被执行鞭刑。
- 不论罪案的数量,犯人在同一时间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换句话说,犯人在一次庭审中不会被法院判多过24下鞭刑,但如果是分开庭审,鞭刑的总数量可能会多过24下。[3]
- 若犯人未满18岁,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的规格会比一般的轻一些。未满16岁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处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
- 死刑犯是不会被判处鞭刑的。
- 藤制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过1.27厘米。
- 例外
以下者是不会被判鞭刑的:[4]
- 女性
- 50岁以上的男性
- 被判死刑的犯人
适用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过4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质/绑架、暴力抢劫、团伙抢劫并导致受害者丧命、非法吸食毒品、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骚乱、性侵犯(非礼)、非法拥有武器、非法拥有腐蚀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等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一并同罪),[5]以及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6][2]
虽然多数适用鞭刑的罪行是源自英国刑法的,但《破坏公物法》是新加坡在1966年新添的一项法案。据说,由人民行动党(PAP)领导的新加坡政府决定通过此法案是为了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因为在1960年代时,反对党的支持者曾在公共场所以涂鸦方式表示反对PAP。在《破坏公物法》未通过以前,破坏公物者最多只会被罚款50新元或被判坐监一周,但法案通过后就可被判至少3下鞭刑。[7]
自1990年代以来,在诸如性侵案件、引致严重伤害的非强制性刑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更倾向于判处犯罪者鞭刑。例如1993年期间,一名18岁青年的非礼罪名成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杨邦孝不但驳回他对被判6个月监禁所提出的上诉,甚至提高刑罚,增加3下鞭刑。虽然之前鞭刑从未在类似的案件中实行,但首席法官认为这样的判处是有鉴于日益增多的非礼案,此一裁决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与议论。因此,在非礼女性的案件中,如果罪犯触摸女性受害者的私处,则法院将处以至少9个月监禁和3下鞭刑。[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员也可能会受连累而被判鞭刑。比方说,《危险烟火法》规定非法进口、运输或售卖危险烟火的公司的经理或老板会被判强制性鞭刑。举另一个例子说,批准或参与引进非法外劳员工的公司的经理也可能会被判鞭刑。[5]1998年7月,新加坡警方透露1997和1998年间,有6个人因为雇佣非法移民而被判监禁和鞭刑。[8]
在其它国家,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加坡政府虽然禁止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顶多只会被罚款。[9]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
统计资料
在1993年,一共有3244名犯人受鞭刑。[10]到了2007年,受刑的人数增加近两倍,一共有6404名犯人被判鞭刑,共有95%执行完畢。[11]自2007年起,每年被判处鞭刑的人数年复一年降低,2015年只有1382人被判鞭刑。
年度 | 鞭刑判决数量 | 实际执行(除去被免刑的人数) | 附加注释 |
---|---|---|---|
1993 | 3244 | [10] | |
2006 | 5984 | 95% | [12] |
2007 | 6404 | 95% | [11] |
2008 | 4078 | 98.7% | 1月至9月[13] |
2009 | 4228 | 99.8% | 1月至11月[14] |
2010 | 3170 | 98.7% | [15] |
2011 | 2318 | 98.9% | [16] |
2012 | 2500 | 88.1% | [17] |
2014 | 1430 | 86% | 1月至9月[18] |
2015 | 1382 | 81.7% | 1月至10月[19] |
研究指出,鞭刑次数6下者占16%,12下者占12%,24下者占10%,其余则包括从1至20下的其它奇数和偶数。[2]
行刑官
