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Wing/档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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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學[编辑]

您好,我於06年編輯了大仁科技大學的條目,可是在08年1月2日由匿名編輯者59.127.8.80 大量更改 並且直接複製網站內容 不知道這樣是否適合於條目使用?謝謝指導--Kitty (留言) 2009年5月21日 (四) 07:50 (UTC)[回复]


你好,我已收到您的留言,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要改回我的版本,但其實從那個時候到現在,其他人更新的內容是OK可以使用的 那這樣我有該如何保留那些內容呢?還是之後我必須要一一再改回去呢? 請問有相關頁面可以閱覽嗎?謝謝您:)Kitty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5:11 (UTC)[回复]

ESRI條目侵權[编辑]

筆者已經重新編寫並刪去會造成侵權誤會的內容,見ESRI/temp,(因為剛剛編輯到一半…又不能存成草稿),請移除侵權告示,但內容筆者還會加強。

所以目前維基百科認為即使該公司公開對自已的介紹內容,也不能張貼在條目的內容?不過你舉發的網頁,其實也是copy自該公司的網頁。 —Lauw (留言) 2009年7月28日 (二) 17:57 (UTC)[回复]

有關你對「UCenter」的侵權指控[编辑]

  • 我創建的條目「UCenter」本文中有關「UCenter」的定義是由官方(Comsenz Inc.)所發出,用以詮釋有關產品的資料。因此不能作出修改,引致與http://www.alan888.com/Discuz/archiver/tid-157521.html 相當接近。本人已於討論頁提出。-- 卓 x J% (留言) 2009年5月21日 (四) 15:20 (UTC)[回复]

邀請參加第七次動員令[编辑]

Wing/档案23您好:

第七次動員令將在7月15日開始,8月31日結束,為期一個半月,歡迎您的參與。

本次動員令的六個主題分別是:優化工程體育地理節日人物方針翻譯

詳細規定參見Wikipedia:動員令/第七次動員令

請收到此邀請函的維基人,利用{{subst:動員令}},將此邀請函發給還沒有接獲邀請的維基人,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高維基的品質。能否將動員令傳播出去,是成敗關鍵之一。

邀請人:ArikamaI 只有我理解得到黑暗的極端,是不可能照亮 (留言) 2009年5月23日 (六) 11:10 (UTC)[回复]

關於「色界」、「初禪」條目的侵權問題[编辑]

您好,有幾件事需要勞煩您先瞭解:

  • 色界、初禪是佛學裡的專有名詞,用術語來說叫做「名相」。
  • 關於這兩個條目的資料,敝人皆引用自佛光山的佛學大辭典。
  • 您在「初禪」條目所舉證的資料,完全和敝人轉貼的內容毫無關聯。「初禪」條目講的是天界,你卻引用「地獄」資料?請問要我如何認同您的檢舉?
  • 又,您在「色界」條目所舉證的網站,亦非佛學相關之網路媒體,而是屬於道教或民間信仰性質的站台。您這樣做,是否有「叫軍隊來抓小偷(抓小偷是警察的事)」、「叫警察來執行判決(執行判決是法官的事)」之虞?
  • 雖然您在「色界」條目所舉證的資料,也包括「初禪」的內容,但敝人還是基於上述「叫軍隊來抓小偷」、「叫警察來執行判決」的感受,無法認同您的檢舉。

敝人於剛加入維基的那段時間,也曾被檢舉過侵權,但那次是因為自己一時偷懶,幾乎是一字不漏的轉貼,加上檢舉者所舉證的資料來源,正是官方網站的內容,而這些內容,也確實可以用自己的想法或見解來重新詮釋,故對於那次的檢舉,本人毫無異議,同時也虛心接受。但這次的檢舉事件,卻讓人感到很納悶,當然也有點氣憤。

