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賓夕法尼亞州憲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Aronlee90留言 | 贡献2019年11月13日 (三) 01:51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賓夕法尼亞州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Pennsylvania Constitution),現行的賓州憲法最近一次於1968年修訂,建立了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律基礎。雖然賓州憲法被認為是一份新的法律文件,不過,賓州憲法是基於以前1874年的憲法,並且通常被認為是對早期憲法版本的修訂。

只有經過賓夕法尼亞州議會連續兩屆會議的多數表決通過與選民的贊成投票,才能修改州憲法。州議會三分之二的投票與選民在一個月內的贊成投票才允許進行緊急修憲案。在緊急的情況下,在必須有選舉官員與每個郡至少需有兩份報紙公佈憲法英语Pennsylvania Constitution of 1776修正案的通知下,如此緊急修憲案才能進行。如果提出一項以上的緊急修憲案,則每項補充的修憲案將分別進行表決。[1]

歷史

賓夕法尼亞州在其建州期間有五部憲法:[2]依時間序列為:1776年憲法1790年憲法1838年憲法, 1874年憲法,及1968年憲法。在此之前,賓夕法尼亞州由威廉·佩恩撰寫的一本名為“賓夕法尼亞州政府框架”的類憲書治理了一個世紀。此書中有四個版本:1682年版、1683年版、1696年版,以及1701年版。[3]

註釋

  1. ^ Pennsylvania Constitution - Ballotpedia. [2016-12-09]. 
  2. ^ 23 hi bill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0-01-13. Law Weekly 324 (March 27, 2000). Jenkinslaw.org. Retrieved on December 31, 2011.
  3. ^ 23 Pennsylvania Law Weekly 324 (March 27, 2010) PHP The unicameral legislature established in 1776 was abolished in 1790 in favor of a bicameral legislature.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0-01-13.

參見

外部連結