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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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
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
簽署日1976年6月21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78年5月16日
締約方根西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英語:Tripartite Consultation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Convention)是1976年6月21日第六十四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76年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44號公約(C144)[1][2]公約於1978年5月16日生效。[3]

內容[編輯]

公約[4]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運用各種程序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的有關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間的有效協商。

第三條確保了雇主和工人在協商機構的平等地位(相對於政府)。

第五條列出公約規定程序的協商事項:

  1. 政府對國際勞工大會議程項目調查表的答覆和對供大會討論的擬議文本的建議;
  2. 向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提交公約和建議書時所提出的建議;
  3. 對未批准的公約和尚未生效的建議書的再審查,以考慮如何促進其實施或批准;
  4. 向國際勞工局提交的報告之相關問題;
  5. 對已批准公約的解約建議。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已有153個國家批准該公約。公約於1990年11月2日對中國生效。[1][3]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2. ^ Convention C144 - Tripartite Consultation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Convention, 1976 (No. 144).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0).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5). 
  4. ^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