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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编辑]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各大媒体上,凡是提到FLG的基本全是批判中共的暴行的。出于对真相的匮乏,我也无意于说FLG就是邪教,但是切身体会是,修炼FLG的人士,很多都生病了而不去医治,直至病重不治。至少在我的印象中,FLG并不算是一个与人与己于社会有利的宗教。或许天安门ZF事件可能是自导自演为了打击FLG的幌子,手段或者不光彩,过程或者很暴力,但是不能全盘否定目的的正义。当然这可能涉及到人权,我也无意对ZG人权的缺失去辩解。但是凡是涉及到FLG的事情一律是对中国政府的批判并不是一种客观的看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42.200.181.186對話)於2018年9月20日 (四) 12:28 (UTC)加入。[回复]

关于中国宗教模板[编辑]

我曾把FLG从这个宗教模板中撤除,注意到有编辑作了取消,我想在此说明我编辑时的出发点: 1. 至今没看到有证据说中国政府说FLG是一种宗教,故不宜放入中国宗教模板。

2. 关于邪教 且不说中国之外的世界各国对FLG表彰居多,并无称为邪教。仅就中国国内而言,中国人大99年10月出台的邪教法,中国公安部2000年、2005年两次依据人大邪教法和刑法300条等制定的邪教名单中,均没有FLG。中共内部也只有江系政法委势力给FLG扣上邪教的帽子,在全力镇压并抹黑;但并无形成正式的中国法律和公开的文件称之为邪教,只是利用其操控的媒体用邪教这样的词汇来谩骂。这儿给出一些依据:

2000年的公安部文件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年公安部文件可参考下述两文吕耿松:池建伟案庭审旁听侧记 迄今无成定论法律认定法轮功

既然中国法律和中国中央政府公开文件中,均没指为FLG为邪教,而且FLG本非宗教,那么维基上的中国宗教表格,也不宜如此规定FLG。

个人浅见,供参考。 Marvin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03:57 (UTC)[回复]

http://www.sara.gov.cn/gb/jqgy/jld/ldjh/yexiaowen/26d12589-4a79-11da-a1dd-93180af1bb1a.html CHEM.is.TRY 2012年8月14日 (二) 08:33 (UTC)[回复]
该连接打不开。Marvin留言2012年8月14日 (二) 11:44 (UTC)[回复]
已修复--CHEM.is.TRY 2012年8月14日 (二) 15:16 (UTC)[回复]
宗教事务局叶小文此说背离实情,只是反为江泽民反FLG的国家机器一部分,通过媒体造谣而已。其认定邪教说,并无中国政府的文件以支持。我前述证据是由国务院公安部政府文件所支持。Marvin留言2012年8月15日 (三) 12:43 (UTC)[回复]
以官网(gov)为准。你那份文件非来自官网,真实性存疑;后面那两个链接也不是gov。即使退一万步说是真的,也是旧的。00年没认定不代表现在没有。--CHEM.is.TRY 2012年8月15日 (三) 14:06 (UTC)[回复]
(:)回應 不用退一萬步,只要理性的思考就行了。公安部2005年的文件是最新認定邪教文件,其中也根本沒有FLG,這從我所給後兩個連接中可看出。是否定邪教應以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為准的,不是以誰在喉舌媒體宣傳為准(有GOV網址的媒體仍是喉舌媒體呀)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轉一則跟前述公安部2005年認定邪教文件一致的政府網站(GOV網址)信息 我国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其中並無FLG。Marvin留言2012年8月15日 (三) 21:56 (UTC)[回复]
05年没有不代表现在没有。至于“喉舌”,好笑,政府认定的当然是通过“喉舌”媒体发布了。--CHEM.is.TRY 2012年8月16日 (四) 17:50 (UTC)[回复]

(※)注意 “法轮功”到底加不加?我个人认为应当加上那一栏的名字叫“政府认定的邪教”,民政部也有通知说法轮功是“邪教”,至于政府高层人物都是什么态度或者说有什么斗争,这不需要理会,只要这份文件还有效没有被撤销作废就行了,民政部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发布的文件完全可以代表政府的。--A20120312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20:18 (UTC)[回复]

法轮功作为一个有争议的组织是确定的,而且可以确定的是它是一个宗教团体,虽然有争议,但还是应该罗列,我认为独立一项更好。--Jyu..(عشق، مانند لوتوس). 2012年8月31日 (五) 04:28 (UTC)[回复]
A20120312宣稱民政部有通知稱邪教,屬於A20120312個人原創。其所給連接中根本沒有邪教一說。Marvin留言2012年9月25日 (二) 02:42 (UTC)[回复]
User:Marvin 2009宣称民政部没有通知称邪教,属于Marvin 2009个人原创。所给的链接中很明确地提到了“非法组织”,完全可以归入此类。--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2:23 (UTC)[回复]
A20120312 須知非法組織和邪教是兩個不同的詞,不要添加你自己的原創。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4:45 (UTC)[回复]
模板里面不也有“非法组织”四个字吗?--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6:43 (UTC)[回复]
那是你為了圓謊後來添加的,而且這個你強加的邪教定義還在條目中。你欲加之罪的本領,看來是不讓於周永康政法委。其實今年眾多國際權威媒體均報導過,周永康的政法委才是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的非法黑幫組織。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12:56 (UTC)[回复]
我加的……好吧,我居然有能力控制民政部,我真没想到我这么厉害。--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14:50 (UTC)[回复]
我並沒有說民政部通告是你加的。而是你把法輪功加到條目中的邪教類別,毫無證據支持。中國政府從未如此認定。眾多西方學者則明確指出法輪功并非邪教。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20:45 (UTC)[回复]
不对,下面另一位编辑已经给了国新办和邪教问题办公室的官方文件。中国政府已经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丹夏留言2018年11月11日 (日) 20:43 (UTC)[回复]

国新办不是说了吗?[1]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不是也说了吗?[2]法院还判了?[3]这不都说是邪教了吗?

