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Glu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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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編輯]

注意到閣下的翻譯編輯,感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惟需提醒閣下CC BY-SA要求,您應最低限度提供至翻譯版本來源(如英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歷史連結如en:Special:PageHistory/LLaMA等,「本次編輯主要來源,英語維基百科對應條目」未能符合CC協議的署名(BY)要求。敬請注意。--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4:34 (UTC)[回覆]

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覆]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覆]
好,我查一下補上。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覆]

RFDA[編輯]

我想如果您也認可比原方針好一點,另一方也接受這個方案,不如我們先按照這個方案去公示?確保討論結果不是無共識,然後再討論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覆]

  • 好像與原方針和歷史案例有些衝突。見在下在方針討論頁,關於「事件」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可能應該如下解讀部分。在下目前只準備給出對各種方案的評論,不準備另提方案。在下覺得讓事情進展慢一點,讓更多人看見討論的細節。畢竟這件事於比較大的爭議有關。 有關人士可能還沒看到, 沒有看到他們的評論。
  • 在下認為暫時先不公示任何一個提案, 多聽聽不同意見, 慢慢溝通。 感覺如原方針在符合歷史案例條件的清晰化,無法達成共識,就算了, 不改了。將行政員終止聯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這次討論記錄下來,以便將來繼續探討,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認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員權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樣。 謝謝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覆]
    提案只要有反對,就難以通過,與其最後什麼都沒有改,不如一點一點去改。舉例WP:VPP#修訂WP:BANEX,原先以英維版本公示,後來有反對意見,折中之後已經可以公示,但原英維方案支持者堅決反對任何讓步,結果就是最後一錘定音現行方針無誤無需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覆]
    在下感覺折中案「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只有在此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與「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衝突。不知有什麼方法改進這個衝突。目前的情況,我更希望採用原來版本。多謝溝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所舉證據需要事件發生後嘗試溝通過,但只要有溝通,而且溝通無效,一年內都可以提出投票。溝通的定義是任何向管理員的發言都是嘗試溝通,無效的定義是未獲得回應、無法達成共識、雙方無法理解諒解。--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覆]
    • 申請人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後才開始嘗試溝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後才開始溝通, 是否滿足條件?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 ...(不是「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只要NoteforRFDA後,進行溝通,48小時後是滿足條件的。與折中案衝突?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溝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決定的,不需要社群認定。與折中案注1(徵求社群定義)有可能的衝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覆]
      這樣改如何?
      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覆]
      如果"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但是 NoteforRFDA發生之後, 嘗試溝通不到48小時。 按原方針和以往案例,會認為不滿足申請條件。但滿足了折中案的條件,好像放得太寬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覆]
      所謂徵求社群定義的意思希望你們現在討論出這個溝通無效到底是什麼,寫明在方針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覆]
      是的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現在一直在討論這個溝通無效的定義,在下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原告認為溝通無效。 感覺AINH去掉硬條件也是這個意思,如果有共識,那就是一個進步。在下個人覺得應該在有共識以後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覆]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溝通無效,另一方堅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讓步,保留溝通無效但明確定義溝通無效是什麼,結果可能就是無共識,維持原樣,不如先對溝通無效做出定義,比原方針好一點。簡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須滿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覆]
      認同。謝謝。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維持原樣 - 按歷史案件的慣例來判斷。--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覆]
      認同: @桐生ここ"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提案人認為所列罪狀成立及溝通無效後提報到互助客棧。" --- 至少歷史案例中,似乎絕大多數爭議並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溝通解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覆]

提醒您,請您日後避免在他人對您的發言做出回應之後大幅修改您自己的發言,因為此舉容易造成誤會。如欲做出意見之補充或修正,請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刪舊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誤解。感謝您的配合,祝您編輯愉快。-Peacearth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回覆]

謝謝, 會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補充說明,主要是感覺不會變化我自己的原來的意思,不會對後來回復產生扭曲的後果。看來這樣也不好。會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覆]

邀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管治相關討論[編輯]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經已結束,調整管理人員上任標準容許用戶獲得臨時管理員權限設立仲裁委員會修訂管理員長期無活動解任方針已獲社群共識採納,目前正在討論實行的細節。請踴躍參與以上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0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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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世界末日 (辣椒)頁面存廢討論通知[編輯]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Draft:世界末日 (辣椒)」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該頁面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自行移除頁面存廢模板,討論是因為有編者認為頁面不適合維基百科。請參與頁面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在討論期間歡迎繼續完善原先的頁面,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回覆]

管理人員選舉及問卷進行中[編輯]