這類佛學名相,其實就和其它專業領域的術語一樣,除非是有深入研究,或本身即從事該領域之工作,否則根本無法用自己的想法來重新詮釋;再者,基於此前提,對於這類專有名詞的解釋,一般人所能引用的,理所當然就是具有權威性的資料,無論你再怎麼找就是那幾種,而這類的參考來源,其具體內容多半也相差無幾,甚至還有可能會出現「用專有名詞解釋專有名詞」的情形。

因此,若要舉證敝人創建的「色界」、「初禪」條目有侵權行為,請提出最具體的證據,講明白一點,就是麻煩您直接到佛光大辭典裡引用這兩個名相的解釋內容,別在那邊「叫警察來判案」,可以嗎?謝謝。藍斯艾瑞克 (留言) 2009年6月5日 (五) 07:54 (UTC)[回复]

首先感謝您於「2009年6月5日 (五) 12:32 (UTC)」對敝人提出的質疑,做出如下的回覆:「Hsw1976您好,版權問題維基百科無法妥協。謝謝合作。」而對於您的回覆,敝人只有一種感受,那就是:「維基百科的管理員還真好當。」隨便在網路上找來的資料,就可以做為懷疑侵權的依據。對於這種情況,請恕敝人直言,您這樣的作法,比撰寫無資料來源條目的維基人還不如。另外,您也不需要說什麼合作,因為您只是單向性的強迫條目編寫者,接受這種不合理的作風。

教宗条目命名[编辑]

谢谢您的帮助。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有如下规定:

  • 使用全称: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
  • 名从主人: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该条附款1对于人物姓名中译进行了规定,指出“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1)首先,像天主教会内教宗、枢机之类的称号在其人的名称中并非普通头衔,而是名称的一部分。东方类似的情况如藏传佛教的活佛称号,情况虽不相同,但都体现了宗教名称的某些特点。这种称号和名称不能分开,后面所接的名称也非普通姓名,而是一种宗教名称,称号和名是一体不可分的。比如“教宗本笃十六世”,后面那个本笃十六世并非西方家族传承中的姓名,而属于特定宗教名称的一部分,和“教宗”是一体的。“名从主人”条附款1是对人物姓名的规定,而并未涉及宗教名称。譬如藏传佛教中的“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并不受此条款影响。应适用名从主人第2条,以宗教组织对该种名称的拥有为凭,根据该条命名。

(2)其次,教宗名称确实可以分开使用,比如“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实践中既可被称呼为“教宗”,亦可被称呼为“本笃十六世”。但根据使用全称规则,在维基百科命名时,应以全称命名。

(3)再次,该命名常规中还列出了一个“中国歷代君主”命名常规,而并没有宗教名称命名规定。其实应依各宗教组织传统定条目名称,实践上目前维基有关各宗教组织的条目也是如此确定有关名称的,并无大碍。

(4)又次,天主教、东正教、圣公宗等基督教传统中还有圣人一节。教宗圣人的全称均为“教宗圣某某”,如“Papa San Giovanni I”,即应译为“教宗圣若望一世”。但“圣”字实可谓一种标明圣人身份的头衔,所加于其上的名称各异,大部分即为本人姓名,少数如教宗圣人则是宗教名称。东方情况不同,但类似的如“至圣先师”加于孔子名上,几可类比。但“教宗”是不能省的。比如“教宗圣若望一世”、“金口圣若望”、“圣若望·鲍思高”,均可去圣字称“教宗若望一世”、“金口若望”、“若望·鲍思高”。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天主教会有时也将同名圣人简称为“圣若望”之类。但在全称中必须完全称呼。

(5)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未见有有关头衔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有此规定,由于其不涉及宗教名称,故和本主题并无关系。本次修改并不涉及维基百科法规之修订,若您有兴趣对我们各宗教方面的名称进行规定,还望在命名常规中进行讨论。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欢迎您批评指正。

Uiophjkl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22:49 (UTC)[回复]

希望您能对以上各条逐一进行详细回应,以便咱们进一步讨论。我在上文中列有五条主要理由,现您仅质疑一项,是否表示您同意其他四项呢?谢谢。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0:55 (UTC)[回复]