没及时看到这儿的提问,其实由[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4/06/140603_china_cult_list_falungong BBC的《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也可看到中国法律从未把法轮功定作邪教。上面用户给出的国新办、人民网、新华网连接均打不开。其实这江系利用媒体宣传造假后再删除掩饰,也是普遍现象。另外,法庭是执行法律,并非制定法律,中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人大从未把法轮功定作邪教。一些法庭在政法委610非法机构操纵下滥用法律其实是在执法犯法。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0日 (一) 03:44 (UTC)[回复]
链接打不开仅仅是因为时间过于久远而删除早期报道,三个媒体的其他早期报道也是一样,所谓“江系利用媒体宣传造假后再删除掩饰”完全是错误解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工作报告均提到法轮功是邪教[4][5][6]。--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0:40 (UTC)[回复]
BBC的报导给出了中国官方邪教名单,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阁下从来不看别人在说什么?只要能反法,从来不说一句实话?江系人物的工作报告并非人大制定的法律。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1日 (二) 02:29 (UTC)[回复]
江系人物的工作报告并非人大制定的法律[原創研究?]--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34 (UTC)[回复]
人大于99年10月底通过的邪教法中,根本没提法轮功。中国国务院公安部2000年、2005年两次依据人大邪教法和刑法300条等制定的邪教名单中,均没有FLG。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1日 (二) 03:05 (UTC)[回复]
没有提到不代表否认先前作出的定性,况且人大、最高法院等工作报告均指出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被依法取缔后,整体牵出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境内已基本销声匿迹。从纵向来看,它是境内的邪教组织。但从横向来看,它现在是境外的邪教组织。--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29 (UTC)[回复]
又非是实话,而完全是指鹿为马。除了江泽民在人民日报的虚假宣传之外,在中国法律方面从未有定性。你所谓的工作报告根本不是法律文本。20多年来政法委一直极力打压,到现在还在这儿外宣,这叫什么在中国大陆境内已基本销声匿迹。境外尊重人最基本的信仰自由,再加上法轮功象人大前委员长乔石调查后所说的“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各国各地政府有褒奖5000多次了,根本没有邪教一说。只有中共邪教治下的政法委610邪教机构的邪教份子经常在栽赃,诬正为邪。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日 (三) 03:41 (UTC)[回复]
  1. “在中国法律方面从未有定性”这句话是原创研究。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提及名字,但每条定义很显然都在针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有关工作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
  2. 你说的政府褒奖等等发生在取缔之前,当时还没有发现其危害性,所以请不要混淆时间顺序。就像槟榔一样,以前人们以为它能够提神醒脑,后来发现它会对口腔造成巨大危害。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4:12 (UTC)[回复]
在中国法律方面从未有定性是事实,并非你所称的原创研究。
99年7月民政部针对的是研究会-实际上早几年已经不存在。当时的通缉,也被世界刑警组织拒绝;当时根本没有说是邪教,在7月镇压时江泽民及其媒体也根本没有说过因为是邪教才镇压的。江泽民是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时,才首次给FLG帖邪教标签,而后人民日报称就是邪教。江泽民99年7月发动镇压时宣称三个月彻底消灭法轮功。在10月宣称邪教,是三个月镇压失败后,江泽民在升级镇压手段,也是江氏及其掌握的媒体洗白江泽民7月非法发动镇压的手法。据当时主流媒体报导,七个政治局常委中,只有江泽民一个坚持要发动镇压。(顺便提一句,你所答的是国内在镇压前对FLG的颁奖,而我所谈的是国外在20多年来对FLG的颁奖。从中可见东西方正常社会是赞许FLG的贡献,只是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非要镇压)。99年10月底中国人大受江核心胁迫制定邪教法,但人大委员们一定程度抵制了江泽民的强权,在制定的邪教法根本不提FLG。既然法无明文针对法轮功,就不能按个人好恶定性。
邪教一说是江系对百姓的洗脑虚假宣传。中国任何法律均从来没有使用邪教标签对待FLG。99年10月江系的邪教宣传不能成为江泽民在99年7月发动镇压的原因。但是,中国人大,中国国务院和中国公安部,从来没有听从江泽民的意思对FLG作邪教定性。美国自由之家的东亚高级分析师SARAH COOK的相关证词指出江泽民的镇压受到中共高层的反对,江泽民发动镇压的原因主要是出自于个人妒嫉,也提到人们不可上当于江氏邪教宣传。 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1999年10月制定的邪教法,国务院公安部于2000年及2005年的兩次邪教公告,均沒有跟隨江泽民的邪教宣傳。所提供BBC这一可靠来源的这篇报导是非常精确的。 请不要再上当于江氏喉舌洗脑宣传了。--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日 (三) 13:17 (UTC)[回复]
你的上述观点或类似观点已被我和其他用户反驳,属于无效论证。--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13:44 (UTC)[回复]
理屈词穷后故技重施--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03:46 (UTC)[回复]
嗯,阁下确实“理屈词穷后故技重施”。因为你的上方言论跟你先前的已被反驳之言论本身没什么区别,换汤不换药而已。--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05:50 (UTC)[回复]
驳斥一说有点类似于中共在对中国百姓犯下滔天罪行的同时宣传我党一贯正确这样邪教式自吹自擂。一直来阁下没说一句实话,良心完全坏了?
中共历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20年来政法委下令全国政法公安干部镇压法轮功,现在要整顿执法犯法了,开始抓捕了大量听从中共命令违法犯罪的政法公安人员。
近月来多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落马山,如最近落马的山西省前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江苏省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王立斌,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总队长(局长)张建芬,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晓川等都曾参与迫害法轮功。--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13:14 (UTC)[回复]
官员落马是因为贪污腐败,与依法打击邪教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你这种硬扯关系的做法就是原创研究、不相干谬误,属于无效论证。--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3:28 (UTC)[回复]
两周前,中纪委通报,中央610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受立案审查。610是江泽民成立专门镇压法轮功的盖世太保邪教组织。中央610主任李东生则好几年前被收监,主管610的周永康也是在秦城。观DavidHuai1999用户,把610恐怖组织成立的凯风网狡辩成可靠来源,把华邮等可靠来源则加以删除,这类行为,是中共邪教一贯的指鹿为马,也会象彭波等一样最终受到清算。愿吸取教训,悬崖勒马。--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13:43 (UTC)[回复]
请停止离题讨论及人身攻击。已将相关内容提报至VIP。--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2日 (四) 13:52 (UTC)[回复]
请问什么地方离题了?人身攻击?象DavidHuai1999在简鸿章条目用轮子之类的名词称维基用户,才是人身攻击吧。--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13:57 (UTC)[回复]
那个名词早就讨论完了,大可不必翻旧账转移话题。--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4:03 (UTC)[回复]
对于阁下使用这个名词,确是人身攻击,但阁下从未承认不当,也没回答我的讨论,怎么算是讨论完了?阁下是否有必要道歉?
另外,在其他许多问题上,阁下经常把从未回应的讨论说成是已经驳斥,我才基于事实,指出阁下失实。--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14:28 (UTC)[回复]
  1. 对于已经解决的过往讨论,且与此讨论话题不相关的,我不会回复。
  2. “阁下经常把从未回应的讨论说成是已经驳斥,我才基于事实,指出阁下失实”这句话完全不符合事实。反驳的观点显而易见。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4:37 (UTC)[回复]