执行鞭刑的行刑官一般上都体格健硕,身材高大,有些甚至是武学高手。[20][21]他们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后,还必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别培训才能被认可。他们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树练习鞭打的技巧,非常讲究力量、精确度、协调性和鞭打的动作,目的是要造成犯人肉体上最大的痛苦。他们鞭打犯人时用的不单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长手臂并紧握住藤鞭,以双脚为中心转轴用全身所有的力气挥鞭而下,以达到最低时速160公里和至少90公斤的打击力道。[2]
在1960年代,行刑官每鞭打一个犯人,获得的酬劳是1元新币。到了1990年代,每鞭打一次的酬劳是10到20元新币,除了正常的监狱官员薪资之外,每个月再另加上20元新币。[2]
刑鞭
刑鞭是由藤制成(不是皮革或竹),[22]因此俗称‘藤条’。法律对藤鞭的尺寸与大小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子的藤鞭长度是1.2公尺,直径不超过1.27厘米粗厚。[23][2]与军事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相比,司法/监狱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两倍。[21]
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会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韧和具有弹性,不容易折断,不会在伤口留下碎片。[2]新加坡监狱署否认官方在行刑前将藤鞭浸在盐水中,但确认会对藤鞭进行消毒抗菌剂处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24]
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官方会使用比较轻细的藤鞭。[25]
行刑过程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行刑地点是监狱里的一间特别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时,外人和其他犯人都不在场,监狱的最高长官和医疗官必需在场监督整个过程。[26]在樟宜监狱,鞭刑时间排定在每周二和周五執行。犯人不会收到预先通知几时会受刑,只有在行刑当天才知道。[27][2]犯人由于处于这种不确定的情形中,往往都会受到不少心理困扰,天天提心吊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受鞭刑。[28]
医生会测量犯人的血压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如果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会因此将他的监禁刑期延长。反之,如果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合适,犯人就受刑。行刑前,监督官会让犯人确认鞭刑次数。[29]
监狱条例规定犯人必需裸身受刑。犯人脱光全身衣服后被带到木制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弯身俯于刑架前脚之间的靠垫上,双脚被固定在刑架前的底座,而双手则固定在刑架的后脚,如此犯人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等待受刑。监狱官会在犯人的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处,伤了犯人的肾脏和脊椎骨。[24]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30]犯人是不被封口的。[2]
行刑官站在刑架旁边,用藤鞭帮助自己调整位置。监狱署署长曾在1974年的一次记者会详细说明整个过程:“[行刑官]的位置是否正确是很重要的。如果他太靠近犯人,藤鞭的顶尖会超过犯人的臀部,打击的力道会使藤鞭的顶尖弯曲,减少鞭打的效果。如果他离犯人太远,藤鞭只会打中犯人臀部的一部分而已。”[21]行刑官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后,官员就开始報數“One”(第一鞭)、“Two”(第二鞭)。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至15秒。鞭刑要求行刑官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每鞭都使出全力。[24]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31]据传闻,如果鞭刑数量很大(6下或以上),几名行刑官会轮流鞭打犯人,以确保鞭打的效果从始至终保持一样。[32]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鞭刑必需立刻停止。[33]犯人改日会被送往法院,让法院根据鞭刑的所剩次数延长他的监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长12个月。[34][2]
