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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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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