您好!首先非常感謝您繼續同我進行討論。我拜讀了您的最新回復,現談談拙見。

首先我先談談對您的回復的意見。我的五條理由是以首先、其次、再次、又次,及最後討論順序展開。按您對我第三條的批評,似乎您是將我的第二條即“使用全稱”當作了第三條。為幫助您進行梳理,我已將上次回復中的五條理由逐一編號,當對您進一步批判我的觀點有所裨益。希望您能再次閲讀。

在上一個回復中,我已經説明希望您對我的各項理由逐一進行回復。在您的新回復中,我很高興地看到您對我的前四項理由進行了初步質疑(雖然我不知道您理解的是哪四項理由)。在此也希望您對我的第五項理由提出有根據的批評。既然您在第一次回復中以“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為由提出質疑,希望您能援引《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的相關規定條文,以便我進行回復。若無相關規定可据,則您的最初質疑就難以成立,自然不用進一步回復。

我再說說您對我第二條理由(您似作爲第三條?)的質疑。根據您的回復,您是將我的第一和第三條理由(您似作爲第二、四條?)歸為同類,而第二條理由(您似作爲第三條?)則單列。其實第一、二條理由才是一體的。既然我在第一條理由中已經點明宗教名稱的特殊性質,則根據名稱的一體性,方有第二條理由中援引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之“使用全稱”規定进行的说明。在第一條理由中我已説明了教宗不同于普通頭銜,故您用歐洲君主之類普通頭銜的命名例子來反駁我的第二條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如您單獨駁我此條,似應該以同屬特殊宗教名稱者如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等寫成“丹增嘉措 (達賴喇嘛)”之類來反駁我(我只是打個比方)。又,建議您依據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的條文來進行反駁,畢竟例子再多也還是例子,不是法规,您應當根據正式規定來判斷。若用舉例子的方式進行批評,想必作爲資深維基人的您也清楚,維基百科中尚有以人名加頭銜的方式命名的條目,我不以此為据正是据例子不足采之理。

我的第四條理由即天主教會聖人命名法,這是我据以支持宗教名稱論的極顯明的理由之一,而非您所誤認爲的是後者的結果或與後者同因。有關該命名法的論據,最方便、權威的可見教廷所出聖人歷等。您若對根據名從主人採用教會習慣有質疑,希望您在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提出,以便修改相關規定。

暫回復如上。待您對我提出的五條理由進行詳細回復後,咱們可再進一步地討論。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2日 (二) 09:53 (UTC)[回复]

您好!很高兴又收到了您的回复。

首先,您在回复中指出,“在许多西方语言维基版本中,包括天主教的官方语言拉丁语版本中,直接使用教宗名字,因此您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依然没有根据。”此點是不符合維基百科·列明來源的規定的。在維基百科·列明來源中明确规定,“請留意,各維基版本是不能互相參考的。”即便所有西方语言维基版本均直接使用“教宗名字”,也不能即援引其来确定中文维基百科条目名称与内容。作为资深维基人,我想这一点您比我清楚得多。您特别青睐拉丁语版本维基的内容,似认为该语言版本维基在有关天主教的条目上具有权威性,但需要提醒您的是,语言和权威性是两码事。我使用中文编辑维基,但我就对中国的道教、周代礼制、中国核武器之类的主题毫无研究,更不用说具有权威性了。若有道教研究者或道教徒,周代礼制专家,中国核武器研究者在其他语言维基上编制条目,其权威性当然可能比我强。权威性不属于任何特定语言的维基版本。如果像您说的举点其他语言维基版本的例子就能当论据的话,那我也能根据意大利文、英文等维基版本来说,“在许多西方语言维基版本中,包括天主教教廷所在地意大利的意大利语版本中,使用教宗本笃十六世之类命名,因此您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依然没有根据。”作为维基人,不应这样讲。