(!)意見-DavidHuai1999、DreamerBlue兩位好,(1)法院是否能認定?是一個問題,(2)法院的定義,是否超出法律的範圍,又是一個問題。這也是許多中國律師提出的問題,發現法院的作法違法。「依法治國」,要看法律、還是法院越權違法?刑法第300條也並未列名邪教種類。公安部2000、2005、2014年的名單也都沒有法輪功,當時兩高司法解釋都已經有了---公安部是不是應當依照法院解釋去定義,卻還是沒有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0:52 (UTC)[回复]
其一,法院当然有权根据法律,细化认定邪教的细则。从来没有拉出名单——公安部2000、2005年、2014年名单一说纯属造谣,直到2014年首次由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了一份包含法轮功的列表为止——只要符合法律定义便是邪教,何况表也不是公安部列的,是一个民间协会根据司法实践列举的。(《环球时报》文章“中国公布境内邪教组织官方名单 极端案例并不鲜见”称:“该协会3日发布的名单包括‘法轮功’……等1990年前后成立于中国境内的邪教组织……”)
其二,法轮功显然符合“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的定义,“法院的定义,是否超出法律的范围”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违宪审查(注:早有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的先例),不需要你Wetrace置喙。--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2:45 (UTC)[回复]
@DreamerBlue您好,您回退這筆編輯,您編輯理由寫「根据中国反邪教协会,不存在所谓的公安部名单;根据高法院高检院,2014年没有任何有关邪教的司法解释,只有1999年、2002年、2017年三个版本。
  1. 您以A理由回退AB內容,「基督教地下家庭教會」被法院以邪教判刑,為何您要回退?
  2. 「中國反邪教協會」自己不是說「民間機構」嗎?政府公安部說了算,還是民間機構說了算?
  3. 您說不存在「公安部名單」、是造謠,但是中共公安部2000、2005、2014年確實有邪教名單。公通字[200039號-發佈7種]、公通字2005年-發佈14種、2014年6月14種,都沒有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2:50 (UTC)[回复]
其一,你的编辑混杂了破坏和贡献,我无法区分,只能一并去除。其二,我并不管谁说了算,但中国反邪教协会属于中国大陆反邪教民间机构的权威,属于可靠来源。其三,公安部所有关于邪教的文件均明确指出邪教的定义,而这个定义最早并非由公安部做出,我可以查到的最早文件由高法院高检院1999年根据人大决定做出,公安部的文件的法渊源来自两高和人大决定,通过这个关系,以及公安部取缔邪教组织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履行其刑事司法职能可知,他一个人说了并不算,应以两高司法解释、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为准。--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2:55 (UTC)[回复]
(?)疑問-DreamerBlue您好,(1)編輯不是只有「回退」一種方式,而可以選擇性的保留,(2)法輪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定性、公安部的定性,比對您所提出,確實存在爭議。公安部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卻3份名單都沒有法輪功,這難道不是爭議?(3)您說兩高司法解釋---麻煩您找出兩高司法解釋,確認識否明確寫出「法輪功」。另外,「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應該是沒有。(4)您隨意指責他人「造謠」,公安部文件確實有,這些爭議確實存在。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3:04 (UTC)[回复]
  • “公安部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却3份名单都没有法轮功,这难道不是争议?”争议是阁下原创研究说了算吗?公安部未能尽列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何况该文件属于“通知”性质,即告知下属机关哪些一定属于邪教,并非公开文件,其列出的邪教组织很多只是地方性、少数性的邪教组织,法轮功是个什么东西,两高司法解释定义已经囊括在内,并不需要公安部门发文指出;何况1999年时公安部已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也没必要在所称的你的文件里面重复一遍——我倒是想问你,哪个人民警察会傻到不觉得法轮功是邪教
  • 阁下之前根据“被法院以邪教判刑”加入了“基督教地下家庭教会”,我在法律文书网站能轻易找到《范秀娟法轮功一案判决书》《张超英、高志等利用资料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裁定书》《王双春、唐华峰等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等近4841份判决文书,我为何不能将其加入呢?相关判决文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65号】指出:经查,“法轮功”组织系冒用宗教和气功名义建立,神化其首要分子,并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以危害社会,该组织完全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邪教组织”的本质特征,且有关文件已明确认定“法轮功”系邪教组织,在案证据还证明王双春等四人实施了散发或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的行为,且其四人此前均因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故其行为已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哪里来的争议?
  • 最后提醒你一句,「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有,而且如果进入司法审判环节,比一般的法律更重要,因为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并且涉及了如何判决的细节问题。我建议阁下了解一下中国的法律体系,不要再这种无谓的问题上狡辩。--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3:14 (UTC)[回复]
(:)回應-@DreamerBlue您好,
  1. 您前面說不存在所谓的公安部名单;...请停止造谣---但Wetrace提出確實有三份公安部名單。
  2. 您說不要再这种无谓的问题上狡辩。不需要你Wetrace置喙。---但是兩高司法解釋似乎沒有提到法輪功,而且中共控制下的司法,違憲審查幾乎不存在、曾做過的違憲審查案例極少、甚至有部分違憲審查裁判被廢止或不用了,而且中共最高法院院長自己公開反對「司法獨立」。
  3. 您說『「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有,而且如果进入司法审判环节,比一般的法律更重要,因为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您這說法,應該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司法是「依法律審判」,怎麼會由司法解釋 創造甚至凌駕法律,尤其違反刑法的最基本「罪刑法定原則」。
  4. 您知道,司法有「枉法裁判」等相關司法與公權力違法,法官、檢察官、警察公安,都可能被依法追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2日 (四) 19:00 (UTC)[回复]
  • 2021年2月27日,中共政法委系统、公安部开始所谓教育整顿,称“刀刃向内”。其后,在中国大陆刊发最高法院动态的网站“最高办案指南”,公布了“公检法干警专属12项罪名”,并称:“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同时,最高检察院的网站刊文称:将对检察干警违纪违法办案展开“过筛子”式“倒查”。
    最高法院网站“最高办案指南”,详细刊发了“公检法干警专属12项罪名”:
    (一)徇私枉法罪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五)枉法仲裁罪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刑讯逼供罪
    (十一)暴力取证罪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共市县级政法一把手5个月处分1258人 (rfi.fr) 这些政法人员在20年来违反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在镇压和迫害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现在被追责了。
    中共政法委也被刮骨整风 刀把子高官纷纷落马 (rfi.fr)--稀有石头 2021年9月2日 (四) 12:54 (UTC)[回复]
硬扯关系的做法犯了不相干谬误,属于无效论证。--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3:25 (UTC)[回复]
(!)意見-DavidHuai1999您好,Marvin_2009其實提的並非不相干,其實不少中國律師都提過這類問題,刑法300條、司法解釋等,是不符合法律定罪的基本原則。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2日 (四) 21:19 (UTC)[回复]
我在上方已经讲过,不再赘述。--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3日 (五) 01:44 (UTC)[回复]