生理反应、心理影响和伤口愈合
目击者和媒体的报告都肯定了鞭刑对肉体所造成的严重伤害,但也有观点认为早期的报导和描述可能被故意夸大,甚至说“鞭刑现场血肉横飞”,目的大概是希望能遏制犯罪行为。[2]新加坡监狱署曾对此说法辟谣,但也确认鞭刑会导致流血并留下伤痕。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国青年麦克·费尔曾说:“我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湧,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35]新加坡律师协会也曾报道:“行刑官使尽力气挥鞭而下,当藤鞭打在赤裸的臀部上时,皮肤会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色裂纹,接着渗出鲜血。”[36]一般上,3鞭过后,犯人的臀部已经是鲜血直流了。[21]
大部分受过鞭刑的人对于最初的3下都会奋力挣扎,然后渐渐变得虚弱无力。鞭打到最后,那些被打超过3下的人经常处于休克状态,在即将虚脱之际,医护人员会立刻在旁协助使其恢复意识。有些犯人会假装昏迷,但仍无法欺瞒在场的医护人员。一名曾挨过10下鞭刑的前囚犯受访说:“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37]犯人害怕的不只是挨鞭的痛楚,而且还非常担心自己是否能保持镇定,不痛哭流泪,给自己留点面子。[21]
鞭刑完毕后,犯人便从刑架上被鬆綁下来,送往医疗室接受治疗。犯人的臀部通常會皮開肉綻、鮮血直流,医护人员先将血迹擦掉,接着在伤口涂抹抗菌剂和紫药水,必要时包扎伤口。[38]伤口大约要一周至一个月之间才能痊愈。犯人在第一个星期可能会因疼痛难忍而无法入睡,或者怕痛而不敢洗澡。往后的数周之内,犯人多半无法以正常的姿势坐下,也很难以一般的仰躺姿势睡觉,蹲着如厕则容易使伤口裂开,必需小心避免不当的姿势才能使伤口早日愈合。根据许多报告的描述,鞭刑通常会留下永久性疤痕。[39][2]
著名案件
- 外国人
- 1981年,三名新西兰士兵因为在新加坡军营里贩卖大麻,各自被判3年监禁和鞭打3下。他们在1982年向新加坡总统蒂凡那求情,可是被拒绝了。[40]
- 1993年,美国籍青年麦可·费尔(Michael Fay)在新加坡破坏公物,被当地法院判处罚款3500新元以及4个月监禁和鞭打6下。许多国家的各大媒体针对此事件报道一段时间,新加坡鞭刑也在当时成为全世界的焦点。此事件也引发了新加坡和美国之间的一场外交风波。新加坡政府最终把费尔的刑罚减轻,改成鞭打4下。1994年5月5日,费尔在女皇镇监狱受刑。
- 1993年,同样牵涉在麦可·费尔受鞭刑案的还有一名香港籍青年Andy Shiu Chi Ho。他也因为在新加坡破坏公物,原先被判8个月监禁和鞭打12下,但最终改判6个月监禁和鞭打6下。[41]
- 2010年5月17日凌晨,瑞士籍男子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割破铁丝围栏后闯入新加坡SMRT地铁的樟宜车站,在一列地铁的车厢上涂鸦。事发被捕后,弗里克于2010年6月25日被判5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42]
- 2010年9月,两名台湾籍男子蘇偉英、吳偉春(Su Wei Ying、Wu Wei Chun)在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分別被判24及21个月监禁,各自被判鞭打15下。2011年1月,又有一名台湾籍男子陳慈帆(Chen Ci Fan)因犯同样的罪而被判46个月监禁和鞭打6下。[43]
- 2014年11月,一共有20多个来自南亚国家的外籍劳工因为参与2013年新加坡小印度骚乱被判监禁,其中三名印度籍男子各自被判25个月监禁及鞭打3下、33个月监禁及鞭打3下,和30个月监禁及鞭打3下。[44]
- 2014年11月,两名德国籍男子安德烈亚斯·冯克诺雷(Andreas Von Knorre)和埃尔顿·欣茨(Elton Hinz)闯入地铁车站,在一列地铁的车厢里涂鸦。2015年3月5日,他们罪名成立后各自被判9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45]
- 2007年,马来西亚籍男子杨伟光(Yong Vui Kong)涉嫌走私海洛因被捕,因非法走私毒品罪名成立而原先被判死刑。后来因为新加坡法律有所更改,杨伟光于2013年被改判终身监禁和鞭打15下。杨伟光通过他的律师拉維(M Ravi)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争辩说鞭刑不但违反新加坡宪法,而且还带有歧视性。[46]2015年,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桑德莱什·麦农)裁定鞭刑不违反宪法,并驳回杨伟光的上诉。[47]
- 新加坡人