其次,您又一次未认真阅读我的回复。我在上个回复中写得十分明白,“有關該命名法的論據,最方便、權威的可見教廷所出聖人歷等。”您却说我“没有给出任何来源来支持您的这个说法”。这说明您对我的回复并没有仔细阅读。

最关键的是,即便我没有指出上述来源,您也应该首先回答我的第五个问题,即您所称的有关头衔的禁止性规定的来源在何处。该问题是基于您最根本的质疑,这个问题并不附属于其他四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因此您对我其他四个问题的反驳并不能代替您对该问题的回答。您说“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可能我眼神不济,我查阅了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但没找到该规定。首次回复时,我只要请您给出您的来源就行了。您言之有据,咱们进一步讨论才有价值。但为了将问题说透,我除了在理由五中向您提出该问题外,还另行向您提出了四个理由,以表讨论之诚意。您迟迟不愿回答您作为本次讨论的提出者理应首先回答的问题,却仅质疑我的前四条理由。我在理由五中说得很清楚,您如果不能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是根本没有凭据来质疑我前四条理由的。

自您提出要求讨论后,我一直感到十分荣幸,几次回复均秉持维基百科“尊重其他参与者”的关键方针,详细阐述本人观点,实盼望您能在阅读后进行认真的回复,以便咱们共同讨论,相互学习。我还为您阅读方便调整了原回复。可您既不认真看我的回复,又对我的问题避而不谈,令我倍感失望。是您首先提出质疑,您总得先给您的质疑找点法规上的正式理由不是。若您的质疑是基于维基百科的正式规定,那我当然要进一步学习相关规定并进行相应答复。希望您在答复中谈一谈,您所说的“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的来源。先把您最初质疑的来源谈清楚,让我相信您确有诚意认真讨论,咱们再讨论我后来提的那四条理由的来源问题。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23:33 (UTC)[回复]


为了再次帮助您回复,我特别归纳咱们的第一争点如下:

  • Wing:“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假如想更改命名常规的话请首先讨论,然后再更改。请不要随意破坏常规。谢谢。”
  • uiophjkl:“请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指出您的质疑的来源,谢谢。”(即我的理由五的第一部分)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23:42 (UTC)[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问题的回复。

我在上次回复中说:“先把您最初质疑的来源谈清楚,让我相信您确有诚意认真讨论,咱们再讨论我后来提的那四条理由的来源问题。”您这次终于初步回答了您质疑的来源问题,(虽然还纠缠了一下我的那四条理由),让我初步相信您也有诚意讨论。为免模糊焦点,咱们现在只先讨论咱们的第一争点,待该问题讨论清楚了再讨论其他四个问题也不迟。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我记得我在历次回复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德国民法。您若对其感兴趣可以自行研究,咱们这里不谈。

您既然说这个做法是社群一直使用的共识,那么我就先说说这个“共识”。《维基百科:共识》中指出,“一个共识是人们依照诸如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并通过有礼貌地讨论辩论来达成的。”您自己都明确承认:“过去没有过讨论。”连讨论都没有,哪里来的共识?您却说,“过去没有过讨论”,因此这个做法才是共识。这就令人感到十分困惑。照咱们维基百科·共识的规定,恰恰应当相反地说“过去没有过讨论”,因此这个做法才不是共识。不待我辩驳,您的叙述首先就自相矛盾。

您还说,“欧洲君主、贵族,包括教宗的命名方法始终是不加头衔”。抛开教宗不谈,就是您自己提出的欧洲君主、贵族,其条目命名也不像您所说的“始终”不加头衔。现在维基百科里就仍有为数不少的“欧洲君主、贵族”条目不像您说的那样,这一点想必作为资深维基人的您知道的比我多。如果您是想用列举例子的方式通过数量来证明您的观点,那么我已在前几次回复中反复说明,这种通过列举例子证明规则存在的办法是无效的,翻遍维基的规定也没有哪一条说,某种条目的数量达到多少多少或占类似条目的百分之几,就能自动产生出个“共识”来。您如果知道这种数量要求或百分比规定,不妨提出。一些条目名类似这一事实本身只能证明有若干维基用户的个人编辑习惯相同而已。您有您个人的编辑习惯,我也有我个人的编辑习惯。咱们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个人习惯,此即维基百科“尊重其他参与者”的关键方针之表现。

