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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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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仍掛上{{notability}}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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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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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悉尼科技大学中国学联"”——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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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15 (UTC)[回复]

(關注度到期但未提刪之條目有金禧 (模特兒)文智允李海明蓋瑞·科瓦克斯诗与真趙杰 (演員)。如任何編輯認為以上條目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另行提刪。7日後還沒有人提刪, 管理員可幫忙移除關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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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18 (UTC)[回复]
(○)保留,已改為標準的消歧義頁,且歌德詩與真必定具備關注度。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1:01 (UTC)[回复]

已被改為消歧義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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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過期關注度,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9/01討論被人刪去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5 (UTC)[回复]
(×)删除,不知名人物,無關注度。--Znppo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04:2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7日 (三) 04: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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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條目討論頁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6日 (二) 04:5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5準則,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7日 (三) 04:51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合併三毛_(作家)#家庭。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8/16無共識暫時保留, 再交討論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7 (UTC)[回复]

已併入三毛_(作家)#家庭。--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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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8/20無共識暫時保留, 再交討論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8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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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8/26無共識暫時保留, 再交討論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9 (UTC)[回复]
應當(×)删除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44 (UTC)[回复]
(?)異議--宇帆(留言·) 2012年10月20日 (六) 02:25 (UTC)[回复]
搞了那麼久都沒人響應....... = = --宇帆(留言·) 2012年11月10日 (六) 01:00 (UTC)[回复]

雖然有約半數的保留意見,但是保留意見中皆未能有效針對Wikipedia:关注度_(数字)的需求作出說明,故刪除此條目;此外,由於存廢討論並不適合進行長期討論,關於方針的修改,應直接至客棧提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10日 (六) 12: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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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條目, 個人文學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4:42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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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akecatTalk 2012年10月16日 (二) 05:54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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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本條目不符合Template:Editnotices/Page/翡翠台電視劇集列表 (2010年代)劇集的建立條件。→請留待劇集正式開拍後,或記者招待會召開以後,才開始編寫該劇條目。在此之前,請把劇集資料簡略地記於下表。敬請垂注。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小心說話 2012年10月16日 (二) 09:05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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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广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广雅 范 2012年10月16日 (二) 09:5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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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11:07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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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同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11:07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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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關注度不足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37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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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原創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s227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53 (UTC)[回复]
(○)保留理據:如 "五毛黨", "李氏力場" 一類有特色的題目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HKWaiY留言) 2012年10月18日 (二) 8:26 (UTC)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 (×)删除理據:原創研究:此「網路用語」出處和用例無從稽考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拉叔(留言~) 2012年10月18日 (四) 09:50 (UTC)[回复]
  • (!)意見:「三路會」有無被傳媒使用?有沒有一些學者、評論員作出有關此詞之定義、使用、研究?若有,煩請儘快加入其中,以免被判斷為編輯者原創研究。若無,請以「原創研究、出處未明」判之並移除。因該文頗為長篇,若要修正也費時,在移除之前,大可給予足夠的時間(如7-14天)寬限讓該貢獻者蒐集資料。Zzzto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4:13 (UTC)[回复]
  • (○)保留理據:為何此條目一出就一堆人氣急敗壞要求刪除? 此條目上指出的大部份都是事實, 到底哪裡有個人觀點?以上支持刪除的言論讓我不禁想起《ATV焦點》事件及近期各事件中泛民主派"只有我有言論自由,你反對我就沒有言論自由"的作風。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vextraxinc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7:42 (UTC)
  • (×)删除:一則沒解釋過「三路會」一名何來,而且很明顯幾乎沒人聽過(是否文匯大公的忠實讀者才會明白的﹖)。二則內容極度偏頗,明顯不中立(一個沒人明的詞當然不可能有甚麼中立觀點出現)。如果這樣寫一堆己方的政治宣傳也可以(上面那位所謂的「言論自由」),那麼另一方的人也可以寫一堆政治宣傳,然後把維基百科變成政治論壇。要政治宣傳的人不懂得自己開個網頁、自己開個共筆型網站來行使「言論自由」麼﹖非要去搞其他網站不可﹖(或者留下來也有個用,就是用來顯示出「這一方」的人有多悖理吧﹖)--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2年10月19日 (五) 02:27 (UTC)[回复]

(×)删除理據:該組織現實並不存在, 且條目無事實根據, 純粹對部份人仕作出攻擊-Saki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03:08 (UTC) (移自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10/19--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04:16 (UTC))[回复]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删除 什麼? Asiaworldcity 2012年10月19日 (五) 16:02 (UTC)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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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演化論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ream-Q 2012年10月16日 (二) 13:45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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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条目中的参考来源甚少提到该组织本身,多是其他条目中已提到的内容,而且条目本身也较少地提到该组织本身。可以认为该组织缺乏关注度,应当被删除。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20120312 2012年10月16日 (二) 16:29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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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原创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乌拉跨氪 2012年10月16日 (二) 16:53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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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23:47 (UTC)[回复]
應提請快速刪除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0:4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19日 (五) 10: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