- 2007年2月28日,新加坡男子陈永文(Dickson Tan Yong Wen)因协助非法贷款者骚扰债务人,被判9个月监禁和鞭打5下。3月29日,监狱管理方面出了差错,陈永文一共被鞭打了8下。[48]陈永文向政府索三百万新元的赔偿,先是被拒绝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一些赔偿款。[49]
- 2007年9月2日,新加坡服役军人张铭(Dave Teo Ming)在值勤时携带一把SAR-21突击步枪和8颗子弹溜出军营,声称要射杀已经变心的女朋友。20小时后,张铭在乌节路一带被警方逮捕,被捕时他身上除了携带步枪和子弹,还有一把短刀。2008年7月,张铭的非法拥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判9年2个月监禁和鞭打18下。[50]
- 2013年8月,新加坡男子Mohamad Khalid Mohamad Yusop因在新加坡战亡纪念碑涂鸦,破坏公物罪名成立,被判3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51]
- 2015年,曾是青年奥林匹克骑自行车项目参赛选手的Alvin Phoon Hui Zhi因运输和吸食毒品被判5年监禁和鞭打5下。[52]
新加坡鞭刑和马来西亚鞭刑的比较
新加坡鞭刑 | 马来西亚鞭刑 | |
---|---|---|
未成年犯 | 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
年龄上限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但是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岁男子因犯了强奸罪,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53] |
用词 |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caning”一词来指鞭刑。 | 正确的词汇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语,但是媒体报导经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来指鞭刑。 |
刑鞭 | 使用的刑鞭是一致的,不分重轻罪行。 | 刑鞭有两种:比较粗重的是用来鞭打犯严重罪行的犯人,例如性侵犯和非法走私毒品者;另一种刑鞭比较细,用来鞭打犯轻罪的犯人,例如非法入境者。 |
行刑方式 |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垫,双手被捆绑在刑架上面,以双腿伸展的姿势受刑,身上套着一种特制的“框子”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臀部。 |
监狱鞭刑
在监狱里服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间严重犯规,即使之前没被法院判处鞭刑,也可能会因为严重犯规而被处以鞭刑。被关在戒毒中心的男性囚犯如果严重犯规,也同样可能会被处以鞭刑。
监狱的最高长官有权力对严重犯规的男性囚犯处以鞭刑,一次最多只能打12下,[55]而且必需获得监狱主任官批准后才可执行。犯人会在监狱里的‘小型法庭’受审,有机会听控状并提出辩护词,[56]监狱鞭刑的执行方式和司法鞭刑的完全一样。
2008年,新加坡政府对此规程进行改革,让外部评审团复审每一案。[57]
军事体罚
新加坡是目前所知唯一仍将体罚作为军事惩戒方式的国家。根据新加坡军法规定,严重犯军法的男性军人可被判处鞭刑,所犯罪行包括不服从合法命令、擅离职守、逃亡、对军官使用暴力、蓄意破坏新加坡武装部队所属财物、蓄意使自己生病、自残或失能等行为。每项罪行最多只能判12下鞭刑(对于未成年者最多只能判10下),但鞭打次数的总数不可超过24下。[58][59][2]
在武装部队里,只有军事法院和拘留营的最高长官才有权力判处鞭刑,而且必需获得新加坡军事委员会的批准后才可执行。[60]虽然法律规定只有16岁以上的军人才可被判处鞭刑,但一般的新加坡男子却都是在18至25岁之间才服强制性兵役。[61]被判鞭刑的军人通常是在服兵役时不守军规的青年士兵。[62]
新加坡的军旅鞭刑比司法和监狱鞭刑较轻,对肉体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不会留下永久的疤痕。医疗官必需检查犯人身体,并证实他身体状况合适才可行刑。[63]受刑部位同样是臀部,但犯人会穿上一种特制的‘防护布料’防止皮肤受损。[64][61]刑鞭的长度和司法刑鞭的一样,但只有6.35毫米粗(大约是司法刑鞭的一半)。[65]军旅鞭刑用的刑架和司法鞭刑的一样,受刑的军人也同样以弯腰90度的姿势被捆绑在刑架上受刑。[66]
新加坡官方未曾透露任何有关服役军人受鞭刑的统计。
少年感化院体罚
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施行合法的体罚制度。法院可判16岁以下违法的男女少年(未成年犯)关进感化院长达3年。
少年感化院的负责官有权力对犯规的男女少年执行体罚,但必需把受罚少年所犯的过错和一切有关的证据详细地记录下来,并在记录本里加以解释决定对他/她执行体罚的原因。[67]
