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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台灣地位未定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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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敝人已經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何況這是基本常識,'''現在換Skipeco提出美國現在還繼續承認中華民國的證據,提不出來就是自己的原創研究'''。--[[User:Barter84|Barter84]]([[User talk:Barter84|留言]]) 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7 (UTC)
:{{回應}},敝人已經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何況這是基本常識,'''現在換Skipeco提出美國現在還繼續承認中華民國的證據,提不出來就是自己的原創研究'''。--[[User:Barter84|Barter84]]([[User talk:Barter84|留言]]) 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7 (UTC)
::我們沒有要在引言中寫這些,敝人建議不用再在這個問題上花時間。--[[User:Matt Smith|Matt Smith]]([[User talk:Matt Smith|留言]]) 2017年11月26日 (日) 16:48 (UTC)
::我們沒有要在引言中寫這些,敝人建議不用再在這個問題上花時間。--[[User:Matt Smith|Matt Smith]]([[User talk:Matt Smith|留言]]) 2017年11月26日 (日) 16:48 (UTC)
:::希望Matt Smith能密切注意這個帳號。--[[User:Barter84|Barter84]]([[User talk:Barter84|留言]]) 2017年11月26日 (日) 17: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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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6日 (日) 17:12的版本

台灣专题 (获评初級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台灣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灣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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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在1970年的立場,在條目中的位置

@Hsu.shihhung閣下此次編輯在條目首段收錄了一個美國國會的意見,並說此舉是「平衡不同觀點」。懇請閣下說明一下為何此舉能「平衡不同觀點」、「不同觀點」是哪些觀點、放置在首段的必要性,謝謝。敝人不太確定這樣能平衡什麼觀點,並認為條目首段的用途是簡要介紹條目主題的歷史、由來,若要平衡觀點,放在條目下面的相關段落即可。--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27 (UTC)[回复]

@Matt Smith

  • 以下是優良條目的連結,閣下可以去看看裡面的社會科學容易有主觀的分類條目。以最容易有爭議的政治類,美國彈道飛彈威脅評估委員會非選區議員兩個條目首段不但介紹其歷史,亦介紹其爭議之處,這就是平衡觀點。
  • 以下是格式手冊/序言章節對首段的說明,內文提到首段序言章節內容素材的選取重心,應根據可靠的並已出版來源及主題的顯著性.....由於大多數人會讀序言章節(而許多人只讀序言章節)......應該以清晰、容易讀的格式呈現中立觀點。未將具有權威性的反面意見放在首段,那麼就有誤導讀者之疑。

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18 (UTC)[回复]

