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專門法律。此法律於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確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