少年感化院体罚是私下执行的(外人不得在场),执行者是感化院的主任官或者与受罚少年同性的官员。体罚使用的鞭子是藤制的(应该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鞭相似),需经过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后才可使用,一次最多只能鞭打8下。如果受罚少年是男的,处罚官可选择鞭打他的手掌心或者臀部(不必脱裤子)。如果是女的,处罚官只可以鞭打她的手掌心。[68]
学校体罚
新加坡的中小学都实行体罚制度,以鞭打方式处罚犯了严重过错的学生。体罚只适用于男生;对女生执行体罚是不合法的。在每所学校,只有校长、副校长或者由校方特别指定的‘训导主任’才有权力执行体罚。在处罚学生之前,校方必需通知学生的家长,详细地解释学生所犯的过错和决定处罚他的原因。有些学校甚至会获得家长的同意后才对学生执行体罚。[69][70][71]
新加坡教育部鼓励学校以鞭打方式处罚犯了严重过错的男生,例如打架、抽烟、在测验或考试时作弊、流氓行为、破坏公物、对老师无礼、逃学/旷课等等。如果学生连续犯小过,比如经常迟到,也可能会被鞭打。一般上,校方处罚学生时往往会先采用其它方式,比如罚学生在放学后留下或者停学。如果学生又再犯错,不肯改过,校方才会以鞭打方式处罚他。有些学校使用记分制,学生每次犯规就记分,如果记分太多,就有可能会被鞭打。新加坡教育部建议校方在鞭打学生之前或之后让学生接受心理辅导。[71]
根据教育部的官方条例,校方一次最多只能鞭打6下,[71]只能打手掌心或臀部(不必脱裤子)。鞭子用藤制作,比司法鞭刑用的藤鞭轻细很多。[69][70]鞭打次数通常只限于1至3下;鞭打3下以上的例子非常罕见。年龄介于6至19岁的男生都有可能会被鞭打,但多数被鞭打的学生都是14至16岁的中学生。[71]
新加坡学校体罚是很庄严、有仪式性的,和20世纪时英格兰学校体罚制度很相似。训导主任把一本书、簿子或文件夹塞进学生的裤腰,以防藤鞭不小心打中腰部,伤了肾脏和脊椎骨。学生把双手摆在桌面或椅子上,双腿伸直,向前俯身弯腰,伸出臀部。学生被鞭打后,臀部会出现轻微、肤浅的瘀伤和伤痕,过几天就痊愈了。[71]鞭打手掌心虽然合法,但非常罕见,全国内似乎只有圣安德鲁中学(Saint Andrew's Secondary School)采取‘双管齐下’的制度:犯小过错就打手掌心,犯大过错则打臀部。[72]
学校体罚可分成以下种类:[71]
- 私下鞭打(最常见的):学生在校务处或校长的办公室里被鞭打。除了有校长或副校长,还有一名老师在场当见证人。学生的家长也可能受校方邀请到场见证。
- 课室鞭打:学生在课室里在同学面前被鞭打。
- 公开鞭打:学生在全体师生面前被鞭打,地点通常是礼堂的台上。被当众鞭打的学生通常都是犯了严重过错的,比如和同学打架,抽烟或破坏公物。公开鞭打有杀一儆百的效果:让全校学生知道不遵守校规的后果,并让受罚的学生感到羞耻,以后不再犯错。
有些学校为了增加体罚的仪式性,会让学生在受罚前或受罚后当众向全体师生道歉,以表示忏悔。有些学校(尤其是比较传统的英校)甚至会命令学生换上体育服装受罚,因为体育短裤的布料似乎比校服裤子的薄一些。(新加坡是个热带国家,所以校服长裤/短裤本来就很薄了,换上体育短裤未必有什么分别,因此校方要学生换上体育裤受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增加仪式性。这种仪式源自英国19和20世纪的学校体罚制度。)[71]
学校体罚事件很普遍,通常只有非常特殊的事件才会受到媒体的关注。[71]
家庭体罚
在新加坡的许多家庭中,家长会用藤条抽打不听话、调皮捣蛋的子女。[73]家庭体罚虽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并不鼓励家长鞭打子女。此外,如果子女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家长可能会被以虐待儿童的罪名控上法庭。
家长使用的藤条非常细小,大约65厘米长,很多杂货店都有售卖,一根大约5毛钱。店主透露最佳的售卖时期是在学校考试前。[74]
除了藤条以外,有些家长会用鸡毛掸子、戒尺或衣架来抽打子女。他们往往都是打孩子的腿部、臀部或手掌心,伤痕过几天就会消失。
2009年1月,新加坡《海峡时报》对100名家长进行调查,当中有57名赞同家庭体罚,并表示他们曾以这种方式处罚子女。[75]
公众意见
- 司法鞭刑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犯人感到羞耻和震慑犯罪。1966年,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在国会上提出把破坏公物定为强制性适用鞭刑的罪行时曾说:“……如果(犯人)知道他会被鞭打三下,他会失去很大的激情,因为挨鞭不但是很不光彩的事,而且还带有耻辱感。”鞭刑的严重性和羞耻性都受到很广泛的宣传,除了种种媒体报导以外,新加坡政府还通过教育来劝导国民遵守法律。比方说,未成年犯都必需到监狱里参观,在参观时会看到监狱署用假人示范鞭刑。[76]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制度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新加坡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77] 有些人认为新加坡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约的签署国当中。[78] 人权观察也反对新加坡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79]。