閣下若想寫爭議之處,敝人覺得是可以的。但閣下加入美國國會的意見為何能夠「平衡不同觀點」?請說明是平衡哪一個不同觀點。謝謝。--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24 (UTC)[回复]
閣下既然已認為敝人所加入之文字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爭議之處,那麼就已在平衡觀點了,至於是平衡何種觀點,恐怕就不是敝人能下結論,而是由讀者自行判定了。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38 (UTC)[回复]
敝人認為在首段加入爭議之處是可以的,但敝人看不出閣下加入的是何種爭議之處或是平衡什麼觀點。--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46 (UTC)[回复]
這段文字能平衡何種觀點,恐怕就不是敝人能下結論,而是由讀者自行判定了。敝人應該不需再重複了。Wiki中立方針:讓事實自己說話,讓讀者自己決定。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9:11 (UTC)[回复]
但如果這段文字無法發揮平衡觀點的作用,就不適合放在首段了。目前敝人看不出它能平衡觀點。--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9:34 (UTC)[回复]
其一,是否平衡觀點是由讀者决定,而非閣下。其二,原始文件把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合法佔領臺灣和台灣主權未定放在同一個句子裡,只摘任合一段都會造成非中立的事實甄選問題。所以,除非閣下能明確指出將一段有可靠來源的句子,且是簡述台灣主權問題的句子,放入首段違反什麼方針,否則敝人將重新加入。請別再用"敞人看不出、不確定",Wiki不是閣下的百科--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2:36 (UTC)[回复]
維基百科之編輯除了必須遵守三大核心內容方針之外,還有另一個依據就是WP:共識,如果用戶之間對於應否加入某個內容無法達成共識,這樣的內容便不適合加入。
關於此段落所討論的內容,如果敝人理解得沒錯,閣下認為「美國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合法佔領並行使治權」可以平衡「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也因此閣下才想要加入那個內容。但是如果想要平衡「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那麼就應該採用與之互斥的內容才對,也就是採用「美國認為臺灣地位已定」的內容。「美國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合法佔領並行使治權」與「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並不互斥。--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3:41 (UTC)[回复]
閣下又回到原點:「美國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合法佔領並行使治權」與「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的兩者互斥、不互斥及無關不是由閣下决定,而是由可靠之資料說明,閣下從一開始到現在的理由都是閣下自己的看法,既不可供查證,又無法確保非原創,共識?共識的目地是"中立性與可供查證性的實現和確保",但到現在閣下的理由都沒依據。--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4:37 (UTC)[回复]
閣下也始終無法解釋此內容究竟可以平衡什麼觀點,而且閣下引用的來源的前後文說得很清楚,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在臺澎合法佔領並行使治權的同時也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閣下只截取其中一部份而忽略了前後文,這樣恐有斷章取義的疑慮。再者,閣下想要加入此內容的地方是在介紹臺灣地位未定論形成的時間和原因,而閣下在後面突然插進一個二十年後的美國的意見,這樣天外飛來一筆,牛頭不對馬嘴。為了維護條目的品質,敝人不贊同閣下這樣做。--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4:53 (UTC)[回复]
平衡什麼觀點,不是敝人所能决定,這己經說很多次了。1)閣下自已提了: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在臺澎合法佔領並行使治權的同時也認為臺灣地位未定,不該分開截取。那麼現在此文的開頭看的出這點嗎?2)任何理論,都會隨時間而修正,美國補充20年前的理論,這不重要,會影響條目品質?閣下的理由前後衝突啊。--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6:21 (UTC)[回复]
如果閣下連它能否平衡什麼觀點都不能確定,為何又堅持要加入?這不合邏輯。現在首段並沒有說美國在1970年表示臺灣地位未定,自然就沒有分不分開截取的問題。至於首段收錄杜魯門在1950年所說的「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這段話,用意是在說明該理論的成因,敝人看不出這段話存在什麼平衡的問題。--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6:38 (UTC)[回复]

引言的增修

@点亮台湾目前由於閣下增修的內容而發生了編者之間的歧見,請閣下先在這裡取得共識之後再增修。順便呼叫User:Barter84。--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2:46 (UTC)[回复]

@Matt Smith那些經敝人移除而被回退填入的內容入下:[1]
  • 如「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則依据《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約》[9]或《中日联合声明》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這些在後面早有寫了,根本不需要因個人喜好從中挑選出特定國家方面的觀點進行彰顯放大、刻意擴增前言。
  • 如「联合国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ref >台湾参与联合国唯一之道. 聯合早報. 2008-08-20 [2017-10-27]. < /ref >」這網址是個人的批判評論,不是有效的引用。
  • 另外,「2016年2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杜加里克在纽约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潘基文秘书长对中国台湾省6日发生的地震表示关切。< ref >潘基文对中国台湾省地震表示关切. 联合国新闻. [2017-10-27]. </ref>」、「2017年6月媒体报道,联合国不认中华民国护照,要求欲进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旁听的台湾人出示台胞证。< ref >【联合国不认 ROC 护照】要求台湾学生用台胞证才能进场,怒呛「台湾并不是个国家」. 2017-06-16 [2017-10-27]. < /ref >」怎麼會選地震文?一看就知道這是為加入而加入的牽強引用,而第二則news.163.com的文章稱說不認中華民國護照,但是其他家媒體的報導卻是寫要求須出具「中華民國護照加台胞證」才能換取旁聽證[2][3],可見當時貼這種文章與引用的人根本就是為加入而加入的,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資訊收集處,更何況是有問題的引用,維基百科不需要這些東西來混亂讀者的閱讀。--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7:52 (UTC)[回复]

