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胡文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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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编辑]

作为当事人原话的记录,“出处”就是当事人自己,无须提供其他“出处”。 本内容与互联网上流传的诸多版本大意基本吻合,但细节上不尽相同。 mr 2009年5月22日 (五) 05:47 (UTC)[回复]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Gzdavidwong於2009年5月22日 (五) 18: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请参阅Wikipedia:NOT,若仍然不明白,请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提出,谢谢。—瓜皮仔Canton 2009年5月22日 (五) 18:35 (UTC)[回复]

此文太偏頗[编辑]

似中共官方定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07.3.198.160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11日 (五) 12:57加入。

汗,难道你连杀人犯都想捧成民主斗士?我真的是看不出来这是屁股问题还是脑袋问题了68.150.236.64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19:47 (UTC)[回复]
由于中共的习惯,真相往往扑朔迷离;究竟是杀人犯还是真的为了除贪,在没有明确定论的情况下最好把另一个说法简单叙述一下吧。另,楼上说话能否干净点? --LunarShaddowღIvy (留言) 2012年2月18日 (六) 09:33 (UTC)[回复]

其实是逼上梁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