(*)提醒-(1)行政上,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在1999年7月民政部公告,公告完全沒有提「邪教」兩字。(2)兩高司法解釋,並未列出法輪功。(3)中共公安部2000、2005、2014年三次「邪教」名單,包括國務院認定的,七種、14種,都沒有包含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1:36 (UTC)[回复]
(?)疑問-@DreamerBlue您好,您這筆添加有原創研究問題,且回退在下的修訂
  1. 您聲稱在下「無故刪除來源」,實際在下沒有刪除什麼來源。
  2. 您添加稱「行政認定」,稱公安部1999年文件,請問您是哪份文件?在哪裡?
  3. 您添加兩高司法解釋,請問裡面有沒有「法輪功」三個字?請您列出來。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00 (UTC)[回复]
我补充了民政部1999年文件,这地方是列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功是“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的非法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均认定为司法上的邪教组织。--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08 (UTC)[回复]
(1)原創研究,所列民政部告公告只說非法,並未稱「邪教」;公安部公告在哪?(2)兩公司法解釋,只列了一些看法,並未點名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1)原创研究,所列民政部决定已经指出相关机构“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2)兩公司法解釋称,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的组织均是邪教组织,法轮功显然在列。数千份法律文书均支持此观点。请停止做法盲。--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11 (UTC)[回复]
宣揚「迷信」、「邪說」,不等於「邪教」,明顯原創研究。兩高司法解釋哪個字列出法輪功?請說明。並請停止以「法盲」人身攻擊用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13 (UTC)[回复]
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没有列出法轮功,也没有列出任何一个邪教,但给出了邪教的定义。政府定义符合司法定义,自然就是邪教。请停止你的原创研究。--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15 (UTC)[回复]
(1)您終於承認兩高司法解釋沒有列出,所以之前明顯原創研究與混淆;這在法律層次、授權認定上更說明有問題了。(2)您列出中共公安部1999文件?究竟是公安部或民政部?究竟有沒有公安部1999文件,還是您自己原創?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26 (UTC)[回复]
(1)“所以之前明显原创研究与混淆”是您的主观臆断。两高司法解释给出了邪教的定义。政府认定符合司法定义,自然就是邪教。(2)究竟是公安部或民政部?公安部的公告根据并包含了民政部的决定,所以我列哪一个都没有问题。一个负责取消合法资格并认定为邪教,一个进行实际的取缔工作。--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36 (UTC)[回复]
DreamBlue问是否符合邪教定义? 看来你是认为符合定义才坚持加上邪教标签。但你此举是以个人观点在原创研究了。你个人认为符合不等于 中国法律认可。中国国务院公安部依据中国制定的邪教名单未列入法轮功。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2日 (日) 13:01 (UTC)[回复]
(1)不是在下主觀,而是您客觀上所提與您所述不符。(2)法律上不是這樣就認定的。依法治國不是嗎?公安部哪裡認定邪教?民政部哪裡認定邪教?原創研究。您弄清楚時序。江澤民扣上「邪教」的時點可沒這麼早。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41 (UTC)[回复]
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否将法轮功认定为“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2)两高司法解释是否将邪教组织认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法轮功是否符合此定义?(3)说到底,您从未正面回答任何问题,只是在诉诸权威或者虚空打靶喊口号而已。一边喊着“依法治国”,一边别人给出来的法律条文、行政认定、司法解释完全不看,这让人很难办,对吧?您自己信自己说的话吗?--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45 (UTC)[回复]
(1)舉證責任在您,民政部確實沒寫,在下上面已經說明清楚,是您沒交代清楚。(2)法輪功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那是中共片面說法。(3)沒正面回答問題應該是您、您說的1999公安部通告在哪裡?存不存在?您對於法律層級體系的認知似乎有些錯誤。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49 (UTC)[回复]
讲句实话,Wetrace已经辩输给DreamerBlue。--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2日 (日) 13:04 (UTC)[回复]
(*)提醒-DavidHuai1999您好,您經常只說立場。在下沒有跟誰辯論,只是詢問DreamerBlue的依據。如果您認為DreamerBlue上面說的有道理,那您可以回復在下上面提出的幾個疑問。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3:25 (UTC)[回复]
(*)提醒-DreamerBlue您好,2020年7月報導中共打壓 銷毀淨空 證嚴佛書 認定歪理邪說 挨轟如文革焚書砸佛像---中共說台灣這邊的佛經是「歪理邪說」而銷毀,是否有稱「佛教」是「邪教」?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3:25 (UTC)[回复]
我无法得知此新闻报导是否真实,台湾苹果日报在中国大陆没有记者。但据我所知,净空学会本身教义完全与一般大乘佛教相背,确实属于附佛外道,如果被政府取缔甚至认定为邪教,我丝毫不会感到意外。--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05 (UTC)[回复]
1999年司法解释公布后2日,最高法开会,明确司法解释中的邪教包括法轮功。--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06 (UTC)[回复]
這很可能違法不符法律,一直被批評法源,涉及枉法裁判、違反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主義」。最高法院院長還說拒絕「司法獨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司法獨立」對不對?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5:29 (UTC)[回复]
你第一句话的所有观点均属于原创研究及Whataboutism,本人不予置评。至于本人对于资产阶级法权事实上不受任何制约的所谓独立司法权,本人不予置评。另外,“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司法獨立」對不對”这种话不属于现代汉语,请不要使用翻译机。--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50 (UTC)[回复]
DreamerBlue您好,其實類似的說法很多,兩高司法解釋被這樣用,是嚴重違反刑法原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法、更不用說是違反憲法了。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3日 (一) 02:13 (UTC)[回复]
“两高司法解释被这样用,是严重违反刑法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法、更不用说是违反宪法了。”[原創研究?][來源請求]我真的建议你去学点法理学和中国大陆法制史,这样子别人不会笑话你。我提醒你一下,1999年司法解释颁布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立法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这个解释就是符合刑法原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更不用说是符合宪法了。--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3:11 (UTC)[回复]
憲法下的法律層級原則,即便沒有「立法法」也是存在,立法法只是明文而已。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3日 (一) 04:34 (UTC)[回复]
这和你原创研究、东拉西扯的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这是法轮功信徒们怎么无效论证都无法改变的事实。--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5:43 (UTC)[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明文指出,“法轮功”是1999年司法解释的邪教之一,法轮功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主要解释对象。--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6:00 (UTC)[回复]