@点亮台湾

  • 根據Barter84的意見,閣下在引言中只加入了反方政權或國家(ROC、PRC)的觀點,這恐怕有失中立。若真要加入政權或國家的觀點,也應該一併加入正方國家(美國)的觀點。
  • 方針WP:NOR說:「即便是一段来源充足的内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閣下引用的關於聯合國的來源都未直接和明確提到聯合國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因此閣下不能根據那些來源說聯合國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06:46 (UTC)[回复]

@Barter84Matt Smith我们先来讨论首段:

臺灣地位未定論,或稱為臺灣主權未定論,認為臺灣的主權歸屬未定,是關於臺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之一。

該理論的產生是源自於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認為如果韓戰擴大至臺灣,將對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艦隊協防臺灣,實行臺海中立化政策,同時表示:「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a]」該聲明從此開啟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3] 而後,儘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日本在這些和約中都只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對於臺灣、澎湖脫離日本後的明確處置則無國際法上的有效明文規範。[4]

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包含但不限於臺灣獨立運動人士[5][4],訴求臺灣的法律地位須由臺灣人民自決[6]。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則依据《開羅宣言》[7]與《波茨坦公告》[8]以及《中日和約》[9]或《中日联合声明》[10]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並都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11][12][13]

我认为,要做到中立,正反两方的观点、依据都应该提到。正方观点的依据是:

該理論的產生是源自於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認為如果韓戰擴大至臺灣,將對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線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艦隊協防臺灣,實行臺海中立化政策,同時表示:「臺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a]」該聲明從此開啟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3] 而後,儘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日本在這些和約中都只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對於臺灣、澎湖脫離日本後的明確處置則無國際法上的有效明文規範。[4]

可见,杜鲁门的言论、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等虽然在后文也有叙述,我不反对放在首段。同样,反方观点的法理依据“《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約》[9]或《中日联合声明》”也应该在首段提及,不应因为后文有就删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点亮台湾對話貢獻)於2017年11月23日 (四) 10:11 (UTC)加入。[回复]

那是在介紹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而不是閣下所說的「正方觀點」。每個理論的引言都必須介紹該理論的由來,否則引言就空白了。
敝人不反對在引言中簡要地說明正反觀點,但是要保持中立。若加入反方政權或國家的觀點,那麼也應加入正方國家的觀點。--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1:38 (UTC)[回复]
阁下当然可以加入“正方国家”的观点。只是引言中语焉不详:“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包含但不限於臺灣獨立運動人士[5][4]”。@Matt Smith阁下应该写明,除了臺灣獨立運動人士,还有哪些国家支持“臺灣地位未定論”。--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2:52 (UTC)[回复]
既然閣下認為引言中應該寫明國家或政權的觀點,那麼敝人沒有意見。但是敝人認為無須進一步寫明這些觀點是依據哪些文件或條約,因為那些事情在內文中說明即可,閣下覺得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17 (UTC)[回复]
只有观点,没有依据可不行。阁下不要执着于删除反方的观点和依据,还是多补充一下正方的观点和依据吧。根据格式要求,引言应该要概括全文的。--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27 (UTC)[回复]
既然閣下堅持,那麼敝人就拋磚引玉,提議將引言的第四段修改為: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約》或《中日聯合聲明》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美國政府則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視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並認為臺灣地位未定。
美國政府的來源,敝人事後會加上。引言中無需重覆引用內文中已有的來源。
請問閣下有無意見?--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54 (UTC)[回复]
“美国政府认为《波茨坦公告》從未正式執行”。虽然这种说法超越了本人的认知,但只要有来源可查,我就不会有意见。--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4:01 (UTC)[回复]
謝謝。--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25 (UTC)[回复]

@Barter84請問閣下有什麼要補充的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25 (UTC)[回复]

