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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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正)
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簽署日1937年6月22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41年2月21日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英語:Minimum Age (Industry) Convention (Revised))是1937年6月22日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37年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正),是國際勞工組織第59號公約(C059)[1][2]公約於1941年2月21日生效。[3]

內容[編輯]

公約[4]第二條規定受僱用或工作在任何工業企業或其分部的兒童年齡不得低於十五歲。

例外[編輯]

公約[4]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兩種例外:

  1. 受僱用於所僱傭者僅為僱主家屬的企業的兒童,且獲國家法律條例准許;
  2. 在技術學校工作的兒童,且工作經政府核准並受其監督。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已有36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1973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8個國家生效。[3]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59 - Minimum Age (Industry) Convention (Revised), 1937 (No. 59). www.ilo.org. [2020-11-24].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4). 
  4. ^ 4.0 4.1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