《维基百科:管理员》中写明:“應當指出的是,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这段话说得非常明白,作为管理员,其唯一的天职就是实现“共识”,而且为了强调共识的性质,还重点申明必须是“社群讨论”所得。换句话说,没有讨论,不存在共识,管理员就没有权利干涉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行为。这就是维基百科对管理员最根本的要求。相信您比我更能理解和体会其中的深义,更相信您不会以个人编辑喜好代替管理员对共识的尊重。

以上叙述并不表明我对您所持的有关条目名称中头衔的见解有什么特殊的反对意见。我充分尊重您的个人观点,并无特别的意见。条目名称加头衔也好,不加头衔也罢,都和我编辑的这些宗教名称没什么关系。哪怕将来维基百科真的在条目名称头衔问题上达成了某种共识,也不能自动扩展其适用范围至宗教名称上。更重要的是,宗教名称的编辑规则也不会自动适用于编辑像您说的欧洲君主、贵族之类的条目上。您和喜欢在条目名里加头衔的维基用户各安其便也好,讨论并达成共识也罢,都和我们这些宗教名称的编辑者相安无事,大家各自编辑就好。现在您还不待您所关注的条目名称头衔领域里达成共识,就先强要扩展您所喜欢的条目名称头衔编辑方法至我们这些宗教名称条目上,窃以为似乎有所不妥。还请您千万再慎重考虑考虑,非常感谢您。

另:鉴于您在答复中回答了我有关您的质疑的来源的问题,我郑重撤销上次对您的诚意的怀疑,并诚心向您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希望您不要介怀。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4日 (四) 20:16 (UTC)[回复]


您好!很高興又收到您的新留言。我打開了您留的頁面鏈接,但沒找到您的有關發言或轉貼,只看見一個“蘇州什麽什麽”的用戶開啓的討論。您指的是這裡嗎?謝謝!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10日 (三) 17:06 (UTC)[回复]

RE: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编辑]

您好,您提示我创建的条目镜·双城和百度百科相同,认定我为侵权 但是人物简介这一章是该小说上简介部分的原话,这也属于侵权吗?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請封禁我吧[编辑]

根據Wikipedia:封禁方针,针对用户帐号(比如不适合的用户名)的封禁一般都是无限期的。"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08:32 (UTC)[回复]

感謝[编辑]

感謝您對此事的關注。有關違規發言原載於這裡這裡,謝謝--210.6.97.179 2009年6月2日 (二) 07:54 (UTC)[回复]

同一用戶的同一種風格發言有持續趨勢--210.6.97.178 2009年7月3日 (五) 04:06 (UTC)

紧急求助[编辑]

Hi,wing,我回来了。又要麻烦你紧急翻译de:Bois du Cazier,这是6月16日的每日图片的相关条目,感觉像是一个灾难的遗址。谢谢。—木木 (发呆中) 2009年6月3日 (三) 14:10 (UTC)[回复]

通知[编辑]

您好。經過早前在互助客棧(方針)的討論,除了把無版權訊息或/及來源檔案的刪除時間確定為掛模板的五日後外,還決定把仿傚疑似侵權的處理方式建立專頁——「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以方便管理及避免模板被用戶私下移去,還望閣下以後協助維護該專頁。—J.Wong 2009年6月3日 (三) 15:49 (UTC)[回复]

需要您的意见和建议[编辑]

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的草案刚刚完成,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讨论以获得社群的共识。如果可以的话,恳请您阅览一下这个提案,我们非常需要您的意见和建议以让它更完善。非常感谢!--서공・Tây Cống・セイコゥ (相談 / / ) 2009年6月5日 (五) 12:48 (UTC)[回复]