我插句話~關於你們前面說引言裡的【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包含但不限於臺灣獨立運動人士,訴求臺灣的法律地位須由臺灣人民自決。】<<<<有這段來說對其觀點不管反對方或支持方因該都不只局限於任何[政府],因這類敏感議題各國通常不會明確的表名自己的觀點(尤其是其利益與該國沒直接關西者)所以我覺得真要標明因該是各國某政治團體對其的支持或反對。簡單講對認同的正反觀點因該把國家、政治團體(政黨)及某種理念類型的個人分該來講,而國家除了有直接利害者基本於這些敏感議題的回答都是比較含糊的。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與看法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6:58 (UTC)[回复]
請問閣下的意思是除了國家的觀點之外,還應該加入團體和個人的觀點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當某些國家包含聯合國、歐盟...等,如未有明確的表示主張,且該國對國際的影響力極大,而一定要將其則表述放入聯合國,則可以該國下分署的幾大派系的論點來說明。(另外關於点亮台湾所說的(聯合國官方關於“台灣地位”的立場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句(我沒仔細看原文但)這裡的"中國"並未明確表述,是中華人民共和、中華民國,抑是將中華人民共和中華民國兩個政權和並看待的中國。(在我理解聯合國的那句話可以說是台灣的主權是中國兩個政體內部的事,中華人民共和中華民國兩個政體自行解決即可)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45 (UTC)[回复]
請問目前的議題在這方面可以如何改進呢?--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回复]
基本上國家都是追求其利益最大化,引言裡放入國家機器的宣傳,感覺上充滿濃濃的政治動機,還是單純一點好。
要不然退而求其次,講明白一點如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並認為臺灣地位未定。
另外就敝人所指後面文本處被牽強添加的無效文字與引用,並沒有明確提及反對此論點,而且從文義看來明顯是為添加而添加的隨選材料,實應刪除。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7:29 (UTC)[回复]
謝謝。敝人覺得閣下的提議也可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回复]

@点亮台湾:閣下引用的關於聯合國的來源都未直接和明確提到聯合國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因此閣下不能根據那些來源說聯合國不承認台灣地位未定論。請問閣下的意見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回复]


@点亮台湾 1. 鑒於此節節名叫做"關於引言的增修",建議各位在此段只討論引文問題。後面問題可另開一節討論,以利閱讀。

2. 鑒於目前各位已逐漸有共識在引文加入各國立場。則美國立場的編寫上應回復Hsu.shihhung於今年三月提供的美國完整立場[1]: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即美國的完整立場是:

台澎主權未定,為將來國際議題。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合法地佔領並行使治權。

此立場應完整呈現,不應切割。--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0:56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10. 2014-10-10 (英语).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个人以为,由于首段篇幅有限,且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并非本条目的讨论重点。建议将第二句话改为第一句话的注释说明。--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1:28 (UTC)[回复]
台灣地位未定論本身就是在討論主權的問題,而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行使治權的由來在「歷史背景」章節的最前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不需要因為引言先前被貿然導入細節加入各國的意見,又要接龍再拉旁支進來引言擴大編輯爭議。--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2:22 (UTC)[回复]

地位(status)並非只限於主權(sovereignty),治權(jurisdiction)亦是地位的一部分,因此美國對台澎的地位聲明才是"主權未定+治權為中華民國"的完整一組表達。勿任意指謫其他編友的意見為貿然,勿持續刪節不同觀點的完整收錄來引發編輯爭議。--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00 (UTC)[回复]

敝人個人認為User:Skipeco提到的美國對於《中日和約》的立場可以加入;至於中華民國合法佔領台灣,如User:点亮台湾和User:Barter84所言,以注釋說明或在內文說明即可,因為那不是引言的重點。--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40 (UTC)[回复]
眾所皆知台灣「地位未定」指的就是台灣的「主權未定」,引言的第一句就講得很清楚,請Skipeco不要在維基百科詮釋自己個人獨到的觀點,藉此進一步擴大編輯爭議。--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38 (UTC)[回复]

如文獻所示,美國對臺澎地位(status)的觀點即是一組的: 主權(sovereignty)一回事,治權(jurisdiction)一回事。若非如此,該國國務院不須以其國家名義如此發言。不能因為他的立場不如其他國家精簡,就對其切割。因此若要引用美國觀點,請完整引用,否則有違中立性原則。若覺得美國立場對引文太過複雜,可考慮勿在引文引用,待在內文完整陳述。--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33 (UTC)[回复]

這與WP:NPOV無關。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這個來源在條目中已經有了[4],因此在引言中還是可以寫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48 (UTC)[回复]

對是否在引文中引述任何國家立場,持開放態度。這邊要求的是不要切割任何被引述國家的立場,須完整呈現方可寫入。--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02 (UTC)[回复]