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正在進行,ASidATannedBurgerManchiuUjuiUjuMandan四名用戶參選管理員,另有行政員AT參選監督員。投票期為2024年5月29日6月12日,誠邀您踴躍參與投票並表達對候選人的意見。

請注意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

投票連結 · 管理人員選舉問答


社群亦正就未來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除權的權力進行問卷調查,您可在上方投票連結找到表單匿名表達意見,或直接前往討論頁發表意見。


回饋請求服務已上線,誠邀您訂閱有興趣參與有關討論的話題。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4:14 (UTC)[回覆]

re[編輯]

謝謝您。敬佩您在形成共識的一系列討論的努力。這些都不容易⋯⋯我想起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尊重共識及促進形成共識不易⋯⋯-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23:52 (UTC)[回覆]

非常感謝您的鼓勵。--Gluo88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00:06 (UTC)[回覆]

2024年5月[編輯]

停止圖標
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提醒後(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您的相關提報)繼續此類行為(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0584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2)、發出與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方針及Wikipedia:共識相悖言論後(Special:Diff/82818268)繼續試圖強行曲解兩方針與(Special:Diff/82820455)、長期違反CC-BY-SA署名要求經提醒後(Special:PermaLink/8282409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仍不能滿足最低版權要求(神經圖靈機提示工程等)、加入來源中沒有內容(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您已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某些命名空間((條目)、Wikipedia和Wikipedia talk)。
如果您認為有合理的理由可獲解封,請閱讀封禁申訴指導,然後在討論頁上的封禁通知下添加以下文字:{{unblock|您的理由 ~~~~}}。若您重新註冊賬戶使用匿名身份在討論頁申訴,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您用作申訴的賬戶亦會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回覆]

此用戶正請求管理員對當前封禁作出複檢或者回應相關提問: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您的理由

在下決定就此不當封禁並且是溝通不當之封禁, 提出申訴,理據如下:

  1. 關於「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在下確實曾在去年十月份,因可能的刪改留言行為而受管理員提醒。有關方針如下:我們應該儘量不要更改以前自己的意見,因為其他用戶可能已利用編輯差異來引用您的留言(參見上面章節),或可能已就您的言論作出了回應。所以在提交留言前,請先使用「顯示預覽」來檢查自己的留言是否有出錯的地方。更改或刪除已有回應的留言有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的發生,因為該回應文字可能會不再配合您更改後的留言而刪除留言則會使回應文字置在另一留言之下,別人閱讀留言時便會有疑惑的地方。以下提供數種方法以解決這些問題...明確強調的是: 不應以更改先前意見扭曲已回應之留言。管理員Peacearth君的提醒指出的也是: 不應大幅度修改自己先前意見,以造成已回復的留言被扭曲。Mys 721tx君經「獨立調查」以本人五月份部分的幾次整理髮言之編輯,認定為繼續此類擾亂討論秩序之編輯,並實行封禁。然而從上述相關鏈接:「Special:Diff/82819639、「Special:Diff/82843752、Special:Diff/82845682/8284586」我們可以看到, 這三則有刪改留言或編輯位置,但他人從未針對該段落的內容進行回復,故達不到「扭曲或擾亂討論秩序之效果。至於「special:Diff/82840584」,本人是聽從Ericliu1912君意見進行的修正,應可按善意推定本人是做維護工作,而非擾亂討論。該則理由的封禁,本人認為明顯不當,並曲解了TPG指引與去年Peacearth君的提醒內容主旨(防止修改留言以扭曲他人言論,而非不能在合理的前提下調整相關留言)。同時此則封禁理由可能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即「沒有假定善意、被情緒影響、不熟悉規則、未經論證的評論、邏輯謬誤(尤為滑坡謬誤)等均是常見的輕率指控成因。涉事用戶通常未必能在強烈情感下作出客觀判斷,更可能會因此而忽略了重要的推論步驟,從而出現誤判和輕率指控。
  2. 與共識違背之言論:根據中文維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維基百科制定有方針與指引,但並非板上釘釘不可更改,其內容和解釋可以逐漸發展完善。方針與指引所蘊含的原則和精神, 比字面措辭更為重要,並且有時為了改善維基百科允許例外的出現。請您大膽但不要輕率地去編輯、移動或修改條目,也不要苦惱無意所犯的過失,因為頁面的每次更改都會被保存,因此所有錯誤都能被輕易的改正。有用戶如@桐生ここ君則認為, 在下言論屬基於現實資料的,對共識概念的個人理解發表看法,而非試圖曲解方針。維基百科亦非官僚體制,應該通過討論、達成共識來化解用戶之間方針理解上的分歧,而不是僅按各自個人理解來解讀的方針和程序。如果管理員將與自己對目前政策解讀有分歧但基於改善目的之言論, 以個人理解來定性為「曲解方針」「擾亂討論」, 將對社群用戶參與討論形成自我審查,從而對社區討論造成不良影響
  3. 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在下提供Translate模板:提示工程該則討論於本年1月份,已經其他用戶添加Translated模板。何處違規(請解釋)? 而神經圖靈機本人確實因疏忽未提供Translate,但在未有任何提醒,更沒有任何有關「翻譯時忘記加入Translated可定性為嚴重擾亂」的提醒、警告(即可能造成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前提下,管理員mys 721tx君直接將在下不限期編輯禁止, 是明顯過重的。
    1. 同時, 羅素悖論(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 中都是有來源內容,帶有參考資料的。何處違規(請解釋)?
    2. 數理邏輯 (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內容中的沒有參考資料的部分,主要是根據原文所指向的多個條目鏈接和英維對應條目的信息,對原文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進行了修改,變動不大。我仍認為這屬於合理推定內容,並符合社群慣例。
  4. 除上述封禁瑕疵外,在下此前從未曾受到不得增添未有來源內容之討論頁警告等可能會受到封禁之通知提醒,管理員直接對在下予以不限期封禁, 恐有違方針中「教育用戶熟知相關政策」的目的同「封禁應是最後手段」之規範。在下詢問第三方管理員Ericliu1912君亦認為此封禁過重或不妥。
  5. 綜上所述,依據封禁政策:
    1. 「...封禁對用戶有極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基於可被復檢的證據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所有封禁理據應在覆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管理員應當充分熟悉具體情況
    2. 「管理員須在執行封禁時提供清晰、具體的理據說明封禁理由,並應避免使用術語,以確保被封禁的用戶能理解相關規範。
    3. 」「不限期封禁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禁,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 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的行為。」
在下認為,上述封禁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導致當事管理員沒有按方針充分熟悉具體情況, 進而有違方針「封禁始終為最後手段」。 在下請求第三方管理員審查上方理據,解除相關頁面明顯不當之封禁。
同時要求當事管理員@Mys 721tx君必須回應並解釋上方無用戶提報情況下Mys 721tx君「自已調查」發現的」卻明顯具有瑕疵之理據論點的每一個diff逐條diff回應和解釋在下以上對diff封禁理據的質疑。 歡迎第三方用戶發表意見。——Gluo88留言2024年6月4日 (二) 09:58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我不確定自己算不算「第三方管理員」?上面有關共識方針的討論,我也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4日 (二) 18:58 (UTC)[回覆]
我印象中,封禁申訴的處理方式是由其他管理員確認,我不確定是否可以在封禁申訴中,要求原來進行封禁的管理員回答問題的。--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02:50 (UTC)[回覆]