关于条目三阶教与智俨法师[编辑]

一些成语我承认是抄袭了别人的网页,这点上我承认并道歉。但三阶教智俨法师两条,我看来阁下所怀疑的条目依据,但是其中我大量翻看古文原文所获得的依据为什么也算是侵权。而阁下所引用的原文连依据都没有。比如三阶教,我有10多处引用,但阁下所引用的文章连一处都没有,敢问阁下,这样做是否恰当?我无意阁下的宗教信仰,但看到阁下曾经封杀过别人编写的佛教词条,我对阁下所能保持的中立态度持负评价。敬上!—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6日 (六) 16:21 (UTC)[回复]


^ 《续高僧传》(卷十四) ^ 《五教章》(上):“后代信行禅师依此宗立二教,谓一乘三乘。三乘者即别解别行及三乘差别,并先习小乘后趣大乘是也。一乘者谓普解普行,唯是一乘,亦华严法门及直进等是也。” ^ 《七阶佛名》的礼诵次序是︰敬礼常住三宝、叹佛功德、普光佛等五十三佛、释迦佛等三十五佛、宝集佛等二十五佛、忏悔文、梵呗文、说偈文、三归依文、无常偈等。 ^ 隋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十二):“居大僧下,在沙弥上……头陀乞食,日止一食”。 ^ 《金石续篇》(卷六) ^ 《陶斋藏石记》(卷十九)〈管真墓志〉 ^ 《像法决疑经》强调布施的功德︰“若复有人,多饶财物,独行布施,从生至老不如复有众多人,不问贫富贵贱若道若俗,共相劝化,各出少财,聚集一处,随宜布施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 ^ 《昼夜六时发愿法》:“昼三夜三,各严香花,入塔观像、供养、行道、礼佛。平旦及午时,并别唱(称名)五十三佛,余阶总唱(五十三佛以外佛号概括唱念)。日暮初夜,并别唱三十五佛,余阶总唱。半夜后夜,并别唱二十五佛,余阶总唱。观此七阶佛如在目前,思惟如来所有功德,应作如是忏悔。” ^ 9.0 9.1 韦述《化度寺无尽藏院》︰“寺内有无尽藏院,即信行所立。京城施舍,后渐崇盛。贞观后,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常使各僧监藏,供天下伽蓝修理。燕凉蜀赵,咸来取给。……武太后移此藏于东都福先寺,天下物资,遂不复集,乃还移旧所。” ^ 《历代三宝纪》(卷十二):“夫涅盘一理,趣有万途。……信行此途(三阶教),亦是万衢之一术也。但人爱同恶异,缘是时复致讥。” ^ 《开元释教录》认为信行的撰述是“乖反圣旨,复冒真宗”。 ^ 《群疑论探要记》(卷六):“中自存至理,然因之至谓念佛读经等,为所谓别法,今日修之。为增长我见之堕狱业因,其弊有不堪者,故当时禁其传播,毁其撰集。” ^ 《开元释教录》(卷十八):“开皇二十年有敕禁断,不听传行,而其徒既众蔓延弥广。既以信行为教主别行异法,似同天授立邪三宝,乃至开元十三年乙丑岁六月三日敕诸寺三阶院并令除去。” ^ 《历代三宝记》:“费长房录中初列信行撰述,而后同二十年判断不听流行。” ^ 《太平广记》(卷四九三):“其无尽藏财分为三分︰一分供养天下伽蓝增修之备,一分以施天下饥馁悲田之苦,一分以充供养无碍(斋僧)”。 ^ 日本《贞元释教录》(卷二十八),当时京城内55寺各有三阶禅院,其住持相续达200余年,僧尼二众有千人以上,都奉三阶教法。 ^ 日僧道忠撰《释净土群疑论探要记》,其中(卷六至卷八)广引信行《三阶佛法》及三阶教僧神昉《十轮经钞》之文