有失中立[编辑]

关于法轮功部分还是有失中立,由于内外观点不一致,应该可以独立列项“有争议组织”--Jyu..(عشق، مانند لوتوس). 2012年8月30日 (四) 16:45 (UTC)[回复]

單列是一個作法。公安部2000、2005、2014三次名單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兩高司法解釋也沒寫出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1:34 (UTC)[回复]
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是由官方认定的,是政府行为,与它本身是不是邪教没有关系。--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14 (UTC)[回复]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这是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轮功符合气功,神化领导人的组织特征。--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15 (UTC)[回复]

认定是不是邪教与所谓名单没有关系,主要还是看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来判定。--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25 (UTC)[回复]
不清楚閣下是否閱讀前面那麽多討論?兩高司法解釋及其通知並非人大制定的法律。稀有石头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3:23 (UTC)[回复]
不是立法,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审判案件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11:09 (UTC)[回复]
没有明文法律,凭借解释枉判,操作性是强,证明了中共司法系统的腐败官员以此执法犯法,这是非法的。如高院长沈德咏、奚晓明等副院长已落马了,610主任傅政华和孙力军最近被判死缓。--稀有石头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3:16 (UTC)[回复]

关于银色雪莉用户回退及攻击在下[编辑]

@银色雪莉阁下在此宗教模板两次回退在下,并在编辑摘要内容中直接攻击在下"歪曲性的说理"。

前不久在客栈,阁下曾多次攻击在下"游戏规则”。在这之前的讨论中,我提供了来源文章指出,“认为此通知不符合中国立法的规定”,阁下质疑称,只有一个结论,未见任何论述。因此,在下接着回应阁下丶并给出了具体论述:“《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没想到阁下此后不久,却多次称在下涉及"游戏规则"及"拉布”辩论。但在下根本没有此意,只是善意真诚的讨论丶回应。

在下当时援引过来源指出,中国境内被政府文件正式认定这的邪教共有14种。根据公安部2000年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wikisource.or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

在下善意诚恳的讨论丶互动,怎么是”游戏规则”?阁下却对在下作那样的恶意推定指控。阁下的自己行为是否才是有违WP:Game所指的:“恶意使用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阻碍维基百科目标实现的行为。游戏维基规则可能表现为滥用程序、扰乱性编辑或其他违反社群共识精神的行为。”?

阁下攻击在下"歪曲性说理”,涉及诬蔑。请注意WP:PA要求的, "对条目的内容发表意见,而不是对条目的编辑者;换句话说,请对事不对人。"

请阁下改正错误,呼吁遵守WP:文明WP:Neutral

@Wetrace多谢阁下在讨论中秉持维基方针精神执言。--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7:29 (UTC)[回复]

