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青海省地震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青海省地震局当前版本,由InternetArchiveBot留言 | 贡献编辑于2019年5月12日 (日) 15:25 (补救1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2.0beta14))。这个网址是本页该版本的固定链接。

(差异) ←上一修订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修订→ (差异)
青海省地震局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中国地震局制发。
主要领导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中国地震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中国地震局
行政级别正司局级

青海省地震局,是中国地震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沿革

[编辑]

1955年由兰州地球物理研究所在西宁市建立了一个地震观测站。1970年7月,在青海省科委领导下成立了中国科学院青海地震台筹建组,为县级事业机构。其任务为规划青海省地震事业、管理现有地震台站、筹建西宁地震综合观测台。1972年8月,青海省地震队正式成立,为科学事业单位,有西宁、门源,乌兰等地震台。其主要任务是全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工作、管理专业地震台站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1]

1973至1975年相继建成了香日德,马多、诺木洪、格尔木、德令哈、大武以及湟源地震台。1978年4月,成立了青海省地震局,内设预报研究室,为县级单位。同时撤消“青海省地震办公室”。1981年,建立了以研究中长期地震趋势为主,以地震地质为工作对象的流动队,同时,将原预报研究室分成预报一室(以前兆和短临预报为主)和预报二室(以测震、中长期预报和各种观测手段,仪器的核检、标定、修理为主)[2]

职能

[编辑]

青海省地震局的职能包括有[3]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青海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组织编制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州(地)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承担青海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理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害区重建规划。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与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 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 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 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州(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 承担中国地震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

[编辑]
  1. ^ 哈辉主编;青海省地震局编. 青海省地震监测志. 北京:地震出版社. 2005.07: 21. ISBN 7-5028-2606-8. 
  2. ^ 《中国地震年鉴》编辑组. 中国地震年鉴 1984. 北京:地震出版社. 1986.01: 248. 
  3. ^ 青海省地震局主要职责_机构介绍_青海省地震局. www.qhdzj.gov.cn. [2018-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