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時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金明時(?—?),字戩檀,號鯢桓浙江湖州府德清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萬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浙江鄉試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進士,官江西泰和縣知縣,三十五年選取為陝西道御史,條議救荒足餉事宜[1]。三十九年以黨爭,為御史湯兆京、吏部尚書孫丕揚、刑部山西司主事秦聚奎參劾,以不謹例冠帶閒住,尋奪職[2][3]

參考文獻[編輯]

  1. ^ 萬曆三十六年九月,陝西道御史金明時條議救荒足餉事宜:一曰汰冗員、一曰汰冗役、一曰禁奇衺、一曰嚴估計、一曰裁傳造、一曰補借辦。疏留中。
  2. ^ 萬曆三十九年三月,詔金明時以不謹例冠帶閒住,其幹事情仍著該部院議罪,吏部尚書孫丕揚疏論其喧譁犯例也。四月,奪御史金明時職。先示京察屇期掌河南御史湯兆京以明時要挾,經吏部疏參,明時自辯,誤犯御名一字,下部院擬罪,以冠帶閒住,覆請有示旨雲。
  3. ^ 《德清縣誌》
官銜
前任:
張應泰
明朝泰和縣知縣
萬曆二十六年任
繼任:
徐應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