鉴于法院并没有认定,删除了无来源的原创研究。--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16 (UTC)[回复]
已经提醒过阁下停止骑劫和阻挠他人基于可供查证来源和可归因叙述的正常编辑行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17 (UTC)[回复]
不清楚什么是骑劫,但先通过回退阻挠可供查证来源的编辑,正是阁下自己。--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29 (UTC)[回复]
有关阁下编辑中存在的“仅以对相关事实的断言性观点,长期阻挠他人据已有来源归因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对页面进行正常编辑”的问题,欢迎阅读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4年5月。我就不多说了,仅简单一句:阁下就此件的相关编辑,是基于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而这是违反WP:ASF的;相对地,他人(不止我)基于可供查证来源对关于观点的事实的断言而在此模板中的编辑并无问题,尤其是该模板显然存在相应的观点归因主体时。阁下的观点有可供查证来源,并不能掩盖观点“断言性”的性质,因为这两件事并不冲突,而后者违反WP:NPOV:“可供查证是不能凌驾于中立性之上的”。谨知照,祝编安。--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38 (UTC)[回复]
阁下称在下提供的来源是“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但在下给出的公安部通告正是根据99年两高解释等文件制定了14邪教列表,通告称“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并无法轮功,这并非观点,而是基本事实。而阁下的法院认定一说,并无来源支持,怎么反而成了阁下口中的事实?--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05 (UTC)[回复]
1、请勿把我的话扭曲成阁下称在下提供的来源是“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是你的观点是断言性观点,不是来源,而来源的存在不能掩饰你违反WP:ASF的事实。
2、特定的公安部通告没有,不代表别的文件没有,这已经有很多用户向阁下指出过阁下的谬误并提供相关文件了;阁下此前不乏质疑其他文件效力的言论并将之实施作为阻挠他人基于可供查证事实编辑的依据,这就是断言性观点。本模板相关编辑冲突内容具体是指将法轮功是否归入“非法教派或团体”,而这一显然理应由关于观点的事实——即相关文件的客观存在——来加以佐证编辑,而不是像阁下这般——虽然基于来源支撑——利用关于事实的一种断言性观点(包括但不限于阁下对各文件显然不合基本逻辑和常识的效力问题的拉布讨论)来佐证,因此阁下以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阻挠编辑是显而易见的。我已经说过很多遍,没有人质疑你的来源,请勿离题。
3、法院认定,已有最高法通告,对于违背基本常识的判断,不再作另外说明。--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21 (UTC)[回复]
  1. 公安部根据法律认定邪教的2000年/2005年两次通告中没有认定,这并非观点,而是事实。
  2. 其他文件并没有根据法律来认定邪教,并非认定邪教的文件。
  3. 那个两高99年关于司法解释的“通知”(请注意并非阁下所言的“通告”),显然当时并没有在中国大媒体的公开报导(在下几次向阁下征求媒体报导来源,阁下未能提供,而且有多个来源提到那是“内部通知”),况且通知并非认定文件。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35 (UTC)[回复]
1、不要再把凭空造出的观点安到别人头上——没有人说两次通告有认定,你的问题也不在于这两个通告。离题对你并无好处。
2、阁下长期以“效力问题”的关于事实的观点阻挠“是否认定”这一关于观点的事实的问题的讨论,这就是一种断言性观点阻挠他人正常编辑的例子。
3、同上。--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42 (UTC)[回复]
3之1:追加一点:可查证来源早已提供,其他用户也已经说明过这一点了,阁下如果对来源有质疑,应该去可靠来源布告板提报;阁下如今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把问题又扭曲成“显然当时并没有在中国大媒体的公开报导”,这显然让人遗憾。--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51 (UTC)[回复]
  1. 我从未说阁下称公安部两次通告中有认定,怎么把观点按在阁下头上了?阁下认同,公安部根据法律认定邪教的2000年/2005年两次通告中没有有认定,这并非观点,而是事实,是不是?
  2. 我从没有说什么效力问题。政府没有认定的事实,有BBC等来源报导主为据,阁下非要把与程序上认定无关的来源说成是认定的事实,这是否阁下描述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
  3. 从无来源证明阁下添加的法院认定,阁下所为属于原创研究,也属于阁下所言的“这就是一种断言性观点阻挠他人正常编辑的例子。”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02 (UTC)[回复]
1、在下已经指出过,离题对你并无好处。在下已经指出过,阁下在讨论中出现以“效力”论的各种离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等表述,以上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都找得到阁下的原话),这与阁下偏颇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而否定其他文件足以证明认定的客观存在的逻辑扭曲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以“效力”的断言观点阻挠他人基于可供查证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是否认定”)编辑的典型证据。而阁下居然自称“从没有说什么效力问题”,这是荒谬之一。阁下自言“政府没有认定的事实,有BBC等来源报导主为据”,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所谓BBC等来源,其表述的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我早就说过,这些你们随时可以写,因为它是一种关于事实的观点,只要有来源即可——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即客观存在的各种文件中的定性——来编辑。
2、“从无来源证明阁下添加的法院认定”是虚假表述——同样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中在下已经指出,最高法的通告“源于1999年第6期的最高院公报”,也是我的原话,进去就找得到(附送[7],请自行选择);相反地,阁下一再先后以“现在能查到并不代表当时是公开的通知”(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和“显然当时并没有在中国大媒体的公开报导”(前述)等扭曲表述回避现实。请阁下停止此类恶意游戏规则。--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22 (UTC)[回复]
  1. 阁下一再把自己的话加以引号说成是我的话或观点,这是否才是阁下编造的“歪曲性的说理”?事实上我从未说过“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还有,阁下为什么要把自己的话加上引号“效力问题”,说成是我所说的,但我从未这样说。阁下称“BBC来源表述的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这是阁下所言的对事实的断言了。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 - BBC News 中文指出“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是没有认定,并非阁下编造的“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
  2. 两高通知也并非阁下所言的“通告”,鉴于多个来源指出这是内部通知,当时在下一再向阁下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但阁下未能给出任何媒体来源。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02 (UTC)[回复]
1、引号从来就不仅仅用于引述他人的话,同样有用于“特别指称或强调的词语”(via台湾《重订标点符号手册》)的功能,请停止恶意推定的借故发挥,阁下所有的原话其后均附有链接。
2、BBC说的是“两个通告没有”,可没有说“其他文件不行”,阁下却一再阻挠他人以其他同样客观存在的文件资料来源进行正常编辑。如果BBC没有“对于效力的质疑”,那么就更不利于阁下了,因为阁下就涉嫌使用没有来源支撑的观点(如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来干扰他人正常编辑和讨论。
3、最高法公报本身就是公开刊物,所谓阁下的“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要求,是显然的扭曲基本常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10 (UTC)[回复]