感謝你的歡迎![编辑]

我是支持台灣獨立的台灣人,感謝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海外僑民的你對我的歡迎!--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8:28 (UTC)[回复]

感謝!不過請你注意用戶:Altt311對我使用者頁面的破壞!--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8:42 (UTC)[回复]

被永久封禁的用戶名稱[编辑]

「影武者」用戶名稱在中文維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5%BD%B1%E6%AD%A6%E8%80%85

「世良田二郎三郎」用戶名稱在中文維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4%B8%96%E8%89%AF%E7%94%B0%E4%BA%8C%E9%83%8E%E4%B8%89%E9%83%8E

「劉黎兒」用戶名稱在中文維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5%8A%89%E9%BB%8E%E5%85%92

--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9:21 (UTC)[回复]

「影武者」就是「世良田二郎三郎」,目前出沒於「劉黎兒」的部落格[编辑]

其實「影武者」就是「世良田二郎三郎」,目前出沒於「劉黎兒」的部落格。

--丁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9:52 (UTC)[回复]


关于条目朱赛贝·托纳多雷[编辑]

  • 关于条目朱赛贝·托纳多雷,请问阁下一而再再而三地针对鄙人是出于何种目的,请仔细审查完这个条目再做考究。1,我的资料和阁下认为鄙人抄袭的只有一句话相同,而偏偏那句话我已经做了注释来源“^ (简体中文)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2008年7月11日).于2009年6月10日查阅. ” ,,而这个来源正是你所用的认为我侵权的来源,难道阁下没有看到么?其他的95%都和您所引用的那篇文章无关,上次我对您的抗议,您品德高贵没有回复鄙人,这次鄙人再次恳请阁下参与讨论。谢谢—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1日 (四) 13:57 (UTC)[回复]
    • 鄙人的文章字符总共是:5,439字节,和阁下所引用的文章“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 只有一句话相同,是“吉赛贝·托纳多雷的影片数量不多,大多以家乡西西里岛为背景,题材也偏好少年的憧憬和老年的回忆,但几乎每部都是精心锤炼的作品。”只有100字节左右。而且那句话我偏偏在后面有标注来源,文章来自“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2008年7月11日).于2009年6月10日查阅.”。我真是奇怪了,难道合理、合适、合法地引用一句话也就被删除整个条目么?阁下真的是处于版权保护考虑还是自身原因?鉴于诸多原因,鄙人重审上次和您留言的评价:我对阁下所能保持的中立态度持负评价! 敬上!—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1日 (四) 14:16 (UTC)[回复]

关于1728年柏林条约[编辑]

  • 您好,我正试图给1728年柏林条约这个条目加入一些参考资料,但是发现除了德语维基百科(该条目同样挂有缺少来源模板)以外,无资料提到这个条约,对威廉一世和查理六世的介绍中也未提及这一条约,以至于我在怀疑这个条约是否存在过,希望听到您的看法。--不寐听江 (留言) 2009年6月14日 (日) 18:50 (UTC)[回复]

您删的太快,先喝口水吧[编辑]

您好,您提请删除鄙人创建的条目 ICD-10 第一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ICD-10 第二章:肿瘤ICD-10 第三章: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和某些涉及免疫机制的疾患ICD-10 第四章: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ICD-10 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曾经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09/06/06提请过,后来条目被保留了。也就是说您在十天之内,以同一理由,向同一条目(及同类条目)再次提请删除。在下窃以为您是忙于删除条目,可能忘了这些,特意友好提醒一下。祝您吉祥!—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9日 (五) 19:13 (UTC)[回复]

请您给出侵权部分的详细范围,以便改写。请给我留言,谢谢。玄菟仙翁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9:15 (UTC)[回复]

重新整理并参考德语条目,尚未完成,请教如何添加"尚未翻译完成"和"翻译自德语条目"格式? 请回信告知,谢谢. 潜伏者 (留言) 2009年8月5日 (三) 01:5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