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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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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
1956年-1965年
首府拉萨
歷史 
1956年4月
• 西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9月9日
前身
继承
西藏地方
昌都地区 (省级)
西藏自治区
阿魯納恰爾邦
查谟-克什米尔邦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藏自治區(中印争议)
 印度阿魯納恰爾邦查谟-克什米尔邦(中印争议)

西藏自治区 (筹),是195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的用以替代和架空噶廈而成立的西藏政权,为西藏自治区前身。

历史

两个西藏(1956-1959)

唯一合法化(1959-1965)

1959年解放軍佔領西藏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3月28日发布命令,強行宣布解散噶廈,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政府的职权;同时,任命班禅为筹委会代理主任委员,并保留了流亡印度达赖喇嘛的主任委员职务。4月8日,筹委会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3月28日命令的决定》。7月,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9月,第三次全体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废除农奴主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关于西藏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关于农村阶级划分的决定》以及有关牧区的政策规定。[1]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也完成了其使命。

参考文献

  1. ^ 延祥. 西藏当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中国藏学. 198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