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13年第3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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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於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規定聯邦參議員需由公民進行直接選舉選出,取代了憲法第一條第三款中參議員選舉辦法的規定,根據該款,「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因此聯邦參議員原本是由州議會選舉而非公民直接選舉。修正案還改變了參議員席位出現空缺時的補選程序,規定各州州長「在人民依該州議會指示舉行選舉填補缺額以前」「任命臨時參議員」,而原本的規定這一缺額仍然是「在州議會下次集會」來進行「填補」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補選的參議員也將由公民而非州議會選出。最初憲法中這樣設計是為了確保聯邦政府擁有足夠數量的各州代表,並且保證他們不會過於依賴民眾支持而在「面對呈交國會的問題時可以更高瞻遠矚。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這樣的規定也產生了各種問題,如可能產生腐敗或州議會選舉出現僵局導致聯邦參議員席位長時間得不到補充等,引起了對之加以改革呼聲和運動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