如上所述,依據已有的來源而寫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這沒有問題。但若要寫入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合法佔領台澎和行使治權,則必須有共識才能寫,而目前有三位編者認為引言中不須寫那一點,因此目前尚未有共識。
其實敝人個人根本不反對「中華民國合法佔領台澎和行使治權」,敝人甚至是認同的。因為敝人對於台灣地位有所研究,很明白那句話是在說國際法上的軍事佔領。但是一般的讀者可能沒有這些知識,很可能會誤以為那句話是在讚美中華民國、表揚中華民國多麼合法等等。因此為了避免誤會,敝人個人不贊成在引言中寫那句話。--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33 (UTC)[回复]
絕大部分讀者並不瞭解主權與治權的差異,Skipeco應該很清楚這點才是,想要在引言中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在臺澎合法地佔領並行使治權」的目的何在?--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49 (UTC)[回复]

但是同理,若切割美國的完整論述,只留一半,也可能導致部分讀者誤會美國連中華民國的治權也持反對態度。讀者不清楚應是設法精簡但清楚說明,或是只在內文有充足空間處完整說明,而不是遮蔽式的讓讀者"因為沒看到、不知道,所以沒問題"。以百科全書的立場,這種遮蔽式操作是自毀。--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45 (UTC)[回复]

Skipeco所謂的完整論述,充其量也不過是個人從某一篇文章中的裡面特意挑選出來的一部分而已,請不要再詮釋個人的觀點。--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58 (UTC)[回复]

Barter84,你這種持續違反維基百科:善意推定,並無視文獻的發言和態度,對此處編輯內容的討論與共識達成並無助益,請好自為之。--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2 (UTC)[回复]

Skipeco在維基百科故意跟蹤敝人的編輯,已經違反維基百科方針,不要說敝人沒先通知你一聲。--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22 (UTC)[回复]

未免議題被拉走,容在下再陳述一次:

若切割美國的完整論述,只留一半,也可能導致部分讀者誤會美國連中華民國的治權也持反對態度。讀者不清楚應是設法精簡但清楚說明,或是只在內文有充足空間處完整說明,而不是遮蔽式的讓讀者"因為沒看到、不知道,所以沒問題"。以百科全書的立場,這種遮蔽式操作是自毀。--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5 (UTC)[回复]

可以在美國政府立場一節中說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8 (UTC)[回复]
這就是在下說的: 若引文處無法完整陳述某國家的立場,就不應強行將其加入引文,應留至內文才說明。--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32 (UTC)[回复]

綜合以上討論,目前的寫法為: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中日和約》未處理臺灣地位,因此認為臺灣地位未定。

--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8 (UTC)[回复]

(+)贊成,支持Matt Smith的版本,各國觀點充其量只是台灣地位未定論以外的附屬議題,引言點到為止即可。有相關觀點的國家很多,各國觀點在文本裡設有章節詳述。--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45 (UTC)[回复]

要收錄某國觀點就要正確完整收錄,否則就考慮不收錄該國觀點,並非以"精簡"、"點到為止"美化切割就可帶過。點到為止與完整呈現並無衝突--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7:05 (UTC)[回复]
不要利用一開始被逕自添加沒有經過慎思的編輯,所造成的漏洞來擴大爭議,所謂「要收錄某國觀點就要正確完整收錄,否則就考慮不收錄該國觀點」...這句話是出自Skipeco個人的觀點,這句話充滿主觀性、選擇性與針對性,不要忽略其他有相關觀點的國家。應該要說「要收錄各國觀點就要通通一視同仁正確完整收錄,否則就考慮不收錄各國觀點,以防選擇性遮蔽偏袒」這樣才能減少爭議,讓大家都沒有話說。--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0:27 (UTC)[回复]

鑒於美國一段目前雖未達共識,在下認為若完整陳述美國立場,在下即可同意,範例如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中日和約》未處理臺灣地位,因此認為臺灣地位主權未定,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佔領行使。

並請Matt Smith補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文獻來源即可。--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26 (UTC)[回复]

屆時會補上。--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回复]

如果要將每鍋的觀點放入,又怕讀者不懂主權或治權,可加上內連來輔助吧?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5:00 (UTC)[回复]

