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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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立契約屬混和契約的一種類型,為由兩個或以上不失原有個性的獨立契約組成,但各獨立契約具有牽連結合、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契約型態[1],數契約中如有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聯立契約中的其他契約也發生相同法律效果[2],而各契約不一定須存在於同一契約書上。例如甲向乙買車,而乙須將車庫租給甲的情形。[3]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86台上字2665號判決
  2. ^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89上字313號判決
  3. ^ 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頁18,ISBN 957-88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