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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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反對通知書是指香港政府表示「不反對」特定事物的官方文書。

種類[编辑]

警務處的不反對通知書[编辑]

按《公安條例》,針對50人以上的集會,或是30人以上的遊行,需要向警務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1][2],警方需通知申請結果。然而,假如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要處長沒有發出反對遊行的通知,仍可視為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依申請期間的不同,指定期限最早到活動開始前48小時,最晚則到活動開始前。唯若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則代表遊行被禁止。[3]

如果參加的示威活動沒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可能會觸犯「未經批准集結」,如果所參加的示威活動,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就有可能觸犯「非法集結」。

税務局的不反對通知書[编辑]

公司在註冊後若要解散,沒有未繳稅款,在《稅務條例》下的責任均完成,稅務局會發給《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Notice of No Objection),也簡稱不反對通知書[4]

入境處的不反對通知書[编辑]

非本地生於香港讀書期間從事有限度的實習工作、校內兼職工作等,需要經學校向入境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5]

參考資料[编辑]

  1. ^ 不反對通知書.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5). 
  2. ^ 不反對通知書.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8). 
  3. ^ 警方反對遊行通知書懶人包 | 法政匯思 | 立場新聞.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19-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4) (英语). 
  4. ^ 余礎安 Roger Yu. 香港中小企營商天書. 經濟日報出版社. 1 October 2017: 62–. ISBN 978-962-678-957-5. 
  5. ^ 就 读 | 入 境 事 务 处. www.immd.gov.hk. [2020-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