  1. 阁下看来有意误导令人认为我说了那些话,反而是恶意推定?我的原话根本不是阁下描写的那样,也并非这个意思。
  2. 我们讨论应是为了澄清事实,并非为了什么利益,阁下的回退确实是基于阁下的原创研究,连99年两高非法内部通知也没有认定一说。
  3. 有多个来源称是内部通知,这是基本常识。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35 (UTC)[回复]
1、只要引号可以表示强调,那么它用在何处强调何物,是发言人自己的事。你可以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这一对阁下观点的来自我的个人概括不准确或有偏差并对此进行批评,那是阁下的权利,我也尊重阁下的权利;但这与称别人根据正常的语法逻辑来行文是一种“误导”是两回事。相对应地,阁下称我“看来有意误导”倒是又一次毫无根据的推定——我就不评论善意恶意了。
2、来源客观存在,“阁下的回退确实是基于阁下的原创研究”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非法”,效力相关的离题表述;“内部通知”,已经清晰反驳。“应是为了澄清事实,并非为了什么利益”——我完全赞成,问题是:(1)谁说过这件事涉及什么“利益”吗?(2)恰恰相反的,是阁下阻挠(阁下的回退是客观存在的)他人根据可供查证的客观事实来澄清页面相关编辑。
3、WP:REFNOTTRUE:“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也有可能被删除。”公开刊物是显然的,“内部通知”的观点是不必要的——何况,“内不内部”和“认定是否存在”,根本又是两个问题,阁下又离题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43 (UTC)[回复]
  1. 阁下在编造了我的话或观点,经我指出后,反而辩护成了我在什么恶意做什么事了。看来,一个人如专门精于咬文嚼字式的诡辩,不等于懂基本道理。我并非如阁下所言的“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而是指并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的其他文件。阁下硬要把不作认定的文件想象成认定,属于原创研究或原创总结。
  2. 阁下一直未能给出媒体公开报导的任何证据,只有法院自己的孤证,这间接表明网上搜索可查询到的提到那则通知属于“内部通知”的多个来源是精确的。关于利益一说,是由于阁下提到什么什么对我不利云云。我不知道阁下说话为何不顾事实,而考虑是否对我有利。
  3. 也有理, 即使不谈内部与否,那则通知本身也不存在根据法律作出认定的过程,而且既然国内认定的共有14个,其他的不能算是有认定。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34 (UTC)[回复]
1、“编造了我(注:即阁下)的话或观点”:无视语法常识,不实指控,借故发挥。“如专门精于咬文嚼字式的诡辩”:人身攻击。“并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的其他文件”:“是否根据法律”是效力性问题,不是“认定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问题,离题。“不作认定的文件”,无视文件明确归类性质表述。
2、要求别人用另一本公开刊物证明一本刊物是公开的,这不合常识。所谓“孤证”,无非是带观点地无视事实而选择性使用来源。“不顾事实”,严重的人身指控。“考虑对我(注:即阁下)是否有利”:WP:V明确要求“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阁下给出观点表述却没有利于阁下的来源支撑,岂非成了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在下也不希望阁下如此,这是一种善意。
3、“那则通知本身也不存在根据法律作出认定的过程,而且既然国内认定的共有14个,其他的不能算是有认定。”还是绕来绕去绕回到认定的效力问题——离题。--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52 (UTC)[回复]
  1. 阁下攻击在下“歪曲性的说理”才是人身攻击。其实由以上所给出的事实看来,阁下对在下的指控,如游戏规则和歪曲,均是阁下自己存在的问题,只不过不愿正视自己的问题,反而给在下扣上这样的帽子。
  2. 阁下称在下“要求别人用另一本公开刊物证明一本刊物是公开的,这不合常识。”,但问题是在下从无要求阁下用另一本公开刊物来证明如何,这又是阁下在巧辩了?我是征求中共正式媒体的公开报导,不需要刊物,连接即可。外电曾报导CCTV99年时24小时滚动播放镇压法轮功的各种消息,如两高的通知如阁下坚信是公开的,难以令人相信CCTV及其他党媒居然不报导。
  3. 没有认定不等于认定无效。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11 (UTC)[回复]
1、您完全有权利作出这样的个人观点判断——您看,我尊重阁下的权利,即使阁下逻辑不正确。
2、“给出媒体公开报导的任何证据”是阁下自己的话——您看看,我都特意强调这是您的话——请问阁下是要我“给出公开报导这篇通知存在的证据”,还是“给出报导这篇通知存在的刊物确实是公开的的证据”?前者,那么就是最高法公报这本公开刊物,我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你对这个来源有质疑,走流程即可;后者,那我也真切希望阁下不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那就不合常识了。至于“难以令人相信CCTV及其他党媒居然不报导”,我对您这种喜好推断的原创心态不感兴趣。
3、我没看懂您的话。没有人说任何客观存在的认定文件无效——至少我没有,谨此声明。--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18 (UTC)[回复]
2、请“给出媒体公开报导的任何证据”是我说的,但阁下从无给出,请注意是需要媒体或其他机构对此事的报导,这才是维基要求的第二手来源(阁下提供是第一手来源)。“我们的方针:维基百科的条目通常应基于第二手来源。条目中可以包含已在可靠的第二手来源中发表过的分析、总结、解释、说明或评价。”-WP:PSTS
3、在下指没有认定,在下并非阁下误会的认为认定无效。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3:15 (UTC)[回复]
又在虚假陈述。“给出公开报导这篇通知存在的证据”已经给了阁下。WP:PSTS明确指出“第一手来源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现在就是在用于描述性的断言事实,即“其他文件中存在认定”这一事实,而面对客观存在的认定情事,阁下却称“没有”认定。这显然是扭曲基本逻辑和常识的判断,本质上就是把“两个通告认定共有14个”这件事曲解成“除了两个通告认定的这14个以外的其他都是从无正式认定”这种白马非马的逻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7:33 (UTC)[回复]
一直来以“虚假陈述”作原创研究的正是阁下自己:1.阁下所给的两高通知,文中根本没有认定两字或类似的意思 ,对此,在下所指出的没有认定是非常精确。2.公开与否,一个第一手连接本身根本不足以说明,文中也并未自称是公开的,此公开说属于阁下的原创研究。阁下如有第二手来源,才可佐证。阁下拒绝提供媒体报导,以所谓常识来代替规则属于无理取闹。--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1:47 (UTC)[回复]
要充分认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取缔邪教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时要严肃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作为两高下发指令性通知,就已经是显然de facto了,而不是阁下的“没有认定两字或类似的意思”这种法律观点类的表述,请阁下避免再用实质上的“效力论”离题,请注意WP:ASF“断言事实,包括关于观点的事实——但切勿断言观点本身”。哪一条规则指出要用其他来源印证来源的具备公开性与否?难道BBC也要别人来佐证其自身的公开性?不伦不类。此外,阁下又试图离题到“内部论”,前述已经指出,内部与否根本无涉于存在认定的客观事实。又及,阁下一再扯“公开”,最基本地请问,现在你是查看不了链接吗?它显然是公开的,对其公开性的论断,不应该离题论断其“过去公开性”“未来公开性”云云。据以上,不再回复阁下关于“公开”“内部”的无理纠缠。--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08 (UTC)[回复]
在下从来不否认存在此两高通知,阁下引用到这儿的内容,也间接显示了其中没有认定两字或类似的意思。是有提到,是有针对的,但一直来我们在讨论是否有认定,而并非讨论是否有提到、有针对。
阁下所谓“两高下发指令性通知”一说,隐含这是对全国百姓公开正式的通知,但多个来源指是内部通知,而阁下一直未能出示第二手来源对此的报导。故阁下的说法目前为止并不成立。
另,阁下出示的第一手来源连接现在是能打开,这样的公开,与通知形成时如在CCTV、人民日报公开发表或报导,是完全两回事,该通知显然当时并没有在媒体正式发布和报导,被多个来源认为是内部通知,是有理的。再加上其中并无认定一说,故并非有认定的依据。--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45 (UTC)[回复]
“类似的意思”是显然存在的,否认de facto显然是一种试图离题的“效力论”。来源要求公开可查阅没有附加任何时间点要求,而公报显然可查阅——这就是对阁下原创规则和方针的最好批驳。--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6:36 (UTC)[回复]