新加坡政府维护对司法鞭刑制度的立场,说鞭刑不等于折磨,而且监狱署必需根据严格的标准,并在医疗监督下行刑。[80]虽然许多人都认为鞭刑制度是李光耀和人民行动党主力推张的政策,但反对党也不反对鞭刑,因为他们同意鞭刑能够很有效地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76]多数的新加坡国民都支持政府继续实行鞭刑制度或者对此政策没意见。曾有位新加坡國立大學的教授表示:“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 但也有少数的新加坡人,包括持不同政见者乃尔(Gopalan Nair)、[81]人權律师拉维(M Ravi)[46]和企业家何光平(Ho Kwon Ping),完全或部分反对鞭刑制度。[82]
於2011年,新加坡當局表示,拒絕停止執行鞭刑和死刑。
- 学校体罚
有些批评者说新加坡既然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它就有义务“通过所有合适的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方式保护儿童,使其免受各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或虐待。”新加坡政府阐明立场说它认为“明智的体罚方式对教育儿童有好处。”[83]
相关作品
影视作品
- 《决不去监狱》(Prison Me No Way):新加坡政府于90年代发行的一部预防犯罪录像片,讲述一名男囚犯在监狱里的生活。片中有一段详细地描述鞭刑过程 - 从犯人被绑在刑架上至受刑后的种种细节。需注意的是此片段中的情节是重演,而并非真实的。[84][85]
- 《美丽家庭》(Love is Beautiful):2003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黄乐善(蕭一鳴饰演)因强奸宋慧(潘淑钦饰演)被判坐牢18年及鞭打12下,其中一段描述乐善回想起被鞭打时的情景。
- 《三个好人》(One More Chance):2005年新加坡华语影片,梁智强导演。它讲述三名犯人在监狱里的生活,以及他们出狱后面对社会歧视的种种经历。其中一名囚犯(程旭辉饰演)被判鞭刑6下。这部影片并没有详细地描述鞭刑。[86]
- 《小孩不笨2》(I Not Stupid Too):2006年新加坡星霖电影制作的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电影的主角之一是一个叫杨学谦(李创锐饰演)的中学生。他因为把色情光碟带到学校,继而殴打老师,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3下。那一幕拍得非常详细,但是杨学谦挨打时的表情和反应与真实的情况比较却有些夸张。[87]
- 《十三鞭》(The Homecoming):2007年新传媒集团制作的华语电视剧,李南星、陈泰鸣、宋怡霏等主演。內容讲述四名好友年少闯祸,各被判监禁9个月和鞭刑3下。其中一名主角陈汉源(陈泰鸣饰演)的父亲想为他上诉,却反而害他被多打一鞭,使汉源为此愤愤不平、无法释怀。多年后他成为大律师,发现是他三名好友将他出卖,从此激起他们四人在友情、爱情间的恩怨。[88]
- 《我们等你》 (Don't Stop Believin'):2012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钟俊良(徐彬饰演)被误会非礼女同学,结果被训导主任(黄炯耀饰演)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3下。
- 《爸妈不在家》(Ilo Ilo):2013年新加坡電影。主角家乐(许家乐饰演)因为在学校和同学打架,被训导主任当众鞭打。
文学作品
- 《麦可·费尔受鞭刑案:一名新加坡人叙述内幕》(The Caning of Michael Fay: The Inside Story by a Singaporean):ISBN 981-00-5747-4,1994年出版,新加坡作家兼神经外科医生Gopal Baratham编写的一本英文纪实书,从个人和社会方面探讨麦可·费尔一案,并详细描述新加坡鞭刑。[89]
- 《新加坡鞭刑:麦可·费尔案件》(The Flogging of Singapore: The Michael Fay Affair):ISBN 981-204-530-9,1994年出版,Asad Latif编写的一部英文纪实书。此书讨论麦可·费尔一案会如何影响新加坡在国际政治社会中的地位。[90]
参见
参考
- ^ 1.0 1.1 1.2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鞭刑的历史.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陈昭文. 新加坡鞭刑制度之探讨. 军法专刊. 2010年, 56 (5).