將主權、治權兩關鍵字建連結是個好方法,不應靠遮蔽或刪減。--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7:44 (UTC)[回复]

如上所述,現有的可靠來源[5]說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因此照著來源這樣寫並沒有問題。而閣下所說的「美國對臺澎地位(status)的觀點即是一組的: 主權(sovereignty)一回事,治權(jurisdiction)一回事」恐怕是原創研究。--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回复]

上方已提供美國官方來源,引述的內容也是無變更整段直接引用,請仔細觀看。--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1:32 (UTC)[回复]

閣下是引述了來源,但來源中並未說美國所說的地位(status)是主權+治權。--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1:55 (UTC)[回复]
Even while recognizing the ROC government and its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on the eve of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s contacts with PRC leaders in Beijing, the State Department testified to Congress in 1969 and 1970 that the juridical matter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undetermined. The State Department also wrote that: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上述同來源[1]: 開頭即是「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治權」,美國國務院向國會證詞: 台灣法律事務(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寫明(also wrote)台澎主權(sovereignty)未定,承認中華民國治權(jurisdiction)。

講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同一段裡,開頭+結尾就講了兩次「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治權」,比法律和主權還多次。要引述美國的立場,「承認中華民國治權」一內容絕不可遮蔽--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3:44 (UTC)[回复]

敝人尊重閣下的見解,但是方針WP:NOR明文規定:「無論使用何種類型的來源,都不應描述來源中沒有明確提及的結論,否則就是原創研究。」美國所說的地位(status)是否同時包括主權和治權,這在任何來源中都沒有明確提及,因此我們不能那樣說。--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07 (UTC)[回复]

我們並沒有要把"美國的地位即是主權加治權"這話加入;而是按維基核心三原則,將此明確文獻其重點不刪節地完整收錄,亦即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證詞: 台灣法律事務(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寫明(also wrote)台澎主權(sovereignty)未定,承認中華民國治權(jurisdiction)。

範例如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中日和約》未處理臺灣地位,因此認為臺灣法律地位未定,主權未定,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佔領行使。

並請Matt Smith補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文獻來源即可。--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20 (UTC)[回复]

閣下想要加入「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佔領行使」這一句話的理由根據為「美國所說的地位是主權加治權」這個原創研究,因此敝人個人認為不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49 (UTC)[回复]

是依據文本原文,及根據維基核心三原則。請細閱提供之文本,不必任何詮釋,直接收錄即會包括: 台灣法律事務(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寫明(also wrote)台澎主權(sovereignty)未定,承認中華民國治權(jurisdiction)。--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11 (UTC)[回复]

敝人已經表達了自己的意見。接下來就看其他編者是否還有意見要表達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35 (UTC)[回复]
文本原文就解釋當時的情形:「甚至在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台灣的時候......」--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44 (UTC)[回复]
美國制訂的《台灣關係法》第15條第2款就說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三十幾年來,美國早就已經不承認中華民國,Skipeco還在稱"美國"認為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佔領行使,若將此寫進條目前言,將構成誤導他人的行為。--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0:39 (UTC)[回复]
閣下現在引用的兩段話倒是提醒了敝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合法佔領台澎和行使治權」只適用於美國仍然承認中華民國的時候。而美國在1979年以後就不再承認中華民國了。這樣看來,我們現在已經不能再說「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合法佔領台澎和行使治權」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3:51 (UTC)[回复]

看清楚自己找來的文本,不要把美國沒說過的"不承認中華民國"原創研究出來。--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3:45 (UTC)[回复]

(:)回應Skipeco說:「看清楚自己找來的文本,不要把美國沒說過的"不承認中華民國"原創研究出來。」
能說出這種話真是令人訝異!!!!!
為什麼Skipeco要選擇挑戰常識?
底下這些還是Skipeco自己找來的來源內容耶![6]
  • 第2頁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ROC until the end of 1978 and has maintained non-diplomatic engagement with Taiwan after recognition of the PRC in 1979.
  • 第3頁
One of the first major powers to support reforms and the new republic of progressive leaders in early 20th century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ROC from 1913 until the end of 1978.