阁下用显然存在此类说辞把子无虚有的东西原创成认定;对于阁下违反WP:文明编造在下的话的行为,经在下指出后,则用语法课一说躲避责任。--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2:22 (UTC)[回复]
“子无虚有”——撇开词语误用不谈——又是阁下无根据地否认de facto的托词。至于后半部的无根据指控,我谨建议阁下可以先认真阅读他人发言,而不是为了输出观点而输出观点,造成WP:ICA。--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5:24 (UTC)[回复]
同意@银色雪莉的說法,正如我曾經在討論裡指出,不少可靠來源皆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請有關用戶停止無理回退及阻礙其他用戶的正當編輯,現把相關來源和內容列出:
  1. Soon afte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suppressed Falun Gong in July 1999, they characterized it as an "evil cult".[1]
  2. Predictably, the state's policy toward unorthodox sects parallels that toward Falun Gong. They are termed "evil cults", swifty banned……[2]
  3. In 1999, the Chinese government banned Falun Gong as a xie jiao(evil cult) and since then has adamantly rejected calling it a religion.[3]--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8:15 (UTC)[回复]
大量海外来源表明并非邪教,阁下如有兴趣,在下会找一下。但在下看来这儿主要在讨论中国政府是否在法律上对法轮功作出认定,非指国内媒体宣传。关于国外人士对此的描述,阁下所给的第一来源中用了“characterized”这个词,第二来源中用了“termed”这个词,在下看来,两者分别大致可译为“描述成”、“叫成”这样的意思。没有认定及类似的意思。关于第三来源,作者象不少人那样是误会了,比如此国会听证有提到: CECC Hearing Testimony - 12.18.12.pdf--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2:06 (UTC)[回复]
閣下聲稱「作者誤會了」,那就是正如@银色雪莉所說,閣下是在「斷言觀點」,你當然可以列舉來源佐證有觀點認為這是誤解,但不能斷言其他可靠來源的作者誤會。關於法律上認定的問題,我可以列舉更多來源:
  1. After all necessary preparations, on July 22,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declared Falun Gong illegal.[4]
  2. In July 1999, the Government officially declared Falun Gong illegal and began a nationwide repression of the movement.[5]
  3. Noting that previous documents from party and state officials had already determined that Falun Gong was an "illegal organization" that had propagated "superstitions" and "fallacies", the new editorial further denounced the group as a "cult" or xiejiao.[6]
即使是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年度報告裡也明確表示Since July 1999,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Communist Party have designated Falun Gong an illegal "cult organization"[7]。--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6:11 (UTC)[回复]
关于邪教标签,国会听证会上自由之家的证人是这样说的:“Unfortunately, today, media reports about Falun Gong often erroneously state that “Falun Gong was banned as an ‘evil cult’,” with little further explanation. In fact, the label came later and as noted above, the reasons behind it had little to do with anything “evil” about Falun Gong. By using this incomplete reference, media inadvertently repeat the Party line and may plant the thought in readers’ minds that a repressive campaign that has turned millions of lives upside down might be justified. A decision with long-term consequences When Jiang ordered that Falun Gong be targeted, he had not anticipated that”--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25 (UTC)[回复]
已經說了,相關來源能佐證這個觀點存在,但不能斷言觀點,藉以否定其他可靠來源的說法,何況我提供的來源大多數是可靠性更高的學術著作。--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43 (UTC)[回复]
在下并不排斥其他来源。由该证言内容来看,正是针对在邪教问题上客观存在的这一媒体错误报导作出的分析。--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53 (UTC)[回复]
閣下又在「斷言觀點」了,這位證人認為媒體錯誤報導,不等於事實上就是媒體錯誤報導。--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4:08 (UTC)[回复]
BBC和自由之家来源均说没有认定,而且目前为止没有一份中国政府文件正式认定。不知谁在断言观点了。--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2:27 (UTC)[回复]
所以閣下就把其他更可靠的來源當作不存在?--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3 (UTC)[回复]
不同来源的不同意见,均可加到相关条目的争议栏目。而不宜在分类、模板中断言。--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2:23 (UTC)[回复]
現在的情況是有相關的文件認定,而且有十分可靠的來源支持,而閣下卻試圖咬文嚼字說成沒有“認定”兩字就不算認定,還自行歸因是可靠來源的作者誤會,並且強行以可靠性較弱的來源推翻可靠性較強的資料,明顯不妥。--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9:26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Benjamin Penny. The Religion of Falun Gong.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2: 6. ISBN 0226655016. 
  2. ^ Hongyi Lai. China's Governance Model: Flexibility and Durability of Pragmatic Authoritarianism. Taylor & Francis. 2016: 159. ISBN 1317859529. 
  3. ^ Fenggang Yang. Religion in China: Survival and Revival Under Communist Rul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6. ISBN 0199735646. 
  4. ^ Yongnian Zheng; John Wong. China's Politics and Economy in 1999 Coping with Crises. World Scientific. 2000: 12. 
  5. ^ Edward P. Lipton. Religious Freedom in Asia.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02: 86. 
  6. ^ James L. Peacock; Patricia M. Thornton; Patrick B. Inman. Identity Matters Ethnic and Sectarian Conflict. Berghahn Books. 2007: 182. 
  7. ^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nual Report.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9: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