- ^ (英文) Thomas, Sujin. 24下鞭刑最高次数被正规化.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8年12月12日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项(1)
- ^ 5.0 5.1 (英文) 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行. 世界体罚研究. 2011年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移民法令第15项(3b)
- ^ Rajah, Jothie. 法律的专制统治. 剑桥大学出版社. 2012年4月. ISBN 9781107634169.
- ^ (英文) 6人因雇佣 非法移民被判鞭刑.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98年7月3日 [2016年12月20日].
- ^ 新加坡管制生产法令第8至9项
- ^ 10.0 10.1 (英文) 1994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1995年2月 [2015年3月13日].
- ^ 11.0 11.1 (英文) 2007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08年3月11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06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07年3月6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08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09年2月25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09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0年3月11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10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1年4月8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11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2年5月24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12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2014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6年11月26日].
- ^ (英文) 2015年新加坡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16年11月26日].
- ^ (英文) 犯人如何被鞭打.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94年5月1日.
- ^ 21.0 21.1 21.2 21.3 21.4 (英文) Raman, P.M. 在‘坏蛋’身上留下终身的印记.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74年9月13日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监狱条例第139条(1)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9项(3)
- ^ 24.0 24.1 24.2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详细说明过程.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9项(4)
- ^ 新加坡监狱条例第98条(1)
- ^ (英文) 鞭刑没有‘预先通知’.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94年5月4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Von Mirbach, Johan. 鞭刑留下的隐形伤痕. Deutsche Welle. 2015年3月5日 [2015年12月4日].
- ^ (英文) John, Arul; Chan, Crystal. 犯人有机会在行刑前确认(鞭刑次数). 《新时报》 (新加坡). 2007年7月1日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监狱条例第139条(2)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30项(1)
- ^ Viyajan, K.C. 破坏公物罪犯被鞭打多三下.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7年6月30日 [2016年11月26日].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31项(2)
- ^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32项
- ^ (英文) 麦可·费尔描述鞭刑和留下的伤痕. 《洛杉矶时报》. 1994年6月26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间接的肉体伤害.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受过鞭刑者描述过程.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治疗.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伤口恢复.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新西兰士兵求情失败.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82年4月17日: 第8页 [2016年12月20日].
- ^ (英文) Joshi, Vijay. 香港青年受鞭刑后被释放出狱--青年被犯破坏公物罪,入狱数月. 《西雅图时报》. 美国. 1994年9月6日 [2016年12月20日].
- ^ (英文) Chong, Elena. 瑞士籍男子在地铁涂鸦,被判5个月监禁以及鞭打3下.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10年6月26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又有一名台湾籍‘大耳窿’被判坐牢、打鞭. 《今日时报》 (新加坡). 2011年1月13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Lim, Yvonne. 小印度骚乱事件:男子因鼓动群众骚乱被判3下鞭刑. Today. 2014年11月29日 [2016年12月20日].
- ^ (英文) Tan, Su-Lin. 两名德国籍男子在新加坡破坏公物,被判9个月监禁和鞭刑. 悉尼早报 (悉尼). 2015年3月6日 [2015年3月25日].
- ^ 46.0 46.1 (英文) Lum, Selina. 杨伟光的律师挑战鞭刑的合法性. 《海峡时报》. 2014年8月23日 [2015年7月11日].