需要敝人翻譯就說一聲!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01 (UTC)[回复]

看清楚文意:美國明確說的是到1978年前都承認中華民國,但是完全沒說之後就"不承認中華民國"。要從前一句就直接斷言下一句,就是原創研究。--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46 (UTC)[回复]

「until」意為「到……為止」。美國只承認中華民國到1978年底為止,這並沒有問題。--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55 (UTC)[回复]

美國不是以英漢辭典作為其法律效力。依照維基核心三原則,要說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就必須拿出美國直接明確說"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原始文本才能登錄維基,其他都是原創研究。--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6:22 (UTC)[回复]

敝人認為「承認中華民國到1978年底為止」和「1979年起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的意思是相通的,不涉及原創研究。閣下如果不認同,可以在WP:互助客棧/方針開題,敝人願意在那裡進一步討論。--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6:53 (UTC)[回复]

不是在下認不認同,是維基核心三原則要求可查證。查證不到美國明確說"不承認中華民國",此即不屬維基百科。你有權自行認為,但那屬於你私人部落格。--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0:00 (UTC)[回复]

也罷,我們現在並沒有要在條目中說美國承不承認中華民國,因此我們根本不用在這個問題上浪費時間。--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1:34 (UTC)[回复]
Congress, discusses U.S. security assistance to Taiwan (calling itself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cluding policy issues for Congress and legislation. Congress has oversight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L. 96-8, which has governed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1979, when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nstead of the ROC.翻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承認中華民國

Skipeco再不認帳,下一步可能要找川普總統來當面跟Skipeco解釋了。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2:04 (UTC)[回复]

不要拿英漢辭典裡的中文,自己回頭去幫美國作原創研究式的解釋。看看英英辭典[8],rather在詞意上有可以直接全等於not嗎? 文獻裡只有rather,就不能原創研究翻出"不承認"。--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3:50 (UTC)[回复]

(:)回應,敝人已經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何況這是基本常識,現在換Skipeco提出美國現在還繼續承認中華民國的證據,提不出來就是自己的原創研究。--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7 (UTC)[回复]
我們沒有要在引言中寫這些,敝人建議不用再在這個問題上花時間。--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48 (UTC)[回复]
希望Matt Smith能密切注意這個帳號。--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7:12 (UTC)[回复]
Even while(甚至在...的時候)recognizing the ROC government and its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on the eve of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s contacts with PRC leaders in Beijing, the State Department testified to Congress in 1969 and 1970 that the juridical matter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undetermined. The State Department also wrote that: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這句話代表美國現在已經不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台澎的合法性,因為美國現在已經不承認中華民國,道理就是這麼簡單!--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37 (UTC)[回复]


行文至此,目前得出的寫法為: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中日和約》未處理臺灣地位,並認為臺灣地位未定。

若有意見,敬請提出。若無意見,敝人將請管理員修改條目和添加所需的來源。--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1:34 (UTC)[回复]

完整檢視現有來源,頁4[9]之語句,美國的立場為:

The United States has its own “one China” policy (vs. the PRC’s “one China” principle) and position on Taiwan’s status. Not recognizing the PRC’s claim over Taiwan nor Taiwan as a sovereign state, U.S. policy has considered Taiwan’s status as unsettled.

應完整收錄,不應截斷。故得出的寫法為: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否定臺灣地位未定論,雙方各自認為擁有於臺灣、澎湖,以及整個中國大陸的主權;美國政府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中日和約》未處理臺灣地位,依據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及臺灣地位立場,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張,亦不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認為台灣地位未定。

若有意見,同請提出。--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5:18 (UTC)[回复]

引言的作用不是「完整收錄」來源,而是概括內文。閣下欲增加的「依據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及臺灣地位立場,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張,亦不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在內文已經有了,無須在引言中重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1 (UTC)[回复]

联合国对“台灣地位”的立场

联合国官方关于“台湾地位”的立场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这样写可以吗?--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1:08 (UTC)[回复]

這樣應該是可以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27 (UTC)[回复]

基本同意,就是台灣跟中國兩個消義詞,明確認定遺下。個人認為此句這兩個詞分別指臺灣中國而非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實際就需專業的你們來處理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4:55 (UTC)[回复]

  1.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10. 2014-10-10 (英语).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