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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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井下勞動(婦女)公約
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
簽署日1935年6月21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37年5月30日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英語: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是1935年6月21日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35年井下勞動(婦女)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45號公約(C045)[1][2]公約於1937年5月30日生效。[3]


內容[編輯]

公約[4]第二條規定任何女性都不得使用於任何礦場的井下勞動。

例外[編輯]

公約[4]第三條規定了四種例外:

  1. 擔任管理職務而非從事體力勞動的婦女;
  2. 從事衛生和衛生福利的婦女;
  3. 學習期間在礦場井下受訓練的婦女;
  4. 偶然需要進入礦場井下的婦女。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已有98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有30個國家先後退出了公約。中華民國於1936年12月2日批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1984年6月11日承認該公約,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1][3]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45 - 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35 (No. 45).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5).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1). 
  4. ^ 4.0 4.1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