- ^ (英文) Lim, Yvonne. 上诉法院:鞭刑不违反宪法. 《Today》. 2015年3月5日 [2015年7月11日].
- ^ (英文) 监狱管理出差错,犯人被鞭打多3下.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7年7月1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Vijayan, K.C. 被错误鞭打的前囚犯接受赔偿.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8年8月20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法官对非法把步枪带出军营的军人说:“我为你感到痛心”.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8年7月8日 [2015年3月13日].
- ^ (英文) Chong, Elena. 破坏战亡纪念碑者被判3个月监禁和鞭打3下.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13年8月27日 [2016年12月20日].
- ^ (英文) Cheong, Danson. 前青年奥林匹克骑自行车选手因犯贩毒罪被判坐牢和鞭刑.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15年7月24日: 第A8页 [2016年12月20日].
- ^ (英文) 男子强奸亲戚,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 星报 (吉隆坡). 2008年4月30日 [2015年1月28日].
- ^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不同点.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 ^ 新加坡监狱法第71项
- ^ 新加坡监狱法第75项
- ^ (英文) Teh, Joo Lin. 外部评审团复审对惩处囚犯的案子.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8年9月15日 [2015年3月15日].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25项(2)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19项(1)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19项(2)
- ^ 61.0 61.1 (英文) 新加坡军旅鞭刑. 世界体罚研究. [2015年3月15日].
- ^ (英文) 涉嫌谋杀的士兵可被控上军事法院. 《海峡时报》 (新加坡). 1975年7月30日 [2015年3月15日].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25项(5)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25项(6)
- ^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125项(4)
- ^ (英文) 新加坡武装部队(2006年)。《自豪、纪律、荣誉》(Pride, Discipline, Honour)(新加坡武装部队宪兵司令部庆贺40周年时发出的一本纪念相簿)。
- ^ 儿童和青少年(感化院)条例第21条(1-2)
- ^ 儿童和青少年(感化院)条例第21条(3)
- ^ 69.0 69.1 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
- ^ 70.0 70.1 (英文) 校长手册第19项. 世界体罚研究. [2015年4月2日].
- ^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英文) 新加坡学校体罚. 世界体罚研究. 2014年10月 [2015年4月2日].
- ^ (英文) 训导部组织(2005年)- 2013年训导手册 (PDF). 圣安德鲁中学. [2015年4月2日].
- ^ (英文) 《不用家法教孩子?不。》
- ^ (英文) 《孩子们说什么东西对他们最有效》
- ^ (英文) 《该打还是不该打》
- ^ 76.0 76.1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耻辱和震慑.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6年8月28日].
- ^ (英文) 2008年国际特赦组织对新加坡的报告
- ^ (英文) 新加坡所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 ^ (英文) 2014年世界报告:新加坡#刑法制度. 人权观察. [2015年1月25日].
- ^ (英文) Parameswaran, Prashanth. 新加坡维护对鞭刑制度的立场. 外交官. 2015年3月10日 [2016年8月28日].
- ^ (英文) Nair, Gopalan. 新加坡将反政府涂鸦者处以残酷的鞭刑. 新加坡持不同政见者. 2014年8月12日 [2016年8月28日].
- ^ (英文) 何光平. 接下来50年的新加坡治安,以及国民服役、国内安全法和鞭刑将如何改变. 《海峡时报》. 2015年2月6日 [2016年8月28日].
- ^ (英文) 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 ^ (英文) 《决不去监狱》片中的鞭刑片段
- ^ (英文) 新加坡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网站《决不去监狱》完整片
- ^ (英文)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三个好人》
- ^ (英文) 互联网电影数据库《小孩不笨2》
- ^ (英文) 《陈泰鸣首次在八频道新剧里露臀,成为大众笑柄》
- ^ (英文) 《麦可·费尔受鞭刑案:一名新加坡人叙述内幕》书评
- ^ (英文) 《新加坡鞭刑:麦可·费尔案件》书评
外部链接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
- (中文翻译版本) 新加坡鞭刑全解密(一),新加坡鞭刑全解密(二)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军旅鞭刑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学校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