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清和議
鄭清和議或稱鄭清談判,是台灣鄭氏王朝(東寧王國)與清帝國在1662年到1683年之間的10次和議。
歷次和議
鄭方與清方的和議共10次。鄭方的基本立場是援引朝鮮事例,拒削髮登岸。清方初期堅持剃髮登岸,後期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要求鄭方歸還沿岸島嶼,被鄭方拒絕,議和不成。
1662年
1662年,清方提出,但無下文。
1663年
1663年,鄭方援引高麗事例,拒削髮登岸,議和不成。
1667年
1667年,鄭方援引朝鮮事例,拒削髮,議和不成。
1669年
1669年,鄭經派柯平、葉亨與清廷議和,並要求禮遇同等於李氏朝鮮的國與國地位,但不被慕天顏接受[1]。
1677年
1677年,鄭方主張若照高麗朝鮮例則可從議,議和不成。
1677年
1677年,鄭方援引朝鮮事例,並要求割讓泉、漳、惠、潮四府,議和不成。
1678年
1678年,清方要求鄭方歸還海澄,議和不成,導致第二次遷界令。
1679年
1679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以澎湖為界,但是鄭方提出共同管理海澄,議和不成。
1680年
1680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反對在海澄通商互市,議和不成。
1683年
1683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雙方立場不定,議和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