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1960–90) Česká socialistická republika 捷克共和國 (1990–92) Česká republik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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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1969–90) 和 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 (1990–93)的自治共和國及聯邦單位 | |||||||||
1969年-1993年 | |||||||||
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隸屬於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 |||||||||
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隸屬於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 |||||||||
坐標:50°05′00″N 14°28′00″E / 50.08333°N 14.46667°E | |||||||||
首府 | 布拉格 | ||||||||
• 類型 | 社會主義共和國 (1968–89) 議會共和制 (1989–92) | ||||||||
立法機關 | 捷克國民議會 | ||||||||
歷史 | |||||||||
• 聯邦憲法 | 1969年1月1日 | ||||||||
• 天鵝絨革命 | 11月17日 - 1989年12月29日 | ||||||||
• 獨立 | 1993年1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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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捷克語:Česká socialistická republika,縮寫為ČSR)是捷克斯洛伐克的如今屬於捷克共和國部分從1969年至1990年的正式名稱。這個稱呼從1969年1月1日起使用至1990年3月。
本條目亦敘述1990年捷克民主化後,至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體(天鵝絨分離)前,捷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的構成國捷克共和國。
歷史[編輯]
在1968年蘇聯佔領捷克斯洛伐克之後,蘇聯終止了改革,並迫使整個國家退回改革之前的狀態中。唯一的例外是國家聯邦化的改革[1]:原本單一制的捷克斯洛伐克根據1969年生效的新憲法分為兩個構成國: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和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同時建立了新的議會體制(包括捷克國民議會和斯洛伐克國民議會)。而舊的捷克斯洛伐克議會重新命名為「聯邦議會」並分成兩院制:「人民院」(捷克語:Sněmovna lidu / 斯洛伐克語:Snemovňa ľudu)和「民族院」(捷克語:Sněmovna národů / 斯洛伐克語:Snemovňa národov)。同時,將會實施一種非常複雜的投票規則。
在捷克斯洛伐克的社會巨變後,「社會主義」這個詞從兩個構成國的名稱中去掉。例如,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更名為捷克共和國,此時它仍然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
與此同時,之前複雜的議會程序在天鵝絨革命之後依然獲得保留(在這個系統中,有五個擁有否決權的議會機構),這導致了徹底改革政治經濟制度的困難。
最終,在1993年,捷克共和國變成獨立國家(請參閱天鵝絨分離)。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捷克斯洛伐克國家歷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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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前 | 1918年–1938年 | 1938年–1945年 | 1945年–1948年 | 1948年–1989年 | 1989年–1992年 | 1993年– | ||||
波希米亞 摩拉維亞 捷克西里西亞 |
奧地利 帝國 |
第一共和國a | 蘇台德地區b | 第三共和國 |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e 1948–1960 |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f 1960–1990 |
捷克和斯洛伐克 聯邦共和國 1990–1992 |
捷克 共和國 | ||
捷克斯洛伐克第二共和國 1938–1939 |
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 保護國 1939–1945 | |||||||||
斯洛伐克 | 匈牙利 王國 |
斯洛伐克共和國 1939–1945 |
斯洛伐克 共和國 | |||||||
南斯洛伐克及喀爾巴阡烏克蘭d | ||||||||||
喀爾巴阡羅塞尼亞 | 外喀爾巴阡州g 1944 / 1946–1991 |
外喀爾巴阡州h 1991– | ||||||||
奧匈帝國 | 捷克斯洛伐克流亡政府 | |||||||||
a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國界與政府由1920年憲法奠定。 |
e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二月事件後在五月九日憲法之下稱為「人民民主國家」(未更改國名)。 |
- ^ Paul Hacker. Slovakia on the Road to Independence: An American Diplomat's Eyewitness Account. Penn State Press. 2010: 57. ISBN 978-0-271-036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