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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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理學virtue jurisprudence)在法哲學中指的是與美德倫理學(virtue ethics)有關的法律理論。通過將美德(aretaic)引入法律理論,美德法理學聚焦於品質和人類卓越之處或美德對法律的性質、法律的內容,以及司法的重要作用。

美德法理學所包含的主題[編輯]

美德法理學主要包括以下主題:

  1. 美德倫理學對立法之適當目的的解讀有重大意義。如果法律的目標是使公民富於德性(而不是效用最大化或一系列道德權利的實現),那麼,對於法律的內容而言,其蘊涵是什麼呢?
  2. 美德倫理學對法律倫理學有重大意義。目前法律倫理學研究的重點在於義務論道德理論(deontological moral theory),即對當事人的義務和對當事人自治的尊重,這種義務論進路表現在對律師、法官和立法者的職業行為已經制定的各種法典當中。
  3. 正義美德的闡釋(特別是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自然正義理論)對自然法學家和法律實證主義者關於法律性質的爭論有重大意義。
  4. 以美德為中心的司法理論,它描述了為法官所需要的特有美德。

司法美德理論[編輯]

司法美德[編輯]

美德法理學最為成熟的方面是其司法的獨特理論。以美德為中心的司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成為好法官必備的品質或美德的闡述。其中包括:(1)司法適度(judicial temperance),(2)司法勇氣(judicial courage),(3)司法品性(judicial temperament),(4)司法智能(judicial intelligence),(5)司法智慧(judicial wisdom),以及(6)正義。雖然每一種司法理論都可能包含司法美德的某些描述,但是,以美德為中心的司法理論則提出了司法美德是中心的獨特主張,即它們有着基本解釋性和規範性的意義。

對以美德為中心的司法理論的評論[編輯]

許多對以美德為中心的司法理論的評論,是與那些在美德倫理學辯論語境中提出的評論相類似的。其中包括:

  1. 指責美德法理學並沒有對司法判決的做出提供充分的指引。「像有德性的法官那樣去做!」這一公式對那些普通的法官並沒有什麼指示作用。
  2. 認為美德法理學需要對法官能力的過度信賴。在民主社會中,法律判決的正確與否應當按照對所有公民公開,並容易被其理解的標準來決定。

作為法律之適當目的的美德[編輯]

亞里士多德認為,促進美德之教誨是法律的適當目的。阿奎那認為,真正的法律(它是理性的)能夠通過被那些已經擁有足夠的美德去把握法律目的的人內在化而教授美德。即使是那些尚未達到這一美德水平的人,也能夠被強迫遵守法律,而這可以使得他們變得更有德性。

這一觀點的當代重申出現在羅伯特·喬治(Robert George)的著作中。在他的著作《Making Men Moral》中,喬治對法律之適當目的是促進美德,並反對法律的目的是保護權利的相反觀念進行了論證。

西方傳統以外的法律和美德[編輯]

「美德法理學」一詞通常被用於當代西方法律哲學思想的語境當中。然而,在其它知識傳統中,關於法律和美德之間的關係,也存在着重要的思想。儒家關於美德的思想便是一個例證。在《論語》(Analects)中,孔子指出,在一個有德之民組成的社會裏,法官、法律或法學是不需要的,因為人們能夠自己解決社會糾紛。因此,可以說,美德觀念是與法律觀念相反對的。

有人認為,即使有德之民也可能對法律適用產生分歧,特別是當他們自己的利益或價值定向(ideological commitment)受到威脅的時候。然而,這種論證對於傳統和現代中國的政治思想都是相當陌生的。中國的政治理論傾向於認為,真正的德性對於殉道是無私的,他們不會考慮到自己的個人利益,德性能夠超越意識形態。同時,傳統中國政治思想認為,那些有着絕對美德的人在歷史上是極其罕見的,大多數人,包括皇帝及其臣僚,既易於出現腐敗,又易於產生錯誤。因此,存在這樣一種信念,即法律,更確切的說,政府,有着應付不完美的世界和不完美的民眾的不幸的必要性。

美德教誨是立法的適當目的這種觀點,與傳統中國關於該主題的思想——認為法律的存在是因為人民缺乏德性——顯然是有着巨大差異的。儒家思想對法律或外在壓力的促進人們道德的能力並沒有什麼信賴,毋寧說,它信賴的是,美德必須來自於反省和教化。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