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坐标28°14′04″N 112°56′43″E / 28.234451°N 112.945358°E / 28.234451; 112.9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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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 周海兵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任,副省级
副市长(9) 彭华松、刘新良、周志凯、彭涛、肖正波、邹特、康镇麟、周敏、高文棋
秘书长 许凡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 正地厅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01006735800977在维基数据编辑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长沙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长沙市人民政府党组
下级机构
办公厅 1
联络方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邮政编码 410013
 電話號碼 +86 (0)731 88665000
對外官網 长沙市政府
影像资料


长沙市人民政府大楼

俯视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简称长沙市政府市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在岳麓区岳麓大道的市政府大楼。

历史沿革[编辑]

长沙市人民政府(1949年-1955年)[编辑]

1949年8月4日,国民党长沙绥靖公署主任、湖南省政府主席程潛,第一兵团司令陳明仁在长沙起义,长沙和平解放[1]。8月19日,长沙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正式成立,萧劲光担任主任,王首道陈明仁任副主任,开始接管公营企业和行政机关[2]。1949年8月2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阎子祥任市长[3]。至1949年底,依法成立了人民政府秘书处、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税务局、劳动局、房地管理局、邮政局、广播电台等12个政府职能部门。另有市人民法院、市卫生所、市合作总社等3个市属机构。1950年成立郊区办事处,市卫生院升格卫生局,市教育局改称市文教局。1951年增设人事局、检察署、市政建设委员会、地方企业管理局、合作事业管理局。1953年人民政府秘书处改为政府办公室,增设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954年精简机构[4]:304

长沙市人民委员会(1955年-1968年)[编辑]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5年3月28日,长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法选举市长、副市长和人民委员会委员29人。4月20日,长沙市人民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到1966年,长沙市人民委员会已经完成五次换届[4]:306

长沙市革命委员会(1968年-1981年)[编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沙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1967年11月28日,长沙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正式成立。1968年2月27日,长沙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会)正式成立,由军队代表、革命干部代表、革命群众代表组成[4]:309

长沙市人民政府(1981年至今)[编辑]

1981年6月18日,长沙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至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再度建立,取代了长沙市革命委员会[4]:313

政府机构[编辑]

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编辑]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 长沙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政府工作部门[编辑]

  •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长沙市教育局
  • 长沙市科技局
  •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长沙市民宗局
  • 长沙市公安局
  • 长沙市民政局
  • 长沙市司法局
  • 长沙市财政局
  •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 长沙市水利局
  •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 长沙市商务局
  •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长沙市审计局
  • 长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长沙市应急局
  •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长沙市林业局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沙市体育局
  • 长沙市统计局
  •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 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
  • 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市政府事业单位[编辑]

  •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 长沙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长沙市供销合作总社
  •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

区市县[编辑]

开发区和园区[编辑]

  • 浏阳经济开发区
  • 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 长沙高新区宁乡经开区
  •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 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隆平高科技园
  •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
  •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
  • 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岳麓科技产业园

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5]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图集[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1949年8月5日人民解放军进驻长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04-26 [2020-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4). 
  2. ^ 湖南一月. 人民日报. 1949年9月11日: 第2版. 
  3. ^ 福州军管会成立 邮电交通迅速恢复 阎子祥任长沙市长. 人民日报. 1949年8月25日: 第1版. 
  4. ^ 4.0 4.1 4.2 4.3 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 (编). 第三章·长沙市解放后行政时期. 《长沙市志·第三卷》.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年. ISBN 9787543834576. 
  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