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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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簽署日1926年6月24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28年4月4日
締約方根西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海員協議條款公約(英語: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4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2號公約(C022)[1][2]公約於1928年4月4日生效。[3]

內容[編輯]

公約[4]規範了船主(或其代表)與海員雙方簽訂的海員協議條款。

公約(第六條)規定了協議應載明的項目,如海員姓名,訂立協議的地點日期,船舶名稱,船員人數,承擔航程,海員職務,上船的地點日期,給養標準,工資數額,終止條件等。

公約(第七條、第八條)還規定了締約國法律應規定船主(船長)得立即解僱海員的情況和海員得要求立即解僱得情況等。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已有60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6個國家生效。[3]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22 - 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 1926 (No. 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2).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4.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