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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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公布死亡者姓名的編輯[編輯]

在下引用一段法律界人士的觀點,希望大家就不要在維基百科上記錄遇害者名單了,尤其是其家屬反對的。順便及時回退一下,必要討論時希望參與者能在本人討論頁通知在下參與。

「通常在此類報導中,公布逝者姓名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悼念,二是使無法被聯繫到的死者親屬及時獲知訊息。但是否有必要公布全名是值得思考的。依中國法律而言,隱私權往往僅是名譽權下的副權利,有時無法充分救濟。嚴格來講,就算逝者已去,新聞報導也不能公布全名,因為是否公布全名也與公共利益無關。有人會說,追悼死者並不侵犯其名譽,但我個人認為,死者的名譽權是會有延伸的,應予以法律保護。」

--AddisWang (留言) 2013年4月18日 (四) 03:38 (UTC)[回覆]

( ✓ )同意,就寫呂某就行了(引用的新聞報導里也是這樣寫的)--Yanteng3 2013年4月18日 (四) 04:00 (UTC)[回覆]
x某都沒必要,瀋陽女生已經夠了。--AddisWang (留言) 2013年4月18日 (四) 08:00 (UTC)[回覆]
( ✓ )同意 Kuristina | Talk 2013年4月19日 (五) 12:23 (UTC)[回覆]
(※)注意,逝者家屬已同意公布姓名。--NVMENOR留言2013年4月19日 (五) 12:27 (UTC)[回覆]
(?)疑問,來源?--Yanteng3 2013年4月19日 (五) 13:35 (UTC)[回覆]
(:)回應中國日報波士頓大學--NVMENOR留言2013年4月19日 (五) 14:44 (UTC)[回覆]
(?)疑問,雖然遇難者姓名已經公布了,但引用的那段法律界人士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在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公布實施後,隱私權已經不是名譽權下的副權利了。況且逝者姓名本身在不涉及評價的情況下並不屬於民法意義上的名譽權。這裡的問題是成年子女逝世後,其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是否有權利不公布姓名?法律沒有規定。時雨留言2013年4月20日 (六) 14:51 (UTC)[回覆]

參考文獻 (更多)[編輯]

WhisperToMe留言2013年4月18日 (四) 16:5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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