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庭外和解,是指民事紛爭之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後,於法院外達成和解。

庭外和解僅對和解之當事人具有效力。由於並非在法庭上達成和解,故和解內容並沒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僅有和解之效力,即一般之契約之效力。

通常庭外和解的協議是保密的,即是說公眾不可能知道該協議的內容,例如不知道誰對誰錯、甚至金錢金額。因此也不可以前身此類個案作為引申,令其他個案的民事受害人要求同額的補償或賠償。

相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