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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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日本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概要

目的
賦予宗教團體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條)
定義
推廣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條)
備有禮拜的設施的團體
或這些團體的「包括團體

經過

1939年,制定「宗教團體法」,1940年4月1日開始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指示,天皇勅令廢止「宗教團體法」,宗教團體由從來的認可制(許可制)改為屆出制(報備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設立、規則變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1][2]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脚注

  1. ^ 第二編 戰後の教育改革と新教育制度の発展 第三章 学術・文化 第五節 宗教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2-04-21.(「文部科学省」公式ウェブサイト)
  2. ^ ウィリアム・ウッダード、「天皇と神道 GHQの宗教政策」サイマル出版会、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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