非常感謝各位發表的意見,

  1. 在下支持@Lanwi1@Shwangtianyuan提出管理員不應在裁決問題過於激進、刻薄進而引起強烈爭議的説法。就這起案件而言,上文所述封禁瑕疵、曲解方針、未經正當溝通、有違「封禁是最後手段」的行事做法,若屬實顯不應鼓勵,因爲這類過當處事明顯會傷害用戶參與維基百科的建設的積極性與甚至形成對管理員用權的恐懼感。應在採取封禁前應非常熟悉個案的具體狀況、仔細研究相關行爲,並給出合理的推論,證明已到不得不「採取封禁」這一最後手段。
  2. @Ericliu1912:明白理解閣下作爲參與該討論的用戶的立場避嫌,相信這麼做能保持該封禁申訴的客觀中立論證。同時在下對您先前指出該封禁中存在可能的過重或不妥問題意見,再次表示非常感謝。祝編安。
  3. @Wolfch:感謝您提出的疑問,在下是查閲相關封禁申訴指南的以下若干條文:
    1. 其一是「所有封禁理據應在覆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2. 其二是「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
在下已明確質疑本封禁所有理據均存在有明顯瑕疵、未經正當溝通、違反假定善意、可能的曲解規則等問題,或許符合上述條文的「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一欄之規定。
此外根據封禁政策「常見解除封禁的原因包括封禁理據已不存在、承諾改善、封禁的管理員不清楚實際狀況或明顯的判斷錯誤」如果Mys 721tx君未能就其封禁理由仔細地、詳細地論證或駁斥上述全部質疑,則很有可能屬於第三種情況。
在下認爲Mys721tx君經過其「獨立調查」對本人採取方針政策明文必須構成嚴重擾亂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慮溝通、初犯、未經其他用戶提報、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必須按維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溝通 」,供社群檢驗。最終,交由第三方管理員及社群用戶判斷。
以上。持續歡迎第三方用戶發表評論。Gluo88留言2024年6月